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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 - 利未记(Leviticus)第21章

耶和华谕摩西曰、告亚伦子孙为祭司者云、族中有死亡者、勿因之自污、
惟骨肉之亲、如父母、兄弟、子女、则可、
姊妹尚为处女、未适人者、亦可、
既为民长、则勿从俗、致污己身、
祭司勿髡发、勿薙须之四周、勿割肉、
既献火祭于耶和华、享厥上帝、故当成圣归之、毋渎上帝之名、
祭司为圣、归于上帝、故娼妓、**女、弃妇、勿娶、
必以祭司为圣、因其献食于上帝、必视之为圣、盖我耶和华乃圣、使尔为圣也、
如祭司之女行**自玷、是辱其父、必爇以火、○
兄弟中为大祭司者、首沐以膏、任圣职、衣圣服、勿披发、勿裂衣、
勿近尸、即父母之尸、亦勿缘之自污、
勿出圣所、勿污上帝之圣所、缘上帝之膏、加于其首以为冕、我乃耶和华也、
必娶处女为室、
嫠妇、弃妇、**女、娼妓、勿娶、惟宗族之处女、则可、
勿使其苗裔玷于民中、盖我乃耶和华、使之成圣也、○
耶和华谕摩西曰、
告亚伦云、凡尔历世子孙、厥体有疵者、勿近其上帝而献食、
凡体有疵者、不得近之、如瞽、跛、凹鼻、肢体不均、
或手足伤毁、
或伛偻、或侏儒、或瞕翳、或疥癣、或疮痍、或伤损外肾、
凡祭司亚伦之裔、厥体有疵者、勿近耶和华、以献火祭、体既有疵、不得进前、献食于其上帝、
所献上帝之食、无论圣与至圣、彼亦得而食之、
帘内不可入、坛前不可近、体既有疵、恐其玷我圣所、盖我乃耶和华、使之成圣也、
摩西以此告亚伦及其子、并以色列众、
利未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利 21:1-2> 21:1-2 “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尸体。 

  利 21:16-23> 神不许身体有缺陷的人向祂献祭,这不是歧视吧? 

  21:16-23 不是的。祂规定不可献上有残疾的祭牲,同样祂也规定不可由身体有残疾的人献祭。这并不是瞧不起有残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们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当然,直到耶稣基督降世为人,身兼大祭司职务(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时候,才完全达到神的这一要求。作为利未人,亚伦的子孙中,身体有残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应,受到保护,他们并没有被撇弃,因为在会幕之中仍可参与许多基本的事奉。──《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