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二章
第 22 章
申 22:1-4> 拾金不昧,在我是不加思索的事吗?
22:1-4 拾到别人丢失的财物或牲畜要归还原主,这跟世俗之人的“得者妥收藏,失者泪汪汪”恰成对比。我们不应该把失物据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归还原主,不要对别人的东西眼红而生出贪婪之心。
申 22:5> 男女服饰应有别,这里只是说衣服吗?怎样守自己的本分?
22:5 这一节吩咐无论男女,都不可穿着异性的服装,即不要改变性角色。这里不是指服装要注重样式。现在有许多人不喜欢自己的性别,有些男人想变为女人,女人想变为男人。并不是服装的样式使神憎恶,而是那些穿起异性服装,想扮演异性角色的人令神憎恶;例如人妖之类,神就不喜欢。因为神造我们有男有女,各具有独一的性别特征。
申 22:8-11> 每条律法都有具体规定,它的实质是什么?
22:8-11 这几节是实用的律法,有助人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的习惯。第 8 节是因为那时人用屋顶作走廊,所以在它四围安装栏杆,是一种聪明而安全的设施,免得人从房上掉下来。第 9 节说如果你在同一块地上种两种不同的庄稼,其中的一种就不能生存,因为长得高而肥壮的,会占去阳光和土中的养料。第 10 节说,牛和驴力气不同,大小也有别,所以不能用在一起耕地。 11 节说,两种不同的衣料,麻和羊毛质地不同,耐久性与耐洗度也不一样,把这两样搀杂起来做衣服,衣服便容易损坏。神的律法不是任意限制人,我们要认识律法的内涵。神制定律法,不但为着教导人、限制人、也为着要保护人。
申 22:13-30> 圣经中的性观念在今天是否太陈旧?还需不需要谨守?
22:13-30 神为什么将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关于性行为方面的嘱咐,对于两三百万在旷野安营四十年的以色列人来说,极其重要。在进入应许之地定居下来,成为一个民族的时候,这律法对他们也同样的重要。保罗认为信徒在性这方面有严厉的法规,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方面的罪行有败坏且毁灭教会的力量(参西 3:5-8 )。牵涉到性的罪行,并不像有些人所描绘的那样无伤大雅,要知道它有毁灭人际关系的力量,能搅乱和破坏相敬如宾、彼此信任、互相尊重的气氛,而这些都是稳固的婚姻以及儿女正常成长时绝不可少的条件。──《灵修版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二章
生活的一些准则(二十二 1 ~ 12 )
思想 你认为圣经的内容不易实践吗?这些经文的背后有什么适切我们今日生活的呢?
这里所记载的条例,有一“若”字作为开始,表明乃是一些可能情况下的施行法则。
.责任的承担( 1 ~ 4 )。对于那些迷失的牲口,百姓有责任加以看守与带回给物主。这不是一种任由人取舍抉择的义务,乃是一种责任,是神对百姓的一种吩咐。从这里,使我们可以思想今日我们对弟兄姊妹的责任。那一种纯以自我利益作为中心的思想,不应在教会中有立锥之地,我们既然在主里成为一体,岂非也承担了彼此帮助、照应的责任吗?
.衣饰( 5 )。大多数学者以为这节经文提及男女衣饰的区分与迦南宗教的混乱衣饰有关,甚至于惧怕有同性恋的罪恶存在(可参利十八 22 )。
.放走母鸟( 6 ~ 7 )。关注大自然的资源与平衡。
.建围栏( 8 )。防范人命的损失。
.两物的搀杂( 9 ~ 11 )。暗示尊重神创造的独特性,并且这些措施在当时可能被认为有神奇力量。
.作繸子( 12 )。是代表时常纪念神的律法,终身不渝。
以上所述的是一些人生常会遭遇的事,包括不与一切异教的形式连合、看顾自然、慎防人命的失丧及重视神的秩序与安排。这些均可应用在我们的信仰生活当中,神所关怀的,也包括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也当在生活层面的任何活动上,看准神的心意,并以之作为我们处事的原则。相信在很多事上,神的原则是有的,如何实行则有待我们去深思其应用的方式了。
祈祷 主啊,当我在某事上不知如何抉择时,求将所启示的原则提醒我,使我晓得顺从而生活。
基督徒的贞洁(二十二 13 ~ 30 )
圣经对婚姻的忠贞要求,并没有因时代的变更而有所改变,耶稣于新约也再次重申婚姻贞洁的重要性(参太十九 3 ~ 12 )。这段经文亦有“若”字作为条件的用词,故此是一些切合时代需要的条例。若与近东的法典比较,则可发现与当时的法例有相似的地方。
.夫妻的关系( 13 ~ 22 )。婚前性行为受禁止( 20 ~ 21 ),而妇女的权利亦受保护,既不能任意受不合理对待,也防止丈夫贪新弃旧,亦免使无辜者的血倾流。对当时的“盲婚哑嫁”,这些条例的确起了约束的作用,因为夫妇关系备受重视。今日崇尚自由恋爱的社会,婚姻的关系是出于自愿的,然而却更经不起考验。基督徒怎样看婚姻呢?神设立婚姻,也不喜悦人轻视婚姻,昔日如此,今日也如此。婚姻的成功需要付上代价,为自己的选择作出代价,乃是神所欣赏的。淫乱的代价是死亡,让我们不要轻看它。
.行淫者的刑罚( 22 )。参与淫乱的双方均要为自己的罪恶付上生命的代价,今日世人可能已经接纳这种罪的存在,但神永远不会认可这行为的。
.城里与郊野的分别( 23 ~ 27 )。主要的分别在于自愿或被强暴,二者一律的待遇当然绝不合理。今日我们也当以同情的态度接纳那些受害者,不当以歧视的眼光看她们。
.未许配人的女子( 28 ~ 29 )。这段经文较难了解,但这是一种对女性的保障,包括娶她为妻及不可休她;此外,若比较出二十二 16 ~ 17 ,我们可以发现女方有拒绝之权利,而男方不单没有不娶之权,尚要付出当时的标准聘礼五十舍客勒银子。
思想 你在男女关系上所持的是什么标准呢?你是否愿意为贞洁的婚姻付出代价?──《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 第廿二章 注释
1-30
论及有关家庭,社会关系上的各种律例,同时亦包含一些琐碎的事。
1-4 对邻舍的帮助
这条例的用意在於鼓励百姓互相帮助,彼此照顾。
5 合宜的衣服
「衣服」:在此泛指一切衣着饰物。这诫命的用意是要以色列人保持两性之间的区别,不仿效异教邪风;在迦南地的偶像敬拜中,往往混
淆男女衣饰来引诱人犯同性恋之罪(利18:22)。
6-7 勿取母鸟
这条例不单是慈悲之心的表现,亦表明人不可以灭绝神在自然界中所造之物,须保护自然资源。
8-12 关乎房屋、田庄及衣着的条例
8 房顶的用处很多,可作纳凉、休息及招待宾客之所,为安全计,必须加上栏杆,以免客人由房顶堕下。
9-11 禁止混杂之条例
9「充公」:原是「成圣」:指交去圣所。
10「牛驴耕地」:或指牛驴交配。
12「 繸 子」:提醒选民遵守神的律法(参民15:37-41)。
13-30 贞洁的条例
本段全是有关奸淫的条例,表明神对性道德及婚姻忠诚的看重。贞洁的妻子受到保障,而犯奸淫的妻子则会被处死。
13「恨恶她」:即厌弃她(参撒下13:15)。
14「贞洁的凭据」:指洞房之夜染有血迹的布(17),是新娘童贞的凭证。
18「惩治他」:鞭打他。
19「终身不可休她」:该男子诬害妻子,是要用此理由离弃她。
23「许配丈夫」:其他手续都办妥,只是未举行婚礼(参创29:21),故被视为未婚夫的太太。
24「没有喊叫」:即表示甘心情愿。
28「抓住她」:用暴力逼她就范。
30「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用衣襟遮盖」就是结婚之意,(参得3:9; 结16:8)故掀开他父亲的衣襟即是侵害父亲的婚姻。
思想问题(第 22章 )
1 看见别人有需要而佯为不见是罪麽?参雅 4:17。
本章 2节指出;即使对「不认识的人」也应施以援手。
你日常生活里有否犯佯而不见的罪?
你当如何助别人?
2 6-7节吩咐以色列人保护天然资源。
今日大自然有不少濒临绝种的生物,我们应否吃用这些生物或其制成品呢?
我们平常当留意什麽?
3 虽然是自己的房屋,但也要为他人设想而装置安全措施( 9),
可见神要求人不是单为自己生活,也要为他人设想,你怎样应用这原则?
4 今日我们享用着科技的成果──混种的水果、杂料的衣服,这与 9,
11节的禁例是否有抵触?
经文的实际意义是什麽?参 19:19注。
5 本章那一处禁止婚前性行为?
现今世风日下,婚前性行为愈来愈普遍,信徒在这方面应有什麽态度?
教会在这方面担任什麽角色?
6 贞洁与忠信在婚前非常重要,基督徒在这方面应如何谨守自己呢?
试从太 5章找出耶稣对「奸淫」的诠释,另参林前6:15-20;
申命记第廿二章
显着的特征(廿二 1-12 )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布这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 6-7 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量,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 衣裳繸子 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繸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上帝的律法(参民十五 37-41 )。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 第一 ,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 19-21 )。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着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 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 29-37 )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
性道德(廿二 13-20 )
接下一个题目谈的是性关系。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 13-21 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 童贞之证物 。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 22 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 29 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 6-18 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上帝所赐予之制度──上帝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破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上帝之计划的(可十 2-12 );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注释 6.有关行事为人的九个条例(二二1~12)
二二1~3 本章是按着利未记十九章18节加以详述,内容描述“爱你的邻合”这个命令。即使是仇敌,也要象关怀邻舍一样对待他(出二三4,5)。以色列人若有邻舍(弟兄)失了物件,他不可装作不见。无论所遗失的是牲畜、衣服或任何东西,他都必须拿回家去,等待认领。我们不应该把失物据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归还原主,不要对别人的东西眼红而生出贪婪之心。
二二4 以色列人也有责任协助邻舍把跌倒的牲畜拉起来。
二二5 男人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反过来也一样。即不要改变性角色,因为神憎恶这样的事情。今天世界的趋势,是把男人的衣服和女人的衣服的区别取消,但是神要他子民的衣服维持男女的区别,任何要混乱这一个衣服不同的地方,都是不荣耀神的。
二二6,7 人可以从鸟巣里取雏鸟,但却要把母鸟放走,让它可以继续繁殖。
二二8 平坦的屋顶上必须安上栏杆,以防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房顶是相交的地方。在交谈的地方,尤其是在年轻人和大意的青年人交谈的地方,加上一些防护是很重要的。
二二9~11 犹太人不可做以下的事情:
(1)把两样种子种在葡萄园里;
(2)用(洁净的)牛(不洁净的)驴并肩来耕地;
(3)穿羊毛细麻两样掺杂料作的衣服。
第一个禁令暗示禁止在神话语纯净的教导上再加上别的教训。第二个禁令形容在事奉上的不相配。第三个禁令指到信徒实际生活中义与不义的混合。
二二12 犹太人要在外衣的四围作繸子,以不断提醒自己常常顺服耶和华(民一五37~41)。民数记十五章37节及其后经文说明作这些繸子的原因。
7.禁止行淫(二二13~30)
二二13~21 本段处理一个人娶了女子,后来怀疑她没有贞洁的事例。女子贞节的凭据大概是女人第一次性交后在床单上留下的痕迹。父母若能把女子贞节的凭据拿出来,那过分多疑的丈夫就要被罚款一百舍客勒银子,并且要与她同住。然而,那女子若在婚前生活确实是不检点,本城的人便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二22~30 本章余下各节提及各种类型的淫乱:
(1)正在行淫的奸夫淫妇若被发现,就要一并治死。
(2)若有人在城里强奸了已经许配丈夫的处女;而女子却没有喊叫呼救,两人就都犯了奸淫罪,要被治死。
(3)若有男子在田野强奸了已经许配人的女子,而女子的呼喊声没有被人听见,那男子就要被治死,女子被算为无罪。
(4)人若与处女发生性关系,他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并娶她为妻。
(5)第30节禁止乱伦——即禁止与家人发生性关系。
申命记
注释
二十一 22 至二十二 12 各种不同的律例
第 22-23 节「挂在木头上」可能指钉在木架上,那是在处死后把尸首示众(参撒上三十一 10 )。这大概是古时的一种习惯,目的是在人死后,继续使他蒙受羞辱。这样,可表示一个破坏圣约的人,是受神咒诅的。不埋葬假设是防止死人在死后,灵魂会得到休息。律法在此处这种限制,也许是由于杀人者的咒诅或多或少会玷污整个民族( 23 节下)。加拉太书三章 13 节说,基督为众人的罪受律法的咒诅,其基础就是这律法。因此,祂被处死之方法的可怖,不单在于其痛楚,也由于当中的羞辱。
二十二 1-4 律法不单说「你不要」,也说「你要」。这是因为律法是要确使全体都得到好处。以色列人若真的是弟兄姊妹,他们就有责任为彼此的好处设想。这些义务是要保障以色列同胞的生计。申命记至此最能表达律法中爱邻舍的观念,无论这要付出任何代价(参利十九 17-18 )。
第 5 节不单指衣着方面,也关乎某些歪曲的性行为,其表现就是穿着异性的服装。这律法所针对的可能是同性恋(参利十八 22 ,二十 13 )。也可能是一些非以色列宗教仪式中颠倒性别行为,因此这做法受到责备。
第 6-7 节关注的颇像战时保护结果子的树免受破坏一样(二十 19 ),那就是保持应许地之肥沃多产。母鸟要放生,因为她可以继续生产。此处可能也是对大自然的尊重和爱护,以及保护食物的来源。
第 8 节筑栏杆的律例目的是保障生命安全。像 1 至 4 节的指引一样,此律例显示律法不止防止人以暴力和贪婪的行为伤害别人;律法也要求人尽其所能去确保别人的安好。
第 9-11 节这些禁令背后的原因,在我们看来已不再清晰。那可能是对不同种类之创造物的尊重(例如创一 11 :「各从其类」),也可能由于这样的混杂在埃及中是着名的。在第二种情况中,此律法能标示出圣民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因此是他们全心归向神的外在表征。若这些外在表征被滥用(太二十三 5 ),他们就要常常彼此勉励,去过圣洁的生活。
第 12 节繸子的用意是使佩带者常常想起神的律法(民十五 37-41 ;并参申六 8-9 ,此中有类似的观念)。
二十二 13-30 关乎性关系的律法
第 13-21 节的问题是新婚女子是否处女。此律法所考虑的情况是,丈夫在与新婚妻子行房后,才指责她不贞。这指责本质上是很难证明其真假的。然而,此事可进行审讯,并假设证据是可以取得的。
贞洁的凭据」可能指洞房时在床上染了血的床布,又或是一块显示女子最近之经期的血布,从而证明她在结婚时并没有怀孕。后者较有可能是女子父母可以提供的证据。
指控若证明是虚假的,那人就要受鞭打,并要对妻子的父亲作出赔偿,以弥补其名誉之受损。若发现女子实在有罪,她就要被处死刑,因为她犯了奸淫的罪(比较 23-24 节)。
第 22 节犯奸淫的惩罚是男女双方都要治死,因为犯奸淫破坏了圣约基本的律法(五 18 )。这律法是否执行视乎被冒犯之丈夫的决定(箴六 32-35 )。惟有犯罪者当场被捕,才会判以死刑;这是整个古代近东一带共有的观念。
第 23-29 节续谈犯奸淫的律法,因为当中所关注的,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已许配别人的女子行淫。至于案件是强奸还是通奸,则在乎女方是否默许此事。在城里,她若不叫喊,则被视为默许( 23-24 节);若发生在郊外,人往往对可疑之处作有利于她的解释,因而只有男方被处死( 25-27 节)。
律法对已订婚的女子和未订婚的女子有不同的处理,这对现代读者来说是奇怪的( 28-29 节)。这是因为关乎婚姻的律法,在以色列中跟关乎家庭与产业的律法有密切的关系。人要为其新妇而把一笔为数不少的聘礼交给女子的父亲(出二十二 16-17 )。一个人若强奸或引诱一个还未订婚的女子,补救方法就很简单:他必须娶她为妻,并交出聘礼( 29 节)。
第 30 节正如二十一章 15 至 18 节显示,当时的社会并非严格奉行一夫一妻制。本节所指的淫行是特别要受谴责的(纵使假设那人的父亲已离世),因为这破坏了人要孝敬父母的诫命(五 16 ;比较二十七 20 ;利十八 8 ,二十 11 )。
f. 九条各种场合的律法(二十二1~12) 归在这里的律法,有几条关于人和邻舍的关系,也有几条是关于照顾飞禽走兽的。申命记前面对律法系统性的讨论,现时似乎已不复见。即使如此,眼前这九条律法也清楚证明了盟约家庭的正确品行,神关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祂的律法必须全心全意地全面实践。本段以第二人称单数的形式宣讲,不少都是关乎兄弟之爱(参十五1~11、12~18;利十九)。利未记十九18b简洁有力的「爱人如己」,虽然没有在申命记出现,本书在此和其他很多地方,却都间接表达了这个意思。盟约律法全面性地要求爱,爱神爱人都必须兼顾。
1~3. 财物的归还。这里把对待宗亲的律法延伸,包括整个盟约之民。出埃及记二十三4、5,甚至将责任延伸到对待敌人之上。
1. 本节劝人在邻舍的牲口走失之时,不可「自我隐藏」(和合本作佯为不见),而要将牠牵回给邻舍。换言之,本节在法律以外,加上了正面行动的要求。这样的行动只会来自内心的态度。在出埃及记二十三4、5的平行律法中,「仇敌」取代了申命记的「弟兄」;令人想起耶稣在马太福音五44的教训,以及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十30~37)。有需要的人就是邻舍,他是弟兄还是仇敌都没有两样。
2. 邻舍即使不是住在附近,或者不知其名,人仍有照顾牲口的责任,直至主人来到领回为止。
3. 邻舍无论失落了牲畜还是财物,人都有尽力使之归还原主的责任。出埃及记二十三4、5是一组讨论诉讼程序的律法之一,这律法在如此背景中,要求以色列人向和他打官司的人伸出援手。申命记的律法则以最概括的语言表达。每个同胞都必定要帮助,即使是仇敌也不例外。参1节。
4. 人有扶起跌倒牲畜的责任。这条律法比出埃及记二十三5更概括、简单。
5. 不可穿着异性服色的禁令。不合体统的服装虽然违反自然,受到以色列人的憎恶,这条律法所禁止的,可能不只这些(参9~11,十四1、2)。有人提出这种行为和迦南地的宗教有关联,所以才成为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后期学者如撒摩撒他的路西安(Lucian of Samosata)和优西比乌(Eusebius),都描述过在亚斯他录崇拜中乔装的习惯。显然女人会穿着男装,男人会穿着女装。这种违反自然秩序的做法是可厌的。因为男女服色上的分别,是普世性的习惯。宗教的外衣,并不能让这种行为被接受。这条律法在原来的背景中,对于今日虽然没有直接的意义,间接的重要性却是有的。在服装上保存两性的分别,有其正面的价值。加拉太书三28说到信徒不分男女,都在基督里成为一的新约教训,只是描写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和衣服并没有关系。在不变成律法主义的前提下,设法在人的一致性中,维系两性之间相对的分别,仍是值得保存的原则308。
6、7. 放过母鸟。申命记人道的心怀,在此表露无遗。这条法例是申命记独有的。普遍性的尊重母道,可能是这条律法的滥觞。
8. 安设栏杆。平顶屋子经常都会有失足掉下来的危险。发生了流血事件,这家人便要负上血债。这条建筑章程因此就规定,建屋的人必须在屋顶四围安设保护性的栏杆。《汉摩拉比法典》(主前约1700年)有一个部分,是专门要不设法防止意外的人,负起法律和道德的责任309。
9~11. 三条禁止违反自然组合的律法。旧约几个地方,都禁止混合异种物质(5节;利十九19)。非自然的组合违反物种的纯净,不论是要撒的种、耕田的牲畜,还是织布的材料,都没有分别。今日的阿拉伯国家,依然有人用牛和驴,或驴子和骆驼等,一起来耕地310。这禁令似乎只是以色列才有。农夫若在葡萄园里(即︰一行行的葡萄之间)种植别样的作物,所有的收成都要充公(直译「分别为圣」)到圣所。故此这条律法的背后,似乎也是有宗教理由的(参5节)。
12. 结或繸的律法。在衣裳四角上缝上繸子,目的是使以色列人具有与众不同的衣着。我们可以把他们的服色,和亚兰人和迦南人独特的装束相较311。民数记十五37~41赋予这些繸子象征性的意义。它是要提醒以色列人遵守神的律法。
g. 婚姻和贞洁的罪行(二十二13~30)
以下是六条关乎贞操的律法,这十七节经文的主题是相类的。这些律法讨论关乎维系家庭的基本事务。大部分律法都是条件式的︰「若……就要」。第13、22、23节都用上了条件质词 ki「在……之时」,第20、25节用的则是 im「若果」。第30节的律法是绝对性的「人不可……」。
13~21. 订婚女子的童贞。女子在青春期开始后便会许配给人,但在结婚之前,仍然住在父母家中。这条法律所预想的情况,是丈夫娶了她,和她同房以后,拒绝接受她(13节),理由是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btulim,14节)。这句话的确实意义,有不同的解释。部分解经家认为这是说女子在交给丈夫之前,处女膜已经破裂。其他人则相信这是指初夜时染了血的床单。又有人提出这是某种贞操带。然而这几样中没有一样,能够绝对可靠地成为女子贞洁的证据。而且无论如何,丈夫也应该知道她的父母有没有确实的证据,否则不会贸然冒上被鞭打和罚款一百舍客勒(18、19节)的风险。
最近提出的另一个解释312,有很多值得推崇的地方。希伯来文 btulim 一辞的形式,经常用作某些形容岁别单位的抽象名词。所以这个字除了可以是「童贞」的意思以外,也可以解作「女性青春期」。如此「贞洁的凭据」也有可能译作「青春的凭据」,就是女子有正常月经的证明。除非这女子婚后实时怀孕,不然和这女子结了婚的男人,自然期待会有这样的证据。如此所需的证据,就是在结婚之时,女子没有怀孕,是有月经的。她在订婚以后倘若做了不正当的性行为,婚前怀孕的后果必然会暴露出来,婚后不到九个月,孩子便会出生。所以13~21节的律法所讨论的,可能是新娘许配人后结婚之前的行为,而「青春的凭据」则是怀孕与否的测试。
20、21. 妻子若果因为没有贞洁的凭据(看上面13~21节的注释),证明有罪,便要被石头打死。因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做出了淫乱的行为。丑事(nbala)是指违犯了古代部落神圣联盟的律法,其他地方也用来形容性欲方面的罪行(创三十四7;士十九23,二十6~10;撒下十三12)。有趣的一点是丑事这个字,和「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诗十四1,五十三1)这句话中的愚顽人(nabal),有相同的字根(n-b-l)。
22. 通奸。在以色列,通奸──即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的刑罚是死刑(参十诫,五18)。问题不但是对受害丈夫的赔偿,更是因为它对把家庭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产生了败坏的作用。
在这方面,以色列和米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并没有甚么两样。《汉摩拉比法典》第129条,就规定要把奸夫淫妇绑起丢在水里313。然而丈夫若同意放过妻子,君王也会放过奸夫。《亚述法典》也有类似的法律314。
根据第22节,通奸双方都要受到死刑。这种强烈的措施,是希望可以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参21、24节)。然而箴言六26~35,却似乎显示在以色列,死刑也不是强制执行的。
23~27. 诱奸已订婚的女子。关于诱奸已经订婚的女子,这里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案例。第一个案例说,诱奸若在城里发生,就可假设这是在女子同意之下进行的,因为她可以呼喊求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要用石头打死。他们所犯的罪等于通奸,因为女子已经许配了人。在法律上,这婚姻不是正在进行当中,就是已经完成,因为聘金(mohar)已经付了。
诱奸若在野外发生,就可推定女子是被强奸,没有人听到她求救的声音315。
28、29. 诱奸少女。女子若果未曾许配与人,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诱奸少女的男子就要被逼付出标准的聘金(mohar),并且和她结婚316,日后也不准把她休弃。
30. 与继母发生性关系。家庭关系之中,有些是不容许彼此进行性交的。旧约其他地方已有说明(利十八;参︰申二十七20~23)。本段只提出了其中一项,那就是和父亲之妻子的关系。这种行为不但被视为乱伦,更是特别危险的;因为它深切地危害家庭生活的维系(参二十七20;利十八8,二十10)。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是个婉辞。「用衣襟遮盖」是娶之为妻的意思(参︰得三9;结十六8)。「掀开」就是侵犯了父亲婚姻上的权益。这条律法和本段其他的律法不同,用的是绝对性的形式。这显然是古代的律法,用来管制某种的团体生活。赫人和非洲某些民族都有实行这种乱伦的婚姻。儿子在父亲死后,接收他的妻妾。闪族人并不赞同这种行为317。即使如此,违犯这法律的也有人在(结二十二10)。
这些性爱方面的标准,对现代人是很重要且中肯的。在那个时代,它要在多妻世界里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虽然违犯这些律法的刑罚,今日已经不会执行,我们仍须了解纯洁和贞节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我们若果觉得在现代世界,为错综复杂的性爱问题提供简单答案并不容易,我们便须记得宽容不是没有限度的。古时无数伟大的国家,都因为在性爱方面放任无度而终于覆亡。对于基督徒来说,任何低于基督所订定的,都不能视为标准。「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耶稣又补充道︰「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太五29)。
申命记
申命记第二十二章
22:1 本章将若干看似无关的法例放在一道来讲,其实都与生活及生命有关。本节讲的是牛羊迷失,虽关乎财产,但所注意的是不让失去牲畜的人受不必要的寻找之苦。6节为保护鸟类之例,所关心的是让食物的供应不断,但也是对生命的爱惜,不让物种灭绝。
1-4节的例也见《出埃及记》23:4-5。这是将守望相助的精神推广扩大到整个社会,连对待仇敌也应如此(出23:5)。
22:5 迦南异教拜神的仪式中,男女易服,雌雄莫辨,涉及淫猥;立例禁止或因此。神造人有男有女,不可轻忽。服装的选择为内心的外现,人内心端正,服饰随之;对神的态度也反映在外表上。男女混乱,神所憎恶。参《利未记》6:8注。
22:6 取雏不取母,一方面是顾全人道,但主要是生命可以继续,物种可以保持,食物的来源也可不断(看9节保存果树可以有果子吃)。
22:8 以色列人的房屋,屋顶是平的,可以在上面休憩(参书2:6;士16:27等)。律法要求人在照顾自己之外,还应有公德,关心他人。“流血的罪”看19:9;21:1注。
22:10 两种牲畜一强一弱,力气步伐不同,不能同负一轭,这是人道的法例(比较25:4);也防止异类生物配种(利19:19)。两种种子放在一道生长,可破坏品种的纯正。所结的要充公(归到圣所),当有其宗教上的理由。
22:11 参《利未记》19:19注。
22:12 在外衣上作“繸子”,有提醒穿的人常守律法的作用(民15:38-39),也是民族服装的一个特色。
22:13 从本段所讲婚姻不贞的案件看,处理方法虽比不上新约精神,但和古代其他民族比较,则已十分尊重人权。立法的目的当在保护女性的地位。妻子婚前不贞,须予处死(20-21节);但丈夫若找不到证据而诬陷妻子,则须赔偿相当大的一笔款项,且终身不许休妻(19节)。
“贞洁的凭据”可指初夜的落红。也有人说是指结婚前仍有月事,以证明结婚时并未怀孕,确属童贞。从17节“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看,第一说较可信。
22:16 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女子的争讼都由父亲或丈夫出面担负责任。
22:19 “一百舍客勒银”为一个女子聘礼的两倍(比较29节)。
22:20 希伯来人要求女子出嫁前绝对贞洁,女子婚前被玷污的处理方法,见28-29节。
22:22 希伯来人执行“不可奸淫”(出20:14)的诫命,只适用于男子与有夫之妇或与已受聘(定婚)的女子行淫(利20:10;申22:22-24,28-29)。女子作此事若出于情愿,便视为对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奸夫淫妇一同处死。女子如非自愿,只处死奸夫一人。但受污的女子若未结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须依正当手续娶她为妻。女子家长若不允,男方须付出聘礼。
污辱未婚或未许配别人的女子所受惩罚:1,付足聘礼给女子的父亲;2,女家若不许女儿嫁他,不可索还聘礼(出22:16-17);3,娶她之后,终身不可休弃。“五十舍客勒”大概为当时一般女子聘礼的代价。
22:23 “许配”即“受聘”,男方已付了定婚的聘礼,只差迎娶(比较22:29;出22:16-17)。一般来说,定婚到完婚中间有一段时期。在希伯来人社会,定婚和已婚具备同样的拘束力,除非一方死亡,或男的办休妻手续,不可解除。
从这里可以明白,耶稣的母亲马利亚怀孕一事,何以成为约瑟一大困扰(太1:18-20)。
22:30 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象征婚姻关系(得3:9;结16:8)。掀开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权利。“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等于说侵犯了父亲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