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九章
第 19 章
申 19:2-3> 通往逃城的路要畅通无阻,因为──
19:2-3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有许多投奔逃城的人,真的是为着逃命,道路的保养完善与否,可能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古时的道路要不断地保养维修,因为路上常常污秽泥泞,尘沙堆积,甚至有很深的坑洞且容易被水冲毁。不但要设立这种公平的制度,并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确是非常重要的。
申 19:2-7> 神为什么吩咐摩西设立逃城?
19:2-7 每个社会都要处理谋杀案。但是,社会应当怎样对待误杀人的呢?神给以色列人作了指示。在摩西的时代,报血仇是普遍又快速的事,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设立几座逃城。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审讯。如果他被断定为没有谋杀的意图,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会被人寻仇报复。这是神对祂的子民既公义又怜悯,二者融合的美好实例(对于逃城的详细资料,请参看民 35:6 的注释)。
申 19:12> 报血仇者是些什么人?
19:12 “报血仇的人”是与被杀之人最近的男性亲属,是家族的保护者(参民 35:19 )。
申 19:21> 以牙还牙,是说人可以报仇吗?
19:21 这一节所定的原则是给审判官使用的,并不适用于个人的报复。这种处罚犯人的态度似乎古老,但是对古时在公义与公平的审判上,的确是一种突破。那时大多数国家,都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处罚罪人;这种原则却显明神关心公平与公义并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根据同样的公平原则,作假见证之人,也会因诬告受到被他陷害之人可能受的刑罚。制定罪有应得的处罚原则,在现今一样适用。──《灵修版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九章
看顾无辜者的神(十九 1 ~ 21 )
思想 对于误做错事的人应否给予改过的机会?故意作假见证的我们应当斥责吗?
.逃城( 1 ~ 13 )。这段经文结构紧密: 1 ~ 3 节是总论, 4 ~ 7 节是解释, 8 ~ 9 节是详细的预说, 10 节是不可流血的警告, 11 ~ 12 节是有关谋杀的处理, 13 节是结语及应许。在当时的社会,报血仇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及风习,杀人者也无法幸免地必为被杀者家属所杀。因此,神为保护那些无意杀人者( 5 节是一例子),特意吩咐于约旦河东及河西各设三座城,作为误杀者避难之所,在其中生命可以得保存。及至在任的大祭司死后,他才重获自由(参民三十五章)。这样的定规,既表明神的公平,又可以保护那些无意杀人的人。鉴察动机是神的本能,但人却没有这种能力,往往只看事情的表面而定人的罪,求主使我们有宽容的心,明白人的无辜与无意,更愿意忘记别人的过错,使他可以不单保有生命,也得以重新被接纳。
.地界( 14 )。不可挪移地界可以保障人人平等,也防止恃强凌弱的现象,因为产业是属于神的,祂按人口的多寡而分配,可称为人人平等的社会先声。
.假见证( 15 ~ 21 )。律法定例,凡两三个人作见证,即可定案,而对作假见证者的严惩,可作为一种警吓作用。凡作假见证而被查出的,他所要加于无辜者身上的刑罚就会转归其身,这不可谓不严峻,可收一定的阻吓力量。小心取纳别人的见证是我们的责任,一旦听信错误的言词,使我们对人的观感改变,轻则误会他人,重则有使人跌倒的可能。我们不单绝不应轻易作假见证陷害人,更要使假见证在我们手上得以澄清呢!
祈祷 主啊,是至公义的主,又是保护无辜者的主,我感谢。──《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 第十九章 注释
1-21 有关逃城和审判的程序
1-13 逃城的设立
摩西曾在约但河东设立了三个逃城(参 4:41-43)。
现又吩咐在约但河西增设三个。
设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生命,使误杀人者可以得着安全的避难所。
3「预备道路」:逃城位置要适中,方便区内各镇的人进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远而产生问题(6)。
6「报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亲属。
「火热追赶 ......
杀死」:逼切追赶,在烈怒下把犯人杀死。死者亲属本应把犯人带回凶案发生的城市,交由当地的长老办理。
9「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数目由六座增至九座;这个命令要等到耶和华按 向列祖所应许的扩张选民的境界後才须执行(8) ,
但因以色列人没有完全占据或拥有全迦南的地土,故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後并没有记载(参书20章)。
11-13
犯人逃入逃城後,应由长老开庭审查他杀人是出於故意抑或无心;如果是蓄意谋杀,则应判死罪,把他交给报血仇的人,将他治死。
14 禁止挪移地界
地界是一块刻有产业界线的石碑。
挪移地界为神所咒诅(参串 ;
箴23:10),可能是要防止富户恃着势力 ,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负贫穷者,故定下此律例。
(参伯 24:2; 赛5:8; 何5:10)
15-21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
当时的审讯程序主要是凭见证人的口供,为免有人作假见证诬害被告,亦为了保持判决的公平,故此必须规定有两三个见证人;如果发现
见证人捏造假口供诬诽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样,叫他接受被告应得的惩罚( 21)。
16「凶恶」:描写作假见证者陷害别人的阴毒心态。(参诗35:11)
「作恶」:可指叛道反教(13:6;
赛1:5; 耶28:16)。
思想问题(第 19章)
1 试找出贯彻本章的主题。
2 神的公义和公正应如何在断案,保全地业、慎待见证人上彰显出来?
今日教会又当如何彰显神的公义?
参西 4:1; 彼前2:9, 13-14; 3:8-13;
申命记第十九章
保护生命(十九 1-13 )
所有社会的法典必须小心订定条款,以保护它们居民的生命,申命记也不例外。本书由此开始至廿一章九节,这一段主要就是关于生与死的问题。刻意的谋杀者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很少:‘你的眼不可顾惜他,’是申命记处理一个谋杀者的指导原则( 13 节)。然而,意外杀人,在古代近东所产生的问题,在现代西方社会并不那样棘手。在极度重视以家庭或氏族作为基础的社会里,有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习俗允许──事实上是期望,受害人的家庭对任何谋杀者进行报复;当然,像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危险是在于个人情感常阻碍了公正的判断,意外杀人可能处以和蓄意杀人相同的惩罚。鉴于这个危险,以色列的律法为‘无辜’的杀人者──换言之,由于意外造成别人死亡的人──提供了一条生路。(申命记同时显示出它的人道精神以及对正义的重视;它关切‘无辜’的杀人者,照样也关切到受害人,参 10 节。)
针对这一种情况,以色列人最基本的律法,是基于出埃及记廿一章十三节。申命记十九章详尽地叙述了那个基本的律法,它指定了六座城市,需谨慎地设置好( 3 节),以作为 逃城 。(四 41-43 已提到其中三座逃城的名字,本章九节中所预示的后三座逃城,在书二十章才提到它们的名字。)这规定在以色列中实行的确切时间,有不同的意见。至于‘报血仇的’( 6 节)到底是受害人家中的成员,或是一些身负处理杀人事件特别职责的官员,也是有争论的;这里提到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的说法,倾向于支持前者的可能。很可能,这里所以强调这些逃城和它们的功用,是因为那条规定集中崇拜的律法而造成的;倘若耶路撒冷不只是成为独一圣所之所在,同时,也成了惟一的逃城,那么许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很可能无法及时赶抵耶路撒冷,也就因此丧失了性命。所以,这一段坚决主张这六个逃城必须一直作为提供避难之用。
十一至十三节特意确保冷血谋杀犯不得逃避他们该受的刑罚。
五和十一节举例说明了极端的案例。事实上,有许多案例的产生非轻易就可以断定有罪还是无罪。本段交由被起诉人所住之城的 长老 ,按照所提供他们的证据而作决定( 12 节)。十一节颇为重视动机的问题。
除法律上的考虑外,这里主要关切的是强调个人之人生价值。这点在古代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时候的人,生命常是不被重视的;实际上,它与我们现代世界里的暴虐政权以及恐怖组织,仍有明显的不同。
伪证(十九 14-21 )
藉由现代的测量技术,很容易界定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但是暗中修改分界线(例如移动作为分界的篱笆),也可能长久掩人耳目。在古代近东地区,有许多证据显示,边界确实是个问题。也曾有过强行订定边界线的努力。甚至有句谚语关于地主以挪移的方式窃取他们邻舍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箴廿二 28 ;参何五 10 )。十四节所谈的并非是关于合法出售土地的事,虽然在理想上似乎是说每位以色列人都应拥有一块固定分配的土地,作为他在上帝所赐的应许之地的一份。
十五至廿一节是关于十诫(参五 20 ),论及一种不同形式的欺骗。如一至十三节那样,申命记的律法,同时关注到保护一件诉讼中无辜的受害者,以及对有罪者的惩罚。事实上,那些诬告者是属于有罪的一方,而各个执法官员(见十七 9 )必须尽他们一切所能地求证事实。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 19-21 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因此,比如对谋杀的一个假控诉,一旦事实被揭发; 凶恶的见证人 ,将会被判处死刑( 16 节)。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 20 节)。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见到廿一节中那条熟悉的律法;众所周知,它叫做 以牙还牙 ( the lextalionis ,可译作‘一报还一报’,编者注)。在出埃及记廿一章廿三至十五节里,这条律法是应用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这律法事实上订规了惩罚的一个 最高的极限 ;人性就是如此,受伤害的一方在激怒之下往往制止不住过度的反应──要求两颗牙赔一颗!但在此,一报还一报的律法明显是为了要强烈吓阻伪证的发生。这条称为以牙还牙的律法,和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节中有名的道德法则形成了对照;但申命记中这节经文最好是和基督徒所强调的诚实(参林前五 8 ;弗四 25 )并列在一起。问题不在于对个人报复的限制,而在于由恶意的谎言所造成的伤害。在现代社会里,诚实常不受人欢迎,甚至基督徒也可能容易忘记谎言所造成对别人的严重伤害。──《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注释 十四.有关刑事的律法(一九)
一九1~10 三座逃城已经在约但河东设立了。摩西在这里提醒百姓在河西再设三座逃城,而且这三座城要位于交通方便的地点,并且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确是非常重要的。好让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避开报血仇的人(1~7节)。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审讯。如果他被断定为没有谋杀的意图,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会被人寻仇报复。
百姓若取得原来应许给他们的整个境界,就要在先前所说的三座逃城外另加三座城(8~10节)。但是圣经没有再提及这额外的三座城,因为以色列人从来没有占领创世记十五章18节所应许的所有土地。约但河西的三座城是基低斯、希伯仑和示剑(书二O7)。
一九11~13 逃城不会为故意杀人者提供安全的避难所。纵使他达到这些城中的一座,长老也要考虑所取得的证据,若发现他是有罪的,便要把他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
一九14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
一九15~21 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一七8,9),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在西方文化里,“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的原则被称为Lex talionis(这拉丁文的意思是“报复的例”)。这例则往往被误解为有怀恨的成分,但其实不然。这例不是残酷行为的特许,而是订定其限度,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在经文里,这是指作假见证应受的那种惩罚。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
申 命 记 19:21
申命记
注释
十九 1-14 逃城
除约但河东的 3 座逃城(四 41-43 )外,此处在河西再加上 3 座( 2 节),若有需要,可另加 3 座( 9 节)。逃城的目的是让那些意外杀人者,可以找到一个安全的避难所;无论事件在何处发生,误杀者都可以在应许地上找到避难所( 3 节)。当然,其它人不可实时便知道逃入城者是否真的无辜。因此,逃城并不是要为所有来者提供无条件的保护。然而,「报血仇的」(可能是死者的亲属,或他城中的长老),都会断定那杀人者为有罪的。因此,逃城的目的是确保任何被控谋杀的人,都可受到公平的审判,而不是任由死者的亲属加以报复。
第 11-12 节假定逃城会执行一些法律程序去断定被控者是否有罪(并参民三十五 12 )。
若被控者判定为有罪,他的罪行就当处以极刑,因为杀人是破坏了约中基本的律法(五 17 )。为了把这种蔑视圣约的事从应许地和以色列民中除掉,死刑必需执行( 13 节)。
挪移地界的法例( 14 节)似乎与上下文并无关连。然而,在没有篱笆或围栏的地上,并当土地就是生计时,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贪婪的地主若违反这法例,很容易会使穷困的邻舍变得更贫穷,甚至要卖身为奴。
十九 15-21 作见证
作见证的条例自然是跟随着先前的事例,因该情况必须采取审讯的程序。这显出第九条诫命(五 20 )所警告的危险所在。作假见证诬害一个被控有罪的人,会带来不公平的惩罚,而在严重的罪行之下,就是死刑。防止不公平判决的基本方法,就是要求最少两个证人作出相同的证供( 15 节)。
这法例是要防止人刻意作假见证。无论被告要为何种罪受罚,人若发现见证人说谎,他就要承受被告判定应受的刑罚( 19 节)。见证人在当受死刑的案件上作假见证,他就使自己落在极刑之中。这就是所谓「以牙还牙」的律法( lex
talionis , 21 节;比较出二十一 23-25 )的一个例子。这并非一种报复的认许,而是一个法律原则,限制了所施的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称。
iii. 刑事律法︰杀人和见证人(十九1~21) 申命记从十九章开始的段落,律法的系统性安排较不明显。虽然作出较细的分段,依然不是难事。十九至二十六章论及很多不同的题目,大部分都仅是概论而已。只有杀人(十九1~13)和圣战(二十1~20)的处理,才比较详细。
本章讨论的,是杀人(1~13节)和见证人(15~21节),以及一个不相关,讨论地界的律法(14节)。
a. 杀人(十九1~13)
本段首先列出基本的规条(1~3节),然后解释之(4~7节)。接下来的是基本律法的延伸(8、9节),以及不可流无辜人血的警告(10节)。最后讨论故意杀人的案例(11、12节),全段以总括性的劝勉结束(13节)。
1~3. 颁律法者摩西会留意报血仇这个问题,实在一点不难想见。因为这是游牧民族十分常见的行为。最近亲属若果实时报血仇,正当的审讯便无法执行。因此神指令以色列分定几个城镇,在审讯之前提供保障和庇护。最先分定的城邑,是在约但河东(民三十五;书二十)。在以色列这是十分古老的概念。摩西在出埃及记二十一13、14,已经发表了这个申命记才详细讨论的原则。征服迦南以后,约但河西也要分定三个城巿。这里没有指定城巿的名字。预备道路这句话(3节),意思不大清楚。除非它是说前往这些城邑,须有几个公认的途径。杀人的(和合本作「误杀人的」)是动词 rasah 的分词,所指的似乎是违反社会法则的杀人,而不是在战争之中或维持法纪的杀人。把 rasah 译成「谋杀」绝不正确,因为这字包括了谋杀和误杀。
4. 法律上的诠释,以定例(dabar)乃是这样一语引进(参十五2)。首先讨论的,是素来没有仇恨,无心(直译「并不知晓」或「没有用意」)杀人的案件。
5~7. 这里提出了一个无意杀人的典型案例──斧头脱把造成的死亡。在某些社会中,这也足以构成报血仇的理由。以色列人的先祖,从前可能也会因此而报血仇。杀人若是意外,便有必要阻止报血仇的人盛怒之中(直译「心中火热之时」)的行为。近亲报血仇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削,受限制的只是权利的妄用。
8~10. 约但河东之外,河西似乎也要有三座同样的城巿。这里强调以色列能否得着约但河对岸的地业,是在乎他们是否爱耶和华,常常遵行祂的道。然而流无辜人的血,必须尽量避免,不然百姓便要负起流人血的责任了。有人臆测287本节背后,可能是条古老的绝对性律法︰「不可在你地上流无辜的血」。
11~13. 杀人若是故意的,情形就不同了。死者所属城邑的长老,有责任把凶手从逃城带来,交在报血仇的亲属手中。长老能够在不受本人得失影响的情况下,断定这人是否有罪。最后,执行死刑的人是报血仇的,即死者的近亲。
申命记倘若在摩西之后几个世纪,才达到现有的形式,一个有趣的问题便出现了。这理论如果属实,本段所定的法例便变得无关重要。因为后来已经有适用的法律程序,足以应付类似的案件。或会有人辩称古代的法律,有时可以不加修改地保留。保留的原因不是因为应当遵行,而是因为它的原则十分清楚,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实践。但这律法在较早的摩西时代,必然更切合当时的需要。附带说一句,这条律法并不从属中央圣所的律法288。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似乎表示应当到圣所(「我的坛」)寻求庇护;这也是古代近东其他文化的习惯。这作法无疑可行(王上一50、51,二28及下)。但即使是这种情形,某些审讯和保障还是需要的。有一个看法认为这些庇护所,是在约西亚王毁坏地区性庙宇之后才成立的,这观点必须否定。庇护所的概念在经外世界,远比约西亚甚至摩西为古289。君主和国家制度兴起以后,私人的报复会被标准的司法程序取代。本城的长老可能相当于十六章18节中,负责地方司法的「审判官和官长」。
b. 侵占他人财产(十九14)
现今还有很多社会,私人土地的范围是由一块或一堆石头界定的。意图欺诈邻舍的人,会移动这些界石(伯二十四2;赛五8;何五10)。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他地方的人也都面对过这种问题。米索不达米亚界定君王所赐土地的大石(亚喀得文 kudurru),上面刻有一系列的咒诅,对付将之移动的人(参二十七17)290。每个以色列人所有的土地,都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挪移地界就是触犯耶和华。人倚赖自己的土地维生,土地和这人的生命有密切的关系。
这律法用绝对性表达︰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二十七章7节及其上下文,显示这是受咒诅的罪行之一。所列举的罪行都是行在暗中,希望永远不会在人间法庭受到审问。但这些人却要受到耶和华的审判,和祂所施行的咒诅。神知道人隐藏的罪,有权临到犯罪者身上施行审判。这个严肃的教训;时至今日,依然有其重要性。
人不遵守这条律法,在以后几个世纪造成了很多麻烦。以色列地侵占土地的案件,可能很早就发生过。但到了主前八、九世纪,却变得极为猖獗(王上二十一;赛五8;弥二2)。先知严责大地主贪婪的行为。
C. 假见证(十九15~21)
作假见证是十诫所禁止的(五20)。然而要吓阻假见证的行为,还是要设立一些司法的步骤。这个简短段落讨论作见证的问题,特别是不同时代、不同人民中的社会害虫︰假见证。
15. 设立简洁的定言律法,来对付假见证的问题,摩西当然做得到。我们可以推想律法可能是这样的︰人无论犯甚么罪……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解释这条简单律法的,是要有二至三个见证人,提控才算有效的附带条件。
16~20. 本段讨论的,是凶恶见证人(直译「强暴的见证人」,即此人的见证会导致强暴)的案件。若有这种见证人宣称被告作恶(直译「转离」,即在宗教或道德上,作出离道、背叛、不检的行为),就要把双方召到耶和华面前,对当时的祭司和审判官作出答辩。这里所说的似乎是中央圣所的法院(参十七8~13)。审判官(可能是祭司和审判官组成的法官团)要在细心审查之后,才作出判决。见证人作的如果是假见证,就要承受他想要被告受的刑罚。如此假见证便受吓阻,这种恶行就会从以色列中「烧尽」(除掉)了。
21. 作假见证的刑罚是要依照报应的律法(lex talionis)──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来决定(参︰出二十一23及下;利二十四17及下)291。这原则经常被人误解。它绝不是鼓励复仇,而是限制复仇,是审判官决定适切刑罚的津梁。是以这原则并非容许放纵或报复,而是公义的保证。古代近东别的地方,都有类似的法律292。部分社会则在某些案件中,使用金钱作为赔偿293。以牙还牙律法的基本观点,是人生命神圣,物质不能相比(参十二23、24,十五9,二十一8,二十二6、7,二十五11、12)。耶稣批评这条律法(太五38、39),是批评人利用这条律法来管制人际关系。祂并不否定这是司法的原则,应当在法庭执行。但私人关系中,耶稣则提出手足情谊的理想;申命记也贯彻了这个原则。把以牙还牙的原则延伸到人际关系中,是毁坏了神的律法。
申命记
申命记第十九章
19:1 1-2节为在约旦河西的迦南地设立逃城的规定。逃城共有六座;这之前,摩西已在约旦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看4:41-43;《民数记》35:6注;及《约书亚记》20章)。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约旦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
19:3 将迦南地分为三区,每区设一逃城。“预备道路”是让误杀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审讯(民35:9-12)。
19:9 如果以色列人能谨守遵行神的道,不流无辜之人的血,应在扩张了的国土上再添三座逃城,来保护无辜的人,维持公道。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上没有实现,因为他们不但未能得到整个应许之地(大卫、所罗门王时代的扩大版图只是昙花一现),而且因为倒行逆施,国家分裂,遭到国破家亡的命运。
19:14 古代社会划分地界,立石为记,也用树木等物作记号。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土地。
19:15-21 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规定。法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能定案。审判事宜由审判官和通晓律法的祭司办理(18节)。证据由见证人提供。为了防止作假见证诬陷人,作假见证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状而受处分(18-19节)。新约时代,使徒也引用旧约的先例来解决教会内的争执(提前5:19;太18:16)。
19:19 本书多次要求除恶,不只主张严惩作恶者,也要把那恶本身去除。这里和13:5;17:7;21:21等等都是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恶的规定。
19:21 “以命偿命”的原则可看《出埃及记》21:24-25;《利未记》24:20及注,也可参《马太福音》5:38-4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样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伤害他人生命必须用自己的生命去偿还,此例非鼓励复仇,所强调的乃积极爱护生命。主耶稣劝勉人要以德报怨,纠正后人对此法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