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林前 7:1> 余下的部分是回答哥林多教会的提问,是……
7:1 哥林多教会曾写信给保罗,询问有关基督徒生活及一些对教会问题的看法。保罗就在本书余下部分,解答他们的问题。
林前 7:1-24> 哥林多教会被性罪行困惑,今天我们的城市亦然,读后也许会有帮助……
7:1-24 哥林多信徒被性的烦恼所包围,整个城市以性罪恶及庙妓见称。因此保罗对婚姻及性观念提出特别的指引,使哥林多的信徒能够对抗如此败坏的社会。(有关保罗对婚姻的看法,请参弗 5 章)。
林前 7:3-5> 在婚姻里,性是……
7:3-5 性的诱惑是难以抵挡的,因为表面上“性”是正常的,是神赐给人们的基本欲望。神设立婚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满足我们的性需求,也使双方有能力抵挡诱惑。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照顾对方,因此,丈夫与妻子不应分隔,而要尽可能满足对方的需要(参 10:13 注释)。
林前 7:3-11> 道德沦亡的世代,信徒对性感到困惑;结婚?独身(也许你也在疑惑)?保罗有话说……
7:3-11 由于处身于不道德的文化当中,导致哥林多教会出现混乱,有些希腊人为了要拒绝不道德的行为,干脆连性及婚姻也一并否定了。哥林多的信徒对此起了疑问,到底他们是否也需要同样做?在信中他们问保罗:如果性已经被歪曲了,信徒是否还要结婚?倘若配偶是不信的,应否与对方离婚?尚未结婚的人或寡妇,应否保持独身?保罗对以上的问题给以清楚的答覆:从今以后,不要轻举妄动,要为神所安排给你的境况而满足,不要刻意寻求独身或结婚。在任何时间皆为神而活,祂就会指教你所当行的事。
林前 7:4> 夫妇之间谁也没有自己身子的主权,怎理解好?
7:4 从属灵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身体在信主以后,已经是属于神的了;因为耶稣基督用祂的代价将我们从罪恶中买赎回来( 6:19-20 )。从肉体的角度来说,我们的身体却是属于配偶的,因为神设立婚姻,使丈夫和妻子互相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参创 2:24 )。保罗强调在性关系上,不论男或女,都是完全平等的。
林前 7:7> 愿意众人像他一样?保罗不是反对人结婚吧……
7:7 结婚还是独身都是神的恩赐,只要是配合神的旨意就是有价值的。所以最重要的是接受现状。当保罗说他希望众人像他一样守独身时,他表达的是期望有更多人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在事奉之中,不必受家庭缠累,就像他的情况一样。他并没有反对婚姻。毕竟婚姻是神所设立的,为要给人伴侣,且繁衍后代。
林前 7:9> 保罗不是在鼓励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结婚吧……
7:9 性需要不是我们寻求结婚的最佳动机,但对于一个欲火攻心的人,结婚却是一件美事。哥林多教会许多初信者认为所有“性”都是错误的,所以有些订了婚的人,决定不去结婚。在这里,保罗告诉那些想结婚的人,不应以逃避结婚来抵制正常的性欲。但这并不表示所有觉得有性需要的人都要随便地找个对象结合。与其日后要处理不美满的婚姻,倒不如先克制自己的性需要。
林前 7:12> 婚姻是永恒的,保罗从何印证自己所言?
7:12 保罗说婚姻是恒久的( 7:10 ),这是基于旧约圣经(参创 2:24 )和耶稣的教导(参可 10:2-12 )。保罗将神的命令置于一切现实考虑之上,因为神的命令就是永恒的准则,而其他考虑因素则是相对的。
林前 7:12-14> 夫妇二人若有一人不信也不要离弃他──保罗如何看婚姻?你又如何?
7:12-14 哥林多教会的一些信徒为了可以服事基督,就认为他们应与其未信的配偶离婚,另娶基督徒为伴侣。但保罗重申婚配乃委身的承诺。神设立的婚姻是要人住在一起,即使配偶不是信徒。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必须努力使配偶归向基督。离婚似乎是最容易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保罗极力主张与尚未信主的配偶保持婚姻关系,并且积极地影响对方,因为保罗认为婚姻是恒久的,正如耶稣所说的(参可 10:1-9 )。
林前 7:15-16> 不信的要走,就让其离开,这不是太儿戏?保罗的意思是……
7:15-16 这两节经文常被人滥用为摆脱婚约的藉口。但保罗的原意却恰好相反,他是希望信徒尽量与未信的配偶相处,保持婚姻关系。只有当未信的一方坚持离婚时,保罗才说信徒可以离婚。但是保罗写这段经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婚姻,而不是主张离异( 7:17 ;参彼前 3:1-2 )。
林前 7:17> 按神所召各人的而行,但有时候所处的境况却叫人十分疑惑,我不太理解神的意思……
7:17 哥林多的基督徒在寻求解决问题时,似乎总喜欢一刀切的答案,不容许有不同的可能性。保罗说每个人在任何的境况中都可以成为基督徒。你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完成神的工作、见证信仰。如果在你结婚之后才信主,即使配偶还未信主,你一样可以为主而活。所以,不要自以为身处于错误的境地,或被错误的人绊住,也许这正是神期望你见证祂的地方呢!( 7:20 )
林前 7:18-19> 保罗说起来好像什么事都无所谓,他的准则在哪儿?
7:18-19 在犹太人与神的关系中,割礼含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在基督降世以前,神已吩咐那些跟随祂的人遵行割礼(参创 17:9-14 )。但基督已为我们死了,就不再需要“割礼”(参徒 15 章;罗 4:9-11 ;加 5:2-4 ;西 2:11 )。讨神喜悦,遵从祂的命令,比守割礼重要得多。
林前 7:20> 守住我们的身分,但信了以后不是要寻求多点服事的机会吗?
7:20 许多时我们过于关心可以在什么地方为神做些什么,以致错失了就在我们周围的各种机会。保罗说,当一个人成了基督徒以后,他应该继续目前的工作,除非那是不道德的行业。任何职业都可以成为事奉神的工作,只要我们看到自己生命的目的是荣耀、服事、及宣扬基督。因为是神把你安排在这地方,只要小心地寻求,随时随地都可以找到服事祂的机会。
林前 7:23> 从前我们也是奴隶,谁的?你忘了吗?幸亏有祂……
7:23 奴隶制度在罗马帝国非常普遍,哥林多教会也有部分信徒是奴隶。保罗说虽然他们的身体是别人的奴隶,但内心却已不受自己生命中的罪恶所辖制了。当我们成了基督徒后,罪恶、骄傲、恐惧再不能辖制我们了,就如一个奴隶主无法辖制他已卖掉的奴隶一样。
林前 7:26> 逼迫来到,独身的反好,你知道为什么吗?
7:26 保罗预先看到罗马政府将会逼迫基督徒,于是他告诉那些仍然独身的信徒,在逼迫来临时,独身的可以少受痛苦、并且可以更自由地为基督的缘故摆上自己( 7:29 ),甚至可以无所牵挂地为祂舍命。保罗这个思想,反映出他对传福音这个使命的勇往直前的态度。
林前 7:28> 你孤独所以你结婚?你想解决性的烦恼所以你……结婚就为了这些?
7:28 许多人认为结婚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婚姻并不能真正解决孤独或性的烦恼;也不能彻底解决人感情的需求或减少生命的困苦;单靠婚约并不能把双方真正维系在一起,必须向基督、配偶委身,不管发生什么冲突和问题。婚姻无疑是美妙的事,但不论是结婚或独身,都要知足,并将眼目放在基督而不是其他人身上。
林前 7:29> 时光流转,年月如飞,信主这许多时,我为神做了什么?我还有多少时间?
7:29 保罗劝勉信徒要善用时间。每个时代的人都必须有这种催逼感,将福音传给别人。生命很短暂,我们没有太多时间了!
林前 7:29-31> 为主别无牵挂?那世上的人和事该放在何处?
7:29-31 保罗希望信徒能为主别无牵挂。这表示我们不应以婚姻、家庭或赚钱为生命的最终目标,尽可能不要让这世界的挂虑妨碍我们的生命成长;不论是抵押、预算、投资或借贷,只要拦阻我们事奉神,就不要卷入其中。已婚的男人必须考虑自己在世上的责任,但应该适可而止,恰如其分( 7:33-34 )。
林前 7:32-34> 身边的人都结婚了,我好像也应该找一个伴──保罗有另一个想法……
7:32-34 有些独身的人,觉得有非结婚不可的压力。他们认为身旁若无配偶,就是不完全的。但保罗却指出独身的好处──可以更集中、更专心地为基督的工作尽忠。如果你仍未结婚,好好利用你的机会,全心全意服事基督。
林前 7:38> 独身的人就会虔诚一点吗?为何保罗说他们可以做得更好?
7:38 当保罗说独身的人可以做得更好时,他指的是他们没有家庭的担子,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来为神工作。但是独身的人却不一定会事奉神,事奉神与否乃取决于个人的意愿。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婚姻(七 1 ~ 11 )
下列保罗回答的问题,背后可能暗示 哥林多教会道德上的败坏,致使合适的基督徒配偶稀少,婚姻生活可能也受威胁。这些问题是: ① 独身是不是更好? ② 若果已婚,那么分房会不会更为聪明?保罗对第一个问题的答覆是肯定的;第二个则是否定的。不结婚可能有很好的理由,但一旦结了婚,那种婚姻的关系便不容打破。
如果有人对保罗的婚姻观感到恐惧,他可能是受了某些现实的情况所影响。但话须说回来,基督徒不应视婚姻是他毫无疑问的权利,因为婚姻可能会对他的事奉构成暂时的、甚至永久的障碍和骚扰。有时基督徒必须放弃或缩短那似乎是他们一生的工作,只因他们不愿意“为看天国的缘故放弃婚姻”(参太十 22 )。
正徘徊在这十字路口的年轻人,可以阅读一些有关这方面的书籍。只要你“先求神的国”,并且无论怎样困难都愿意尊祂的意旨而行,神必定赐福给你的。
祈祷 主啊,假若我能在另一方面更好地事奉 ,却要放弃人生最大的享乐,求 叫我愿意这样做。 ── 《新旧约辅读》
基督的奴仆(七 12 ~ 24 )
在今天这段经文中,保罗答覆了两个很实际的问题。
“我已经成了基督徒,但我的太太仍未相信,我应否和她离婚?”
“不应该”,保罗认为,若妻子情愿和丈夫在一起就让她这样做( 12 ),这便可以保障子女的身分,否则他们日后可能要背负异教徒的耻辱呢( 14 )。另一方面,谁会知道主不能用信的丈夫来得 未信的太太呢( 16 )?当然,若她坚持要离开( 15 ),丈夫亦不必感到为难。
保罗认为若一个犹太人受了割礼,就不要想办法除去这标志( 18 )。若果你是奴隶( 21 ),便接受这个事实;当然若有机会获得自由,便应把握机会。一般来说,“各人蒙召时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 ── 就是以这身分做一个基督徒,藉此岗位见证和服事主。事实上,作为一个基督徒,无论你在哪里或你是什么人,首先要效忠的是基督( 22 ~ 23 )。
祈祷 主,让我在 所安放的环境里,甘心情愿地服事 。 ── 《新旧约辅读》
客旅(七 25 ~ 31 )
在这个时代的某些地方,愿意为信仰而受苦的人,婚姻和家庭生活往往是增添他痛苦的包袱。“我们不想你的妻子和小孩受伤害,但是 …… 。”这似乎是保罗所担忧的,他已经看见世人对基督徒的迫害日益严厉,基督徒会感到应为自己所亲爱的人负责,他们受迫害,基督徒自然会觉得难受。保罗期望基督徒能尽量避免这种额外的痛苦。
保罗继续指出生命是短暂的,物质终有一天将会完全灭绝,所以基督徒不应将世间任何形式的关系放在过高的位置上。我们太容易投入于我们家庭的欢笑悲哀之中,这些东西对我们来说变得太重要,以致我们被牢牢地困在地上。根据彼得所说,基督徒其实是世上的“客旅”(参彼前二 11 ),像一个因工作关系来到香港的人,他真正的家是在英国,英国才是他所关心的,他的心在那里,他退休时亦往那里去住,他对香港的感情是疏淡而短暂的。这样的感情正是保罗希望基督徒对现今这世界所有的感情,因为天堂才是他们真正的家。
祈祷 主啊,让我记 在这个世界上,我仅是“客旅”,但在天国之中,我却是一个子民。 ── 《新旧约辅读》
结婚与独身(七 32 ~ 40 )
结婚会不会使我有太多世俗的忧虑呢?任何聪明的基督徒,无论是男是女,在作出这个影响重大的决定时,都应该问这个问题。基督徒决定姞婚,除了因为他已在恋爱中,或是他想安定下来,或是由于他的朋友都结了婚,他最好也结婚等理由外,应有更好的理由这样做。
.有些已经订了婚的基督徒,似乎正要延迟结婚,甚至放弃姞婚的计划“这极可能是因为第 26 节所提的“现今的艰难”(这是一节难解的经文,可能是针对哥林多的情况而言,而这种情况又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保罗虽然赞赏这种方法( 35 ),但他也清楚了解,对某些人而言,这会造成极大的重担,所以他们还是结婚好( 36 )。
.最后,保罗解答当伴侣死后可否再嫁娶的问题,保罗一直坚持的意见是:
① 必须嫁给基督徒而非未信主的(在主里面的; 39 );
② 人若守独身则更好。
祈祷 帮助我,主,以一个既属灵又自然的态度处理结婚的问题。 ── 《新旧约辅读》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7:1-40 论婚姻问题
1-7 一般性的原则
1 “男不近女倒好”:可能是哥林多教会一些人的意见;由下面经文( 7, 8, 26-28, 38 ) 可知保罗也认为不结婚是好的,但不一定每个人都有这种特别的恩赐( 7 ), 所以现实的情况下,一般人都当结婚( 2 )。
3-5 夫妻在性关系上要互相尊重,不可彼此亏负。
8-9 对未婚者与寡妇的意见
保罗明显地认为独身较好,但对不能控制情欲的人来说,结婚总比犯罪好。
10-24 离婚的问题
不可离婚是主的吩咐,是绝对的真理。至于已经离婚的,就不可再婚,因原先的婚姻关系并不因人的背约而解除,除非配偶犯奸淫(参太 19:9 )或去世(参本章 8-9, 39 )。
12-16
是针对夫妻婚后有某一方信主的情况来讨论离婚问题。
12 “我 ...... 说,不是主说”:这不表示保罗在此处的教训欠缺其他经文所具的权威
, 乃是表示上文( 10-11 ) 覆述了主在世上时给门徒的教训,而关于 12-16 节的情况
, 则没有现成的教训可以援引;从 7:40 可知保罗的话也是出于圣灵的感动。 主的话是禁止人主动的离婚,保罗则进一步讨论被不信的配偶离弃的情形。倘若不信的配偶坚持要离去,信的一方可不受婚约的拘束而同意离婚。
14 “圣洁”:要按旧约洁净的条例来解释;按摩西律法,任何东西碰到祭坛都要成为圣洁。同样,不信的人因受信主的家属之影响,与神有特别的关系。
17-24
守住蒙召时的身分,原是针对 12-16 节的婚姻关系
, 劝勉信徒勿因信了主而要求离开不信的配偶,但这个真理也可应用于其他的情况,如割礼、奴仆制度。基督教不是要破坏社会固有的制度,乃是要发挥良好的影响力,使社会制度得以改善。信徒原来的身分并不影响他在基督里的地位,故信徒原则上应安分守己,勿急于改变身分。
25-40 守独身的问题
本段的主要目的是强调独身是较好的、可羡慕的,因为独身的信徒较能专心事奉主,且可免去一些挂虑,但结婚不是犯罪,在不少情况下,更是应该的事。保罗在此用了几个论末世的字眼──“现今的艰难”( 26 )、“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 31 ),提示信徒不要将盼望寄托在任何将要过去的事物或制度上。
36-38 “女儿”:原文为“处女”,可译作“女朋友”(见新译本、现代译本):照后者的翻译,则本段是讨论男女的关系,保罗对男方说,若双方没有独身恩赐,就应成婚( 36 ),若女方有独身恩赐,而男的又没有欲火攻心的事,则不必成婚( 37 )。
39-40 论寡妇再婚的问题
“只是要嫁 ...... 主里面的人”:原文单作“只是要在主里面”。
思想问题(第六章、第七章)
1.今日教会有否在官府面前互相告状的情形?
6:7 的经文与信徒维持公正的原则如何协调?
2.希腊人一般认为肉身是会朽坏的和下贱的,所以有些人主张:无论怎样放纵肉体,都无伤大雅。这与林前六的看法是否背道而驰呢?
3.保罗为什么守独身呢( 7, 8 )?参 25-35 节。他的理由在今天是否适切呢?
4.从 17-24 节看来,保罗认为信徒在社会上的身分应该是怎样的呢?
保罗以什么作准则呢?
这准则又怎样应用在我们身上呢?
5.试把 7:2-5, 10-16 关于婚姻生活的实际教训和弗 5:22-33 的论述作一
比较。
6.保罗论及童身时,赞同那些做法?
你认为保罗对人性和情欲抱什么态度呢?
他是禁欲主义者吗?
7.你同意 7:2 是讨论婚姻、离婚、再婚及独身等广泛问题的钥节吗?
8.对保罗来说,最终的原则是什么呢?
你是否亦以此原则为依归呢?
──《圣经──串珠注释本》
讲道材料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完全的禁欲主义(七 1-2 )
我们已经看见在希腊人的思想里,有一种强烈的趋向,轻视肉体和有关肉体的东西;这种趋向会使人采取一种立场说:‘肉体是完全不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任意的处理身体,就是让它的肉欲完全发泄,也没有什么关系。’不过这种趋向也会产生与此绝对相反的观点。他会说,‘肉体是罪恶;因此我们必须制服它;因此我们必须完全消除它,如果不可能的话,我们必须消除一切天然的肉体的本能和欲望。’保罗在这里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观点。哥林多的信徒,至少他们中间有些人,劝诱别人,如果一个人要做完全的基督徒,他必须抛弃物质的东西,他必须拒绝嫁娶。
保罗的回答是非常切合实际。在事实上,他等于说,‘记住你们所居住的环境;记住你们是住在哥林多,在街上行走,到处都是试探引诱。记住你们肉体的构造和天然的本能。你们嫁娶远比跌在罪中为佳。’
这种说法,听去似乎保罗轻看婚姻,婚姻只是为 避免以后不幸的遭遇。事实上却不是这样。他忠诚的面对事实,定下四海皆准的规则。人不应当尝试不自然,不适合自己的生活;人不应当有意的把自己置身于四围都是试探引诱的境况中。保罗知道得很清楚,人是不一样的。他说,‘检查你自己,拣选最合乎你活出最佳基督徒生活的方式,不要尝试不自然的标准,是你所不能做的,对你也是错误的。’
婚姻的伴侣(七 3-7 )
这一段经文是由于在哥林多有人教唆人,凡已婚,要做真基督徒的,夫妻不可同房。这是以身体与本能为罪的另一种表现。保罗宣告一条非常伟大的原则。婚姻乃是共甘苦的伙伴。丈夫不能不顾妻子单独行动;妻子也是这样。他们必须随时随地采取同一的行动。丈夫必不可以把妻子只是作为自我满足的方法。整个婚姻的关系,在精神与肉体二方面,两人都得到满足。二人一切意念获得最高的满足。在特别锻炼时期,为要专心祷告,或可把肉体的事,放置一边;不过这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只能在短暂时间以内,不然必会造成一种局面,使试探有机可乘。
保罗又好似轻视婚姻。他说,这不是一种合乎理想的命令;有好多地方是因 人的软弱而让步。他宁愿每人达到一种理想,像他一样。这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只能推测。
我们很可以确定保罗是结过婚的。(一)从一般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确定。他是一个拉比,他自己宣称,他在犹太人的律法和遗传上,从来没有失职过。根据正统的犹太信仰,有明文规定结婚的责任。如果一个人不结婚,没有儿女,他就‘断绝后代’,‘在世界上减少了上帝的形像’。有七种罪使人与天上绝缘的,其第一条就是‘一个犹太人没有妻子;或是有妻子而无儿女。’上帝说,‘你要生养众多’;因此,凡不结婚,没有儿女的,犯了破坏上帝命令的罪。结婚的年龄是十八岁;像保罗这样虔敬的,正统的犹太人,不大可能不结婚的。(二)从特殊的立场上,也有证明,保罗是结过婚的人。他必定是三合林( Sanhedrin 在四福音中称为公会 ── 译者)的成员,因为他曾投票赞成反对基督徒(徒廿六 10 )。有一种的规定,凡为三合林的成员必须是结过婚的人,因为他们会更易产生怜悯的心。
或许保罗的妻子已经死了;或许更可能,他的妻子,在他成为基督徒以后,离开他,出走了;这样,他实在的,为了基督的缘故,抛弃了一切。总之,他放弃了人生的这一方面,没有再结婚。一个有了妻子的人,不能像保罗一样,东奔西跑,时常出门。他的心愿,按照理想,其他的人要效法他。这完全出于他相信第二次再来的日子,迫在眉睫;时间是这样的短促,我们不可以让地上的牵制及物质的东西产生阻碍。保罗并不轻视婚姻;他坚定的主张要把人的一切精力集中预备基督的再来。
婚姻不可破裂(七 8-16 )
这段经文论及在婚姻上的三种不同的人。
(一)它论到尚未结婚的人或是寡妇。按照当时情况,在保罗想来,时代即将结束,他们最好保持现况;不过他警告他们,不要招致试探引诱,或是把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界。如果他们本性是多情种子,那么最好还是结婚。保罗常常确定的说,没有人能立下一种行动的方式为所有的人。这完全要依靠那人自己是怎样的人。
(二)它论到已经结婚的人。保罗禁止离婚;他的根据是这是为耶稣所禁止的(可十 9 ;路十六 18 )。如果有夫妇分开的话,他不可再婚。这种教义似乎太严格一点,不过在哥林多,生活十分松弛的情况下,最后把标准提高,以免放浪形骸的生活进入教会。
(三)它论到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关于这一点,保罗只能给他自己的判断,因为耶稣在这一方面,没有确定的吩咐。这一桩事的背景必然是在哥林多,有的人宣称,一个信徒必不可以和一个非信徒同居,如果夫妇中,有一人成为基督徒,另一人仍是非基督徒,那么两人必须分开。
事实上,外邦人对基督教控诉的大事之一就是分裂家庭及在社会中分裂的影响。‘煽乱家庭关系’(彼前四 15 ;和合译本:‘好管闲事’)是控诉基督徒事件之。有的时候,基督徒的确是站在崇高的道德标准上。判官问安提阿的路迦诺( Lucian
of Antioch )说,‘生你的父母是谁?’路迦诺回答说,‘我是一个基督徒,只有圣徒才是一个基督徒的亲戚。’
无疑的,离婚会带来许多问题。特土良( Tertullian )在他所着的一本书中,描写一个非基督徒的丈夫,向他基督徒的妻子发怒,因为‘为 探访弟兄,她从这一街到那一街,从那一街到这一街,走进别的男人的屋子,尤其是那些贫穷的人。 …… 他不许她整夜外出,参加深夜的集会及逾越节羔羊圣会, …… 不许她匍伏而入监狱,吻殉道者的桎梏,甚至与弟兄接吻。’(在早期教会中,基督徒互相以圣洁平安接吻致候。)这实在很难不对非基督徒的丈夫表示同情。
保罗以非常实际的智慧应付这些问题。他洞悉其困难;他拒绝加深其困难。他说,如果二人都能同意继续同居,就应当继续同居;如果他们觉得同住一起,不能互相容忍,愿意分开,就照他们的意思分开,因为基督徒已有自由,不再是奴隶。
保罗所说的,有两件事,很有永久价值。
(一)他有一种可爱的思想,那不信主的,因 那信主的成为圣洁。夫妻两人成为一体,在这样情况之下,奇妙的,不是外邦人的薰染,却是基督教的恩典,获得了胜利。基督教有一种感染的力量,能影响一切与它接触的人。一个儿童生在一个基督徒的家中,即使父母中只有一人是基督徒,也是生在基督的家中。一个信徒和一个非信徒结为夫妻,这并不是基督徒受罪的薰染;相反的,这乃是非基督徒进入了恩典之中。
(二)他有另一种可爱的思想,两人结为夫妻,意味 不信主的灵魂获得拯救。对保罗说来,传福音当在家里开始。不信主的不应当视为不清洁,以厌恶的心躲避他;他仍是上帝的儿女,要努力的得到他。保罗知道这是一件快乐的真理,人间的爱往往带来了上帝的爱。
按照上帝所给的身分事奉上帝(七 17-24 )
保罗定下了基督教的规律。‘无论你在任何地方,你是一个基督徒。’当时一定时有发生这一类的事:当一个人成为一个基督徒以后,他希望要放弃他原有的工作,离开他原先所处的环境,开始一种新的生活。不过保罗坚决主张,基督教的功能并不是要给人这一种的新生活,它乃是使他旧的生活,脱胎换骨,成为新的生活。让犹太人仍为犹太人;让外邦人仍为外邦人;种族,和种族的特征,没有关系。其重要的不同点乃是在乎他生活的方式。好久以前,犬儒学派的哲学家,坚决主张一个真的人,他的地位可能是奴仆,然而他的本性却永远不是奴仆;一个不真的人,他永远不是一个自由人,乃常是一个奴仆。保罗提醒他们,奴仆也好,自由的人也好,他是基督的奴仆,因为基督用重价买他回来的。
保罗这样讲法,在他心里有一幅图画。在古代,一个奴仆有可能藉 自己的努力,出价买得他自己的自由。利用很少的空闲时间,他做各式各样的工作,赚得几个铜钱。就是这样少的收入,他的主人也有权抽取佣钱。不过他可以把他赚得的一分一毫,存放在神的庙里。经过积年累月的努力,有一天存放的钱已足买价,他带他的主人到庙里,祭司把钱交给主人,于是象征式的这奴仆已归属于庙里的神,因此他在人间是一个自由的人。这正是保罗所思想的。基督徒是基督出价买来的;因此无论他在人间的地位怎样,他是自由的人,因为他已归属基督,是祂的人了。
保罗坚持他的主张,基督教并不使人成为一个不受约束,好吹毛求疵,不满现状的人;它使他,不论在那里,是基督的奴仆。就是最低微的工作,不再是为人面作,乃是为基督而作。正如赫伯特( George
Herbert )所写 :
一切与 共有;
一切染 ‘为你的缘故’,
没有一件事 ── 不管怎样的微小,
会失去它的清洁光彩。
一个仆役心里存 这句话,
会使苦役成为神圣;
他打扫屋子 ── 也是为 你,
打扫得光洁明亮。
这是着名的白石
把一切变成黄金;
因为 ── 为上帝所有,为上帝所摸的,
必成为无价之宝。
对于一个难题的忠告(七 25 , 36-38 )
自廿五至卅八节,虽是属于一段,实际上,却是二段,把它们分别讨论,较为简单。第廿五节及自卅六节至卅八节讨论的是童身的问题;其中间的经文说明要接受整章所给忠告的原因。这一段 有关童身 的经文常是一个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释。
(一)有的认为这只是给有没有出嫁的女儿的父亲有关她们婚姻问题的忠告;不过在念这段经文的时候,好像不是如此;这很难看到保罗的意思既然是 女儿 ,为什么他要用 童女 ,不说一个人的 女儿 ,而说一个人的 童女 ;这种说法,有些奇怪。
(二)有的认为这是有关一个问题,到以后的年代成为非常严重,有好几次教会会议商讨这问题,并且加以禁止。在以后的日子里,已经养成一种风俗,男的和女的同住在一间屋子里,甚至同睡在一张床上,可是没有肉体的关系。这意思是,他们之间在灵性生活上受这样的操练,就是男女之间,有这样密切的接触,仍不让肉体的事,进入他们的关系之中,这是一件特别可赏的事。我们能够了解这样做后面的观念,尝试清除人间关系里的一切欲念;不过,很明显的,这样样做是何等的危险,有的时候必然会有情不自禁的情况。在这种关系中,女的被称为那男人的童女。很可能这种风俗发生在哥林多的教会中。如果是这样,如果我们想是这样,那么保罗是说,‘如果你们在这种难的境况下,能保守自己,如果你们的自我操练以及自我节制有足够的力量能支持得胜,那么就照这样做;如果你们尝试后,你发现对于人的本性上,太难忍受,那么即刻放弃,结婚;这对于你毫无损失。’
(三)我们想这是正确的解释。不过我们应当注意的另有一种把这解释稍有更改的说法。在哥林多,有些男的和女的正式举行婚礼,不过他们决定没有性的关系,保持两人绝对的贞洁,全心于灵性的生活。他们这样实行以后,觉得不容易忍受。在这种的情况下,保罗要说,‘如果你们能保守以前所许的愿,那很好;不过如果你们觉得不能,坦白的承认,度你们正常夫妇间的生活。’
在我们看来,这整个的关系似乎是危险,不正常,甚至错误的;事实上已经有了证明;教会及时的宣布这是错误的。不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保罗所给的忠告充满了智慧。他实在说的有三件事。
(一)自我操练是一件顶好的事。任何方法能训练自己控制自己的欲念是一件顶好的事;不过基督徒的责任并非是要除去一个人天然的本能,而是应用这些来荣耀上帝。
(二)保罗实在是说,‘不要把你们的宗教做成一种不自然的事。’经过最后的分析,这正是僧侣,隐修士,女尼所犯的毛病。他们以为要真正的宗教虔诚,必须除去人类的自然感觉;他们认为必须与男女之间的正常生活隔离,才能事奉上帝。但是基督教并非要破坏正常生活;乃是要荣耀它。
(三)最后保罗说,‘不要让你的宗教使你烦恼。’诺克斯( Collie Knox )告诉我们说,当他年轻的时候,他怎样觉得宗教是一种紧张与压力;一位大家敬爱的牧师怎样到他那里,把手放在他的肩膀上说,‘青年诺克斯,不要让你的宗教使你烦恼。’有人讲到勃恩斯( Burns )说,他受到‘他宗教的懊恼,而不是帮助’。人不应当把上帝给他的身体,上帝放在他里面的心,上帝所创造住在他里面的本能,以为是可耻的。基督教要教导他不是要消除它们,乃是知道怎样用它们,使他的热情纯洁,并且把人间的爱在上帝的世界中成为最高贵的东西。
时候减少了(七 26-35 )
从多方面看,保罗没有把这一段放在这一章的开始很可借,因为这是他整个立场的中心。这整个的一章,我们必觉得保罗轻看婚姻。一次再一次似乎他准许婚姻只是为 要避免通奸淫乱;婚姻似乎只是次好。
我们已经看见犹太人称颂结婚,认为是神圣的责任。依照犹太人的遗传,不结婚只有一种合理的理由,那就是为 要研究律法。本阿谢拉比( Rabbi ben Azai )问说,‘我为什么要结婚!我爱上了律法。让其他的人去传种接代罢。’在希腊,斯多亚派的哲学家伊比克德( Epictetus )从不结婚。他说他作教师对世界的贡献,远较生出两三个‘鼻子怪样的乳臭未干的孩子’为佳。他问说,‘一个人 ── 他的工作是教导,你怎样可以期望他作烧热水,为婴儿洗澡的勾当!’不过这并不是犹太人的看法,更不是基督教的看法。
这也不是保罗的基本看法。几年以后,当他写信给以弗所教会,他完全改变了;因为在那里,他把夫妇的关系作为基督与教会关系的象征(弗五 22-26 )。在他写信给哥林多教会的时候,他展望 基督第二次再来迫在眉睫。这是他在危机的时候所立下的规条。‘时候减少了。’他相信基督马上就要来了,各人应当尽力把诸事故在一边,集中精力,准备主的再来。人最重要的活动,人间最可亲的关系,必须放弃,如果它们会威胁,破坏,或削弱精力的集中。一个人必须没有什么牵连;当基督吩咐他起来,走罢,不会受到阻碍。他必须不取悦于人,只取悦于基督。如果保罗想必须不取悦于人,只取悦于基督。如果保罗想他和其他信主的人住在永久性的境况中,他恐怕不会这样写法。在他写以弗所书的时候,他知道他们是处于此较有永久性的情况之下,他把婚姻当为世上最珍贵的关系,只有它能比拟基督与教会的关系。
对我们来说,家庭为我们做了两件事。在家里,我们有最宏大的机会,度基督徒的生活;不过可惜我们往往在家里,认为自己有权可以表示不满,批评,粗野,并且把不敢对待外客的姿态,来对待爱我们的人。在家里,我们也可以获得休息,享受家的甜蜜,并且支取力量,使我们在世的生活,有声有色。
保罗在这一章里,把婚姻视作次好的事,因为他相信世上的生活,在指日之间,就要完了;不过有一天要来,他要把婚姻视为在地上最可爱的关系。
再婚(七 39-40 )
保罗再继续说明他一致的观点。婚姻的关系,只有死亡可作为结束。再婚是完全许可的,不过保罗还是愿意看到寡妇仍然保持不嫁。我们现在知道他的这样说,只是他想那时人是处于危机的情况中。
在多方面,再婚是一个还活 的人,对一个已去世的人,所表示的最高的褒赞;因为这意思是说,没有他或她以后,生活是这样的孤单,难以忍受;这意思是说,有了他或她以后,生活是这样的美满快乐,可以毫无恐惧,再行结婚。再婚并不是对已去世的人不敬,这反而是给去世的人一种光荣的标记。
不过保罗立下了一个条件 ── 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那就是,这必须是基督徒间的婚姻。杂婚少有成功。好久以前,蒲鲁塔克立下了一个原则,‘婚姻不会美满,除非丈夫和妻子都信奉一种宗教’。至高的爱来自两人间的互相亲爱;他们的爱,因 共爱基督,而成为圣洁。因为这样,他们不只同居在一起,也一同祈祷;生活与爱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连续的敬拜上帝的行动。
第八、九、十章所讨论的问题,对于我们似乎关系很少,不过对于当时在哥林多的信徒,却是十分真实的问题,需要获得解决。这就是应否吃祭偶像之物的问题。在未开始研究这几章之前,最好先把问题说明并将保罗对打击生活的各种情况所提解决方法的纲要列出。
献祭给神是古代生活所不可分的一部分。献祭可分两种,私人的和公罛的。无论那一种,都不是把整个祭牲焚烧,所焚烧的只是很小很小的部分,作为象征而已。
在 私人 的献祭中,把祭牲分作三份。第一份是象征的一份,焚烧在祭台上的。第二份是给祭司的一份,包括肋骨肉,腿肉,及脸左边肉。第三份是留给献祭的人,包括一切存余部分。他就用它设立筳席,尤其是在特别的时节,例如结婚等。有时这种筵席设在主人自己的家中;也有时设在献祭的庙宇里。我们现有保存的写在纸上的请帖,‘托勒密斯( Ptolemaeus )的儿子,安东尼( Antonius )邀请您前来,在我们的主萨拉毕靳( Serapis ,古埃及下界之神)的筵会上,和他一同坐席,共同进餐。’萨拉毕斯就是他要献祭的神。
面对基督徒的问题是,‘他能否参加这种宴会!他能否把祭过偶像之物放在嘴里!’如果不能的话,很明显的,他与许多社交的际会隔绝。
在 公众 的献祭中,那是由国家献的祭,这种祭很是普通。在那必需的,象征式的肉焚烧及祭司应取得的那份肉除去以后,其余的肉归给政府官吏。他们可以把自己不需要的肉出售给店铺巿场;因此就是从巿场上买回来的肉,可能是祭过偶像的肉。人无从知道,他所吃的,或许就是祭过偶像的肉。
由于这个时代相信鬼怪及对他们的恐惧,事情更加复杂。空中充满了鬼怪,时常潜伏 等待机会进入人里面;如果他们进入的话,他们会损害他的身体,搅乱他的头脑。这些精灵进入人里面的方法之一乃是藉 食物;他们置身于食物上,人吃后,就进入他里面。避免方法之一是把肉献给善良的神,他的同在可以阻止恶的精灵置身其上。为 这个理由,几乎所有的一切动物在未杀之前,先献给一位神;如果没有这样做,在未食之前,先奉一位神的名字祝福,以作防 。
这样一来,一个人几乎不能吃肉,因为很少有肉不与外邦人的神有关。基督徒能够吃么!这是问题;虽然对我们来讲,这只是一种好古者有兴趣的问题,然而很清楚的,在事实上,在当时哥林多或其他希腊城巿的基督徒,这件事渗透在生活中,是必须要加以处理的问题。
(一)在第八章,他定下了原则,不论坚强明白的基督徒怎样觉得外邦人偶像的污染不会产生什么作用,甚至他相信偶像是虚假并不存在,只是空的象征,但是他所做的,不可以伤害或搅乱良心没有像他强壮,知识没有像他明白的弟兄。
(二)第九章论及那些采用基督徒自由原则的人。保罗指出有许多的事,他有自由可以去做,但他为 教会的缘故,不去做。他认清基督徒的自由,但是同样的,他认清基督徒的责任。
(三)在第十章一至十三节中,论及那些认为他们的知识及特权保护他们不受污染。保罗把以色列民作为例子,他们是上帝的选民,有一切的特权,但是他们也跌入罪里。
(四)在第十章十四至廿二节中,保罗用这样的论证:凡坐在主的莚席上的不能坐在外邦神的筵席上,虽然那神算不得什么。把祭过假神的肉放入吃过基督的身体与宝血的口中,基本上是错误的。
(五)在十章廿三至廿六节中,他忠告勿过份无事忙。一个人往店铺中买东西,不要发问,买店里的东西好了。
(六)在十章廿七,廿八节中,论及在私人的家中,当怎样做的问题。在私人家里,不要问什么问题,凡摆在桌子上的东西,都吃; 不过 有人故意的告诉他,那肉是祭过外邦的神的,这是向基督徒的立场挑战,他要拒绝不吃。
(七)最后,十章廿九节至十一章一节,保罗定了这一原则,基督徒的行为必须远超过只是无可指摘,它要使人喜欢,不论是犹太人或非犹太人。他宁愿牺牲他的权利,不让他的权利使人不快。
现在我们可以开始仔细讨论这几章了。 ── 《每日研经丛书》
哥林多前书 7:1
我 说 男 不 近 女 倒 好: 第 7 章 是 保 罗 针 对 哥 林 多 教 会 提 出 的 婚 姻 问 题 的 答 复。 我 们 必 须 从 26 节 “ 因 现 今 的 艰 难, 据 我 看 来, 人 不 如 守 素 安 常 才 好 ” 的 背 景 理 解 这 些 教 训。 当 时 这 批 早 期 基 督 徒 即 将 面 临 残 酷 的 逼 迫 和 世 事 的 艰 难,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维 系 婚 姻 关 系 就 显 得 非 常 困 难。
7:3
丈 夫 当 用 合 宜 之 份 待
妻 子: 持
守 婚 约 本 身 就 意 味 着 夫 妻 双 方 分 别 放 弃 对 自 己 身 子 的 独 特 权 力, 进 而 将 其 给 予 对 方。 也 就 是 说,
夫 妻 双 方 都 不 能 亏 负 对 方 的 正 常 性 欲 要 求。 婚 姻 中 的 性 欲 是 神 所 赏 赐 的, 也 是 人 之 常 情; 夫 妻 任
何 一 方 拒 绝 履 行 自 己 的 责 任 而 使 对 方 的 正 常 需 要 得 不 到 满 足 的 作 法, 都 是 在 将 自 己 的 婚 姻 拱 手
相 让, 任 凭 撒 但 对 他 们 施 展 淫 乱 的 诱 惑 (5 节 ) 。
7:11
不 可 再 嫁: 在 10 节 中 保 罗 陈 明 神 期 望 人 拥 有 永 久 性 的 婚 姻 关 系; 但 是, 他 也 承 认 在 某 些 婚 姻 关 系 变
得 忍 无 可 忍 的 情 形 下, 与 配 偶 分 离 就 显 得 势 在 必 行。 保 罗 在 这 一 段 经 文 中 所 谈 论 的 不 是 那 种 因
一 方 犯 奸 淫 而 蒙 神 允 许 的 离 婚 ( 参 太 19:9 注 ) , 也 不 是 配 偶 一 方 抛 弃 另 一 方 的 情 形 ( 参 15 节 注 ) ; 而 是 那 种 没
有 在 法 律 上 离 婚 的 分 居 情 形。 他 很 可 能 是 针 对 配 偶 一 方 严 重 危 害 另 一 方 及 其 子 女 的 身 体 和 属 灵
生 命 的 特 殊 情 形 而 说 的。 在 这 种 极 端 的 情 形 下, 最 好 的 解 决 办 法 就 是 让 受 害 的 一 方 离 开 家 并 且
不 再 结 婚。 我 们 很 难 想 象 使 徒 保 罗 会 坚 持 主 张 让 一 个 不 断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儿 女 也 备 受 虐 待 的 妻
子 不 可 离 开 她 的 丈 夫 而 必 须 与 他 同 住。
7:12
我 …… 说,
不 是 主 说: 保
罗 不 仅 表 白 自 己 的 意 见, 而 且 指 出 在 这 一 点 上 他 没 有 主 耶 稣 话 语 的 直 接 佐 证。 但 是, 他 仍 然 带 着
使 徒 的 权 柄 和 神 的 默 示 写 下 这 段 话 ( 比 较 25, 40 节; 14:37) 。
7:14
丈 夫 …… 妻
子 …… 儿 女: 当
信 徒 已 经 与 不 信 的 人 建 立 婚 姻 关 系 时, 他 们 的 婚 姻 以 及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儿 女 在 神 的 面 前 都 是 合 法
的。 因 此, 信 徒 仍 然 应 该 与 不 信 的 配 偶 同 住, 而 不 能 寻 求 离 婚 或 使 家 庭 破 裂。 此 外, 由 于 丈 夫 或 妻
子 是 信 徒, 他 或 她 就 可 以 影 响 自 己 的 配 偶, 最 终 把 她 或 他 带 领 归 主 ( 彼
前 3:1~2) 。
7:15
不 必 拘 束: 在
不 信 主 的 配 偶 主 动 离 婚 或 抛 弃 信 徒 的 情 形 下, 信 徒 可 以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也 不 再 需 要 继 续 履 行 自
己 的 婚 约 义 务。 “ 遇 着 这 样 的 事 都 不 必 拘 束 ” 的 意 思 是 信 徒 可 以 脱 离 婚 姻 契 约 的 束 缚。 “ 拘 束 ”
( 希 腊 文 douloo) 这 个 词 的 字 面 意 思 就 是 “ 奴 役 ” , 也 就 是 说 忠 心 信 徒 将 不 再 受 到 这 桩 婚 姻 的 制 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被 离 弃 的 信 徒 有 再 婚 的 自 由, 只 是 要 与 信 主 的 人 结 合 (39 节;参 太 19:9, 有 关 离 婚 的 注 释 ) 。
7:19
只 要 守 神 的 诫 命 就 是
了: 保 罗
这 样 一 位 坚 决 强 调 因 信 称 义 的 使 徒 ( 罗 3~4 章 ) , 怎 么 又 会 讲 到 “ 要
守 神 的 诫 命 ” 呢? 原 因 就 在 于 因 信 得 救 的 人 必 定 会 顺 服、 爱 戴 和 事
奉 神。 缺 乏 顺 服 的 信 心 绝 不 是 新 约 圣 经 所 讲 的 得 救 的 信 心 ( 比 较
加 5:6 ; 6:15) 。
7:31
用 世 物 的: 信
徒 生 活 在 一 个 所 有 世 上 事 物 都 即 将 消 失 灭 没 的 时 代, 因 此 不 应 当 以 今 生 的 生 命 为 关 注 的 焦 点,
而 应 当 竭 力 关 注 那 荣 美 的 天 家 ( 来 11:13~16) 。
7:34
没 有 出 嫁 的: 圣
经 明 确 指 出 未 婚 并 不 比 已 婚 之 人 稍 逊 一 筹。 事 实 上, 从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角 度 而 言, 未 婚 的 人 比 已 婚
的 更 好 —— 因 为 这 样 才 更 有 可 能 毫 无 牵 挂 地 专 心 事 奉 神。 未 婚 的 男
子 (32~33 节 ) 或 女 子 (34 节 ) 可 以 比 已 婚 之 人 更 加 专 心 致 力 于 主 的 事 情。 “ 身 体 灵 魂 都 圣 洁 ” 并 不 是 说 这 样 的 人 在 伦 理 道 德 方 面 卓
有 成 就, 而 是 说 他 们 可 以 免 受 家 庭 义 务 的 拖 累, 少 有 难 处 和 牵 挂, 从 而 能 够 以 极 大 的 热 诚 和 忠 心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使徒保罗对教会种种问题的回答(七~一四)
一.关于婚姻和守独身(七)
七 1 到此为止,保罗处理的问题是别人亲口告诉他有关哥林多教会的一些不当情况。如今他要回答哥林多圣徒向他请教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和独身。他首先定了大原则,就是 男不近女倒好 。这里 近女 是指肉体上的关系。使徒保罗并不是表示不结婚的比结婚的圣洁;只是说明任何人如希望专心一意服侍主,不结婚会较好。以下经文进一步解释这点。
七 2 不过,保罗承认独身的人会面对很大的试探,引诱他们陷入不洁。因此,他为上述的话加上注脚: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 一句,是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本节所确立的原则是神对衪子民的命令,由古至今都一样,一个人应该只有一个配偶。
七 3 在婚姻关系下,配偶双方都有婚姻生活的责任,当合宜地待对方,因为两者是互相倚靠的。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 的意思是:“丈夫当按丈夫应尽的本分对待妻子。”当然,妻子待丈夫 也要如此 。请留意保罗在这题目上何等敏锐周到,毫无半点粗鄙庸俗。这与世人何等不同!
七 4 在婚姻关系里, 妻子 会倚赖 丈夫 ,而丈夫也倚赖妻子。为要遵从神对这圣洁的联合关系的吩咐,丈夫与妻子必须认识他们是互相倚赖的。
七 5 翟斯田逊写道:
说得明白点,这里的意思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希望有性行为,另一方就应按需要而答应对方。这种对性关系切实的态度,使夫妇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上感到十分满意。因为他们的关系真挚相诚,而不是基于一些表面或不能实现的理想 17 。
也许在哥林多信徒当中,有部分在初信时以为婚姻生活的亲密关系,与基督徒的圣洁不相称。保罗打算从他们的思想中除掉这观念。他肯定地告诉他们,基督徒夫妇 不可彼此亏负 ;不可否定配偶对另一方身体所有的权利,只在两种情况下有例外。首先,这种节制必须是两相情愿,让丈夫和妻子可以 专心祷告 。第二个情况是节制只可以是暂时的。 以后 夫妻 仍要同房 ,以免撒但趁他们 情不自禁 而引诱他们。
七 6 本节引起很多猜测和争议。保罗说: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有人认为这是指保罗并不认为刚才说的是神的默示。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因为他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 37 节声称,他写给哥林多信徒的话是主的命令。我们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在一些情况下,配偶双方暂时避免性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节制是许可,而 不是命 令。基督徒不一定要禁欲才能够专心祷告。其他人认为本节是指整个婚姻观念,就是说基督徒可以结婚,但这并不是命令。
七 7 保罗开始提醒那些没有结婚的人。首先,明显他认为守独身的状态较为可取。但他承认只有在神赐能力时,才可以达到这地步。当他说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 时,从上文下理明显可知,他是指守独身。至于保罗是否一直守独身,抑或他在写这信时已是鳏夫,意见甚为纷纭。不过,就这里的讨论,算是真能找到定论,也不必要。当保罗说 “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时,他表示神施恩使一些人可以守独身,而同时明确地呼召其他人进入婚姻关系。这是个人问题,没有合用于所有人的概括规条。
七 8 因此,他提醒 没有嫁娶的和寡妇 ,要常像他一样。
七 9 不过,如果他们 禁止 不住独身的状态,就可以 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这种欲火攻心的状态,会导致极大的危险,使人陷在罪中。
七 10 随后两节经文是对已经嫁娶的人说,而两者都是信徒。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分付。 保罗的意思是,他这里的教训,其实主耶稣还在地上时已经教训过了。在这问题上,基督已有明确清晰的命令。例如,衪指出除了因为不忠的缘故,离婚是不可以的(太五 32 ;一九 9 )。保罗的总体指示就是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
七 11 然而,他承认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妻子有必要离开丈夫。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必须 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 纵使是分居,婚盟仍没有终止;相反在分居的时候,主有机会医治裂痕,并将两者挽回,从新建立他们与主、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丈夫的命令是不可离弃妻子。作丈夫的没有例外可言。
七 12 由本节至 24 节,说的是当婚姻的其中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保罗这样开始说: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 必须再一次确实地强调,这里的意思并不是指保罗所说的只代表他的个人意见,并没有主的旨意。其实他只是在解释,他要说的话,并不是主耶稣在地上时已经教导过的。福音书里并没有类似的指示。主耶稣没有处理只有婚姻的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不过,基督却在这里指示衪的使徒处理这问题;因此,保罗所说的话,是由神默示的。
其余的人 是指配偶并不是信徒的人。这段经文没有允许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婚。这里的情况大概是婚姻的一方在结婚之后信主。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为要正确地领受这段经文的含义,我们应参考旧约圣经中神对犹太人的命令。如果犹太人娶了不信的女子为妻并生了孩子,他们就必须离弃妻儿。以斯拉记十章 2 及 3 节和尼希米记十三章 23 至 25 节已清楚说明这一点。
哥林多信徒如今所面对的问题是,如果作妻子的信了主,她应如何处理与丈夫儿女的关系;又或者男信徒有不信主的妻子,他又应当如何。他应离弃妻子吗?答案是明确的否定。旧约的命令已不适用于在恩典下的神的子民。如果一个基督徒有非基督徒妻子,而 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 ,他就不应离开妻子。这不是说与非信徒结婚并无不妥,而是说在他信主之时既已有妻子,他就不应离开她。
七 13 同样地, 妻子有 非基督徒的 丈夫 ,而他 也情愿和他同住 ,她就应与丈夫一起生活。也许因她在丈夫面前温柔敬虔的生活见证,最终能够领他归主。
七 14 事实上,在非基督徒的家中有一个信徒,就会产生圣洁的影响。上文曾提到,成为圣洁就是分别出来的意思。这里并非说不信的丈夫会因妻子而得救,也不会因此而成为圣洁。这是指他被分别出来,拥有外在的权利地位。他庆幸有基督徒妻子为他祷告。神藉她的生命和见证,在家里发挥影响力。从人的角度看,他既有一位敬虔信主的妻子,他信主的机会就比有不信妻子的大得多。诚如温尼所说:“他正承受一股属灵的影响力,蕴含真正归信主的可能性。” 18 当然,如果 不信的妻子 有信主的 丈夫 ,情况也是一样。在这情况下, 不信的妻子 就会 成了圣洁 。
保罗再补充说: “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上文提过旧约圣经中,不信的妻子和儿女是要遭离弃的。保罗在这里解释,在恩典时代,夫妇一方是信徒而另一方不是,他们生的儿女是 圣洁的。圣洁的 一词,与本节中 成了圣洁 一词译自同一字根。这完全不是指儿女们自己已成了圣洁,过着清洁纯净的生活。意思是指他们被分别出来,拥有权利的地位。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位是爱主的,并会将福音的故事告诉他们。他们有很大机会得救。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神的灵住在心中,这是他们得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圣洁的。本节也确实说明了,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是基督徒而另一不是时,生儿育女并不是错事。神承认这段婚姻,儿女不能被看为私生的。
七 15 但如果不信的配偶打算离开的话,基督徒的态度又应如何呢?答案就是,让他或她 离去 好了。 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一句应怎样解释,是很难下定论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且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不可能挽回的;这样,信主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离婚,并无不可。抱这种见解的人,认为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而第 16 节与第 14 节的关系如下:
1 .第 14 节指出,理想的情况是信主的一方仍留在不信的配偶身边,因为基督徒会在家中发挥成圣的影响力。
2 .第 16 节认为,信徒留在家庭中足以引导不信的人归向基督。
3 .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表示如果信徒遭不信的配偶遗弃,他或她是可以离婚的(并且很可能可以再婚)。
配偶最终得救的盼望,系于将婚盟维持下去;不信的一方离开家庭,这盼望就不复再了。
但有其他的圣经研究者坚持,本节只涉及分居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与再婚。他们认为本节只是说,如果不信的配偶要离开的话,就应让他平安的去。妻子既已作了努力,就再没有责任要维持这段婚姻。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我们毋须运用情感或法律诉讼来阻止不信的配偶离去。
哪一个才是正确的解释呢?相信没有人能作出定论。我们认为,主在马太福音十九章 9 节教导说,当婚姻一方不忠犯罪时(犯奸淫),离婚是可以的。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至于哥林多前书七章 15 节是否容许当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时,就可以离婚和再婚;这一点没有定论。不过,离弃配偶的人大多很快便另觅新欢;这样,原来的婚盟便会破坏终止了。戴伟舒说:
离弃配偶的不信一方,不久会与别人再婚;这样,婚盟便会自动终止。如果坚持遭离弃的一方不可再婚,就是将大多数人不能承受的担子放在其肩上了 19 。
七 16 如何理解本节,取决于如何解释第 \cs1615 节。
如果认为第 15 节没有允许离婚的话,就会以本节为证。论者认为,信徒应允许分居,却不应与不信的配偶离婚,因为这样做抹煞了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和不信的配偶得救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相信信徒被配偶离弃是可以离婚的话,就会将本节接到第 14 节,并认为第 15 节是一段加插话。
七 17 初信主的人有时会以为要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完全脱离昔日的生活,包括一些制度如婚姻,但事实上制度本身不是罪恶的。在经历初信的喜乐时,人往往会身处危险中,就是试图强迫行使变革的手段,要将过去的一切都推翻。基督信仰不会用强迫变革的手段,以达到目标。相反,是用和平的手法来达到改变。使徒保罗从本节至 24 节定了一个总原则,就是我们成为基督徒后,毋须用激烈的变革手段来处理存在的各种关系。无疑他所谈论的是婚姻关系,但他也将这原则应用到种族和社会关系上。
每个信徒都应按从主领受的呼召而行。如果衪呼召某人过婚姻生活,这人便应以敬畏主的心来遵从。如果神施恩使他过独身的生活,他就应听从呼召。此外,某人在信主时已经结婚,有一位未得救的妻子,他毋须摒弃婚姻关系,反而应尽力维系,以求妻子能得救。保罗的说话不单是给哥林多信徒的,也是为教训各教会。温尼写道:
当保罗说“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时,并不表示他在权力核心发出指令。他只是告诉哥林多的教会,他给他们的指示正是他给每一个教会的指示 20 。
七 18 保罗在本节和 19 节处理种族关系的问题。一个犹太男子信主时,身上有割礼的记号。他毋须为此采取激烈的行动,以消除过往生活模样在肉身上所作的记号。同样地,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毋须披上犹太人的特征,以掩饰他的外邦背景。
我们可以将本节诠释为:一个犹太人信了主,不应因此便以为要避免与犹太裔的妻子一起生活;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不应摒弃这方面的背景。这些外在的分别无伤大雅。
七 19 从基督信仰精粹的角度看,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 。真正重要的是 守神的诫命 。换句话说,神重视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认识基督信仰,毋须激烈地摒弃生命中的各种关系。凯理说:“相反,信徒因信仰的缘故,被提升到超越一切景况的地位上。 21 ”
七 20 大原则是, 各人 应与神一起 守住 他在 蒙召时 的身分。当然,这些身分本身并不是罪恶的。如果一个人在信主时,正从事罪恶的行业,他当然要放弃这些工作!但使徒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是那些并非不正当的身分。以下几节证明这一点,因为是讨论奴隶的身分。
七 21 一个 奴隶 得救,他应做什么?他应否背叛主人,要求自由呢?基督信仰是否强调我们要致力坚持自己的“权利”?保罗在这里有答案: “你是作奴隶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 换句话说:“你在信主时是个奴隶吗?其实这无关宏旨。你可以身为奴隶而能够享受基督信仰各种的最高福气。”
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这句话有两种诠释。有人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如果你可以成为自由人,就尽量争取这机会。”其他人则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就算一个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基督信仰并不要求他去争取这自由。相反,他应该藉他身受的束缚来见证主耶稣。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一种诠释(也许他们是正确的),但不可忽略一个事实,就是第二种诠释与主耶稣基督亲自留给我们的榜样较为相称。
七 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 这不是指一个生来就是自由的人,而是被释放得自由的人,即一个得自由的奴隶。换句话说,如果某人在信主时是个奴隶,他毋须为此感到困扰,因为他是 主所释放的人 。他已经从自己的罪和撒但的捆绑下得到释放。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信主时是自由的,他应知道从此以后他是个 奴仆 ,完完全全是属于救主的了。
七 23 每个基督徒都是 重价买来的 。因此他是属于那位买他的主,就是主耶稣。我们是基督的奴隶,却 不要作人的奴仆 。
七 24 因此,不管一个信徒在社会上是什么阶层,也可以 在神面前守住 该身分。 在神面前 这几个字,是整个道理的关键。如果一个人能在神面前,那么就算他是个奴隶,也可以得真正的自由。“因此,生活上的任何身分位置都可以变成高尚和圣洁的。”
七 25 由本节至 38 节,使徒保罗向独身的人说话,不分男女。 童身 的人可以指男性或女性。本节是另一节经文,被人用来主张本章的内容并不一定是神默示的。他们甚至很过分地说,保罗是个独身汉,也是个大男人主义者,这里说的话,正好反映他的偏见!采取这种看法,诚是对圣经默示的一种恶毒的攻击。保罗论到 童身 的人时说他 没有主的命令 。他的意思是当主在世上时,并没有就这方面作过明显的教导。因此,保罗 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 说出来,而这意见是神所默示的。
七 26 大致上, 因现今的艰难 ,保持独身 才好。现今的艰难 是概括地指在世的生活。或许当保罗写这信时,正处于一段特别的艰难时刻。然而,艰难是少不了的,并会一直到主回来时。
七 27 保罗的意见就是,那些已经结婚的人,就 不要求 分开。另一方面,如果男人 没有妻子缠 ,就 不要求妻子。没有妻子缠 一句,并不单是指鱌夫或离了婚的。这是指不受婚盟束缚的人,所以包括没有结婚的人。
七 28 读者不可因保罗所说的任何说话,而以为婚嫁是犯罪。毕竟,婚姻是神在罪恶进入世界前于伊甸园设立的。神亲自下旨说:“这人独居不好。”(创二 18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也不可污秽。”(来一三 4 )保罗在其他地方提到,其实禁止嫁娶是末世离经叛道者的特征(提前四 1 ~ 3 )。
于是保罗说: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 初信的人决不应以为婚姻关系有什么不对。但保罗补充说,结婚的女子肉身必受苦难。这包括生儿育女的痛楚。当保罗说“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时,他的意思会是( 1 ) 我却愿意你们免 受因婚姻而带来身体上的苦痛,特别是家庭生活上的苦,或( 2 ) 我却愿意你们免 听我枚举这一切麻烦。
七 29 保罗强调,由于 时候减少了 ,这些正常合理的关系也应被视为次要的,以便我们事奉主。基督快要回来了。虽然夫妻之间应贞忠地履行夫妻的责任,但他们应致力在生活的每一方面让基督居首位。艾朗赛这样说:
我们的生活行为应有导向,就是要知道时光飞逝,主回来的日子已经近了。我们不可容个人贪图安逸而妨碍对神旨意的效忠 22 。
温尼说:
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不可以有丈夫应有的表现,而是指他与妻子的关系,应完全在乎他与主之间的更高关系……主在他心中应居首位;他不应容让亲情关系阻碍他对基督的服从 23 。
七 30 我们不应容让生命中的忧愁、快乐和财产在生命中占据不当的位置。这一切都属次要,主要是尽力争取机会,趁着白昼事奉主。
七 31 我们在世上生活,难免会接触世俗的事物。信徒在世,可以正当地使用这一切的东西。然而,保罗提醒说,我们故然可以用世物,却不应误用。举例说,基督徒不应为食物、衣服和享乐而活。他可以享用食物和衣服等的必需品,但不应容这一切成为他的偶像。婚姻、财物、生意,或政治、科学、音乐和艺术活动等,在世上都有其地位,但如果我们只意这些生活的话,就会分散我们属灵的注意力。
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 一句,取材于戏剧,意思指戏剧情节场面的转换。这道出我们今日所见的境遇,都是变幻不定的。莎士比亚的名句,充分地表达人生短暂的特性:“整个世界是个大舞台,男男女女都是演员。各人本身都有出场和引退的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扮演多个角色。”
七 32 保罗愿意基督徒 无所挂虑 。他指的是一些不必要地妨碍他们服侍主的挂虑。所以,他进一步解释说, 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 。并不表示所有独身的信徒都实在、专心致志地服侍主。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独身的状态使人有可能这样做,结婚的状态却不能。
七 33 同样地,也不是说 娶了妻 的人就不能专心在主的事上。这只是总的观察,就是婚姻生活要求人去想怎样 叫妻子喜悦 。他有额外的责任要操心。温尼指出说:“一般而言,结婚的人将自己事奉的范围限制了。如果他是未婚的话,就可以到地极去宣扬福音了。 24 ”
七 34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 。这里要加以解释。 没有出嫁的 或 处女 可以将大部分时间用于 主的 事上。所谓 要身体、灵魂都圣洁 ,不是指未婚的状态较为圣洁,只表示更能够将 身体、灵魂 分别出来为主所用。她不一定是更纯净的,但她在时间上较为自由。
再者, 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 。不是说她比独身的女子较世俗化,但她不得不将部分时间用来处理世务,例如打理家居。这些事都是合理、正当的,保罗没有加以抨击或贬低,他只是说明独身的女子较已婚的妇人有更多事奉的渠道和时间。
七 35 保罗阐明这教训,不是要令人受死板的制度束缚。他纯粹为了他们的益处想才指教他们,好叫他们思想自己的人生和事奉时,可以用这些教训作为指示,判别神的引导。他认为守独身是好的,使人可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从保罗的立场说,人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守独身。他并不愿意牢笼任何人,使他们受束缚。
七 36 本节至 38 节一段,也许是全章甚至整卷书信中最受误解的部分。一般的理解是这样的:在保罗的时代,男人在家里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他可以决定是否让女儿出嫁。没有他的批准,女儿是不可以结婚的。因此,一般认为这几节的意思,是指如果男人不准女儿出嫁是好的;但如果他批准女儿出嫁,也不算有罪。
对今日的信徒,这样的诠释差不多是毫无指导意义的。这与本章余下内容并不吻合,且是十分混淆的。
英文修定标准本圣经将女儿译成“许配给人作妻子的”。于是,意思就是如果男人与未婚妻结婚,是不算有罪的;但如果他不结婚的话就更好。这观点带来不少难题。
凯理在他的《哥林多前书注释》中,提出另一种观点,且是有很大裨益的。凯理相信 女儿 ( parthenos )一字,可以译成“童贞” 25 。这样的话,经文所讨论的就不是关于男人怎样处理女儿的事,而是关于他自己的童贞。依照这种诠释,经文是说男人决心守独身,这是好的;但如果他决定要结婚的话,他也 不算有罪 。
达秘在他的新译本里,也采用同样的诠释:
如果有人认为在处理自身的童贞上有不合宜之处,自己又不再是年青力壮,而是确有所需的,那就让他按心意而行好了,他这样做不算有罪,结婚成亲就是了。至于那些心意坚定,并没有需要,且可以自己作主的,如果心中认为要守童贞的,这样做是好的。因此,结婚是好事,不结婚是更好的事。
所以,仔细分析本节后,我们认为意思是指男人如已完全长大成人,觉得自己没有独身的恩赐,他结婚并不算有罪。他既感到有这样的需要,他便应随意办理,就是结婚。
七 37 倘若男人已决定要专心服侍主,而又有足够的自制能力,以致没有不得已的事使他一定要结婚,已决定要守独身的了,目的是要藉事奉而荣耀神,如此行也好。
七 38 结论就是, 叫 自己 26 结婚是好的,而为了更专心服侍主而守独身的 更是好 。
七 39 本章最后两节是给寡妇的忠告。当丈夫 活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约束 是指由神所立,婚姻上的约束。女人的 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 给另一男人。罗马书七章 1 至 3 节也阐述这真理,就是婚姻关系在死亡时告终。不过,使徒保罗在这里加了注释,就是这妇人有自由 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含意首先是指这妇人必须嫁给基督徒,但还有更深的意思。 在主里面 表示按主的旨意。换句话说,纵使她嫁给基督徒,但仍可能是不合主心意的。她在这重要的事情上必须寻求主的带领、引导,与主为她预备的信徒结婚。
七 40 保罗毫无掩饰地申明他的看法,就是寡妇 若常守节 不再嫁 更有福气 。这与提摩太前书五章 14 节没有冲突,保罗在那里表明,青年的寡妇应再婚。他在这里所说的,是一般情况下的看法,提摩太前书所说的却是特殊的情况。
然后他又补充说: “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有人误解这句话,以为保罗在说他对以上的讲论其实不是那么肯定!我们再次严正地反对这样的诠释。保罗在这里所写的一切,毫无疑问是经默示而得的。这里他只是说些讽刺的话而已。有部分哥林多信徒挑剔保罗的使徒身分,以及他教训的权威。他们声称自己所说的,正是主的心意。保罗的意思是:“不管其他人对我有什么批评,我也是有神的灵的。他们纵是声称有神的灵,但肯定他们不会以为,圣灵乃是他们所独有的。”
我们知道,保罗写给我们的一切都实在是 被神的灵感动 的。通往蒙福之路,就是遵从他的指示。
讲道材料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Ⅳ 婚姻(七 1 ~ 40 )
A 一般原则(七 1 ~ 7 )
保罗把话题转向一些特别的问题,是哥林多人写信给他提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不少古代人对禁欲,包括守童身,有种莫名的崇尚,哥林多人中显然有些人存这样的态度。保罗尽量容纳他们的见解,表示独身是“好”的,并指出其中好处。可是他视婚姻为正常的,后来更说明虽然独身有优胜之处,但婚姻却带来更完整的结合(十一 11 )。独身需要神特别的恩赐,保罗也不是不知道在哥林多作基督徒,所面对的种种压力,异教性道德的腐化,经常侵袭,他称之为“现今时势艰难”( 26 节)。他自己喜欢独身,但他对独身的倡导却十分低调。他并没有命令人可以独身就要独身,也没有说道德上独身高超于结婚。他视婚姻为正规,但承认有些人得神特别恩赐,可以保持不结婚。
1. “论到”( peri de ),这一节开头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问题的方程式(第 25 节,八 1 ,十二 1 ,十六 1 、 12 再出现)。 男不近女倒好 这句话,可以当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话(布鲁斯说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当作一个问话( Orr 和 Walter )。 好 不是指“必须”或“道德上更好”(参八、 26 节;创二 18 ;约四 3 、 8 ),乃是值得称许,不被指责的意思。 NIV 作“不结婚”,是诠释了、 RSV “男不近女”的字面含义。“近”( Touch )在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关系上的(见创二十 6 ;箴六 29 )。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认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没有性关系。但保罗却视性关系为婚姻里必然的部分( 3 ~ 4 节) 45 NIV 的解说似乎较佳,保罗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为没有婚姻带来的顾虑( 32 节以下)。但这并不表示结婚就 不好 。我们的主叫那年轻的官变卖所有,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物质占有都是罪恶的。
2. 一般原则就是人人当结婚, 自己的妻子 和 自己的丈夫 ,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罗同意独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时指出试探甚多: 免淫乱的事 (是复数的,表示很多这类行动)。在这样的引诱下, 每人 当结婚。 当 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许。当然也有例外( 7 节),但保罗很清楚说明什么是正规的。哥林多淫乱事充斥,未婚者很难洁身自守,更难叫人相信他们真的纯正不染。有人评论保罗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过,其实他这里主要不是评论婚姻(参弗五 28 以下),他不是说这是结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处理一个实况问题。加尔文说,“这里所论的,不是设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论到需要结婚的人”。康哲民认为保罗的话“不讨好却很现实”。
3. 婚姻中双方各有权利,保罗吩咐双方要尽当尽的本分( te{n opheilen )。各人要向对方尽责。保罗并没有强调某一方重于对方,乃将两方面放在同一地位,这在当时男性社会是一个特出的立场。他所用的动词是现在命令式,表示经常性的责任。他强调施过于受,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给与对方。
保罗再剖释这一点。 NIV 作 不属于她 ( does not belong to
her )的意译,动词 exousiazo{ 其实解作“操权”(参路二十二 25 ,“掌权管他们的”)。本革尔觉得“自己”的身子,与“没有权柄主张”两句子,有种“优雅的吊诡”。保罗是说丈夫与妻子都没有权完全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对彼此负责。请留意两件事:在这件事上,他把两性放在绝对平等的地位,同时,婚姻里的性行为是不可少的。保罗不接纳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观,也不接纳视性行为为污秽的婚姻观。
5. 有些情况下,双方也许同意不行房一段时间,为要全心全意 祷告 。但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罗认为双方完全属于对方,把身体保留不给对方,是一种亏负( apostereite )。 为要专心 ( hina scholasete ;“学校”一字从此而出),直解字义是“叫你们有这闲暇”。祷告必须不匆忙,生活的繁忙里,也许真的需要刻意地寻找与神安静闲逸地相交的时刻。可是,夫妇要暂断正常的关系,甚至为了这样神圣的目的,也要双方同意才可。然后,双方必须仍旧同房,否则他们本性的情欲需求,会置身于撒但的饵诱下。
6. 很少人看 这一句 是指以下的话而说(虽然在文句上是可以这样看的)。多半认为这句是指第 5 节或上述一段话而言,是对婚姻的接纳方面。停止性行为,可以说是 准许 ,(但恢复性行为就很难说是准许了)。不过,从整段讯息的协调来看,保罗似乎在说婚姻并非人人要守的责任,他陈述了结了婚的人的本分,但并没有说人人都要结婚。
7. 保罗自己的意愿,是 众人像我一样 更好。这一章看来显然保罗是没有结婚的,可是若说他从来未结过婚,却不大可能。犹太人必须结婚生子《米示拿》( Mishnah, Yeb 6:6 )。 R. Eleazar 说:“没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当的男人”《他勒目》( Yeb. 63a ), Raba 和 R. Ishmael 也说神留意人什么时候成婚,若“到了二十岁还未婚,祂就呼喊说:‘击打他的骨头!’”(《他勒目》, Kidd. 29b )。如此看来,保罗很可能一度结过婚(他曾属公会( Sanhedrin )的一员,就更加必然了;参徒二十六 10 ),不过写这信时却显然不是这种身分。他可能是个鳏夫,可能妻子离开了他(当他信主的时候?)。他有不少特别的恩赐( charismata ),其中之一便是他能以独身。他也承认持守独身是神赐的,没有这恩赐的人,不该尝试守独身。 各人领受神的恩赐。 结婚与否,不能一律定准,各人要认清神的恩赐。婚姻与童身,都是神赐的。
45 W. E. Phipps 认为这句指的是性关系,但他认为这是引用哥林多人的信,保罗不过引用来反验罢了( NTS , 28, 1981, pp. 125-131 )。
B 独身者与寡居者(七 8 ~ 9 )
8. 既说明了一般的原则,保罗进而处理各类别。首先是那没有婚姻连缔的,就是 没有嫁娶的和寡妇 。有人认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认为是指“鳏夫”。两见解的理由是,这字与 寡妇 对比。不过,这见解不够根据, 未婚 ( agamois )是含义很阔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约下的人。 寡妇 是特别提出来讨论的(参“和彼得”,可十六 7 ),也许由于她们特别易受侵扰,引来再婚的试诱。保罗说希望所有这样的人像他,保持现状。
9. 不过,这也在乎他们是否有这持守的恩赐,若神没有给他们恩赐, 就可以嫁娶 (是命令,不是准许) ,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 NIV 加上 激情 ( with passion ),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对的。不过,这动词可以解作在地狱( Gehenna ,即欣嫩子谷,象征灭亡之人的去处,迳指地狱。──编注)的焚烧(布鲁斯),原文中也没有 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这看法;在希腊文,意思是“若他们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罗上述才说过,“淫乱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六 9-10 ;参 M. L. Barre* , CBQ , xxxvi,
1974, pp.193 ~ 202 )。两见解都有可能。
C 已婚者(七 10 ~ 11 )
10. 对 已经嫁娶的 ,保罗颁下权威性的命令( parangello{ ;见注 TNTC 帖前四 2, 11, pp.80, 87 )。他强调这不是他个人的指示,而是 主 的命令(可十 2 ~ 12 )。这里保罗是指双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 离开 (动词是被动式的,“不可被分开”; MM 说蒲纸卷中这字“已几乎成为离婚的用词了”)。
11. 若是离开了 ,表示她可能不顺服这命令。或,如康哲民认为,这简单过去式表示可能已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离开了的妻子必须保持原状, 或仍同丈夫和好 。同样,丈夫也不可 离弃 \cs8 妻子。这动词与妻子离开丈夫不同,但结果是一样。保罗并没有提及耶稣所说的例外情况,就是犯了奸淫可以分开(太五 32 ,十九 9 )。不过,保罗在此并不是写什么离婚的系统条例,而是回答某些疑问而已。
D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肯同住的(七 12 ~ 14 )
12 ~ 13. 留意保罗这一番教训是 我说的,不是主说的 ,这当然不是说这话违反主的教训。 10 节他明说是主的吩咐,因为有主清楚可行的话作根据;这里却没有主明明的指示,他想清楚说明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示他这话没有权柄;他相信他有神的灵( 40 节)。莫法特指出,保罗谨慎于分别主的话和他自己的教导,正好澄清了某些人以为初期教会信徒随意制作需用的话语,硬说是基督说的这种论调。“保罗并不滥用自由编制耶稣的语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关键性的重点。其实在目前这例子,他要排解信徒生活上的争论,用主的权柄是最便利不过的了。”
其余的人 ,一定是指与非信徒的婚姻关系。因为除此之外,未婚、寡妇、已婚,所有情况都已说明过了。可是有些人是结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员信主,问题就来了。保罗对未信者的婚姻,与信徒的结合,以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这里关键全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 情愿 ( Syneudokei ,“与他同意”),继续婚姻关系,那 弟兄 (几乎与信徒同义)就不要 离弃她 。对于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继续同住,就不要离开他,保罗的吩咐语句是相同的(希腊和罗马的律法准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犹太律法却不许)。
14. 因为 带出理由来。信徒是“圣徒”,是神“分别出来”的人(见一 2 )。 成圣 的基本观念是与神的关系,不是道德上的正直无瑕(虽然逐渐会出现)。这样,信徒被神分别出来的身分,并不会因为未信时与仍未信主的配偶结了婚而削减。相反,善终归胜过恶,他的成圣总也覆庇了他的妻子。 成了圣洁 放在一个强调的位置(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继续着)。这句的真正意义很难说明,但属灵的原则是,与神相交的福气,不会只局限于眼前的接受者,而会扩散到别人身上的(参创十五 18 ,十七 7 ,十八 26 以下;王上十五 4 ;赛三十七 4 )。因此,信主的配偶成圣,也达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罗引用了一般接纳的观念,就是这样的婚姻的儿女是圣洁的。因为若成圣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么儿女就 不洁净 。这字是用在礼仪上的不洁净,“不能带来亲近神的”( BAGD )。这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信徒的儿女被视作信徒,直等到他长大到能以自主为止。父母的“圣洁”延及孩子,这孩子是“家庭单位中,神有权可取的”( Mare )。
E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不愿同住的(七 15 ~ 16 )
15. 若不信者不愿保持这婚姻,情形就不同了。 离去 是关身语态,“自己把自己挪开”(正如 10 节以下的动词,妻子离开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动,信徒就 不必拘束 了。这似乎说那被弃的配偶可以再婚;因为若说“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结婚”,语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里所有的作法,而不只是针对最末一句。保罗的意思是,神召我们得的生命,是以最广阔的 和睦 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里,同样以求取 和睦 为最高限线。有时,要与未信的继续同往;有时,则要接受未信者的决定,结束婚姻。最要紧的,两者都要求 和睦 。
16. 信徒如果维持婚姻关系,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这未能肯定。有人却作刚好相反的结论。至于最近期的翻译者与注释者,则取“乐观”的立场: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这段婚姻仍该维持下去。谁敢说这人至终不会得救呢?可是这见解的根据不够强。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传二 19 ,三 21 ;和见 Sakae Kubo, NTS ,
24, 1977 ~ 78, pp.539 ~ 544 ),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坚持要结束婚姻关系,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话,必招致苦恼冲突。必然的冲突,不肯定的结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单当作布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标( 15 节)。
F 活出神所命定的生命(七 17 ~ 24 )
保罗的笔触从婚姻转移到更广阔的问题,就是在神所分派的任何景况下,都能活得满足。他用两方面来作对比,一方面是神给我们的装备和呼召,一方面是割礼和奴隶,是当日宗教与社会的最显着分界线。作基督徒,就以神给我们原有的身分来事奉,受割礼的,没受割礼的,为奴的,自主的,或是别的任何身分。每一身分都在事奉神上有它的地位。例如作奴隶的,可以用生活见证在奴役的限制下,怎样事奉神(这是自由的人做不到的);那自主的,又能见证他怎样自愿地顺服神,事奉神。保罗的重点是,各种景况下都可以事奉神,不必因为信了主,就离开原有的岗位。
17. 只要 ( ei me{ ,“但是”, BDF 376 )有点突然。可能是为引出下文,与上文对比之用。保罗已申明信徒的自由( 15 节),但自由并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况下有自由取舍,在这之上,保罗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这一段经文中,保罗“主要不是论神呼召人 进入 什么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时,他当时的身分是什么。”很多现代译本作“ So let him walk ”( AV ),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保罗很喜欢用“行”来作比喻,描写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进行着的。这一节里保罗两次用各人,放在强调的位置上( NIV 删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强调个人的责任。动词 memeriken ( 分配 assigned ),常用作把东西分给人,不过多半把分的东西也写明出来。这里是指神所分给人的恩赐;每个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赐。 召 (希腊文没有 在 〈 to which 〉)提醒我们,得救是先从神的恩召来的。不是我们拣选神;是神拣选我们。当神赐某些东西给我们,在某种身分上呼召我们,我们就当依从祂所安排的来生活,使用祂所赐的一切。此外,这不是单为哥林多教会的福利而创的,乃是 各教会 共有的常规。
18 ~ 19. 这对割礼与不受割礼这重大的宗教分界关联重大。对犹太人而言,割礼重大无比,尤其是在马加比斗争之后。他们看未受割礼的人,是在神的约之外,在神给选民的福分里无分。换言之,割礼就是一切。可是在外邦人看来,割礼是一把笑柄,是被蔑视者的记号。他们若见到犹太少年人设法用手术,把割礼的痕迹除掉,好使自己在希腊文化的广大世界里立足,就认为这少年人茅塞顿开了(见马加比书一 15 ;约瑟夫( Josephus ), Ant. xii. 241 )。但保罗肯定地说,这样的界线丝毫无关重要。受割礼不受割礼,算不得什么,全无关系(参加五 6 ;六 15 )。因此,不管身分是什么,不必求改变;在这两者之上,最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任何仪文的规则也不能与守神诫命相提并论。
20. 17 节的原则在此重提一次。保罗重申神旳呼召与被召者当时的外在身分的关系,神既喜悦在人某种身分下呼召他,他就该持守那岗位事奉神。 守住 是现在命令式,有持续的意思。
21. 保罗从宗教分界转到社会分界。 蒙召 时为 奴隶 的人,不必为此 忧虑 。神在他为奴时召他,自然给他力量过为奴的生活。这一节的下半句是说“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 rather use ( it )”,专家们对此意见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维持原有身分的印证,认为保罗叫人“虽然有机会可得自由,也不如尽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腊文看,这是很有可能的。不过那动词的简单过去命令式,则表示新“用途”的开始,而不是继续用原有的。同时,保罗既然觉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带来困难,很难想像他对奴隶会作别想,因为奴隶带来更大的困难。保罗可能在说:“你的身分并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个奴隶,不用忧虑,若能自由,则尽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与主的关系。”
22. 保罗用对比的句法,强调外在身分的无关重要。作奴隶的蒙召,便进入为神儿女荣耀无比的自由里,他已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这神圣的自由远强于他外在的景况,他该看自己是 主所释放的人 ( freeman 是从为奴获释的,也指从未为奴的人)。 被主所召 该变成“在主里蒙召”,就是被召进“基督里”去。加这个字上去很特别(一般只用 召 便够);表示加意强调信徒与神圣的主那亲密的关系。保罗特别拿奴隶作比喻(奴隶是第一世纪最被轻视的人)是别有用心的。此外,相辅相成的真理,就是 自由身的人蒙召 ,就成了 基督的奴仆 了。这里的重点同样,外在环境根本不重要。 自由之人 最重视的,该是他与基督的关系;他的一生该谦卑顺服他的主,别的无关重要。
23. 保罗重复说你们是重价买来的,见六 20 (参阅注 )。信徒是主血所买的,他们属于主,就不该作 人的奴仆 。戴斯曼指出,不少奴隶的解放令的文献中(见六 20 注 ),特别说明一个人看被一位神明买了,作了该神明的自由人,那么他就永不可再被卖为奴隶( LAE , p.325 )。保罗也许心目中也想及这一点。没有人能强逼哥林多人再次为奴;那么他们自己就更不该甘愿为奴了。可是,作自由人必须有与别人不同的性格、思想与心志。无条件地接受人家定下的规条,服役在人为的体制中,并不困难,这正表现出为奴者的思想。基督徒却不是这样。
24. 这一段结束时,再把已提过两次的原则重申一次( 17 、 20 节), 各人 (留意个别性)要守住神召他时的身分( NIV 的“ to ”是不必要的)。这并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过提醒人不要因为作了基督徒就要转换身分。信主并不是叫人要改行业(除非与信仰不相合),做更“属灵”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们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祂召我们转变。全段中, 召 ( called )的简单过去式,是追溯神呼召的当儿, 守住 则是现在进行式的。保罗加上“在神面前”( NIV 作 as responsible to God )。他不是倡导一种消极的接受,无论如何持守现有的状况。他乃是要提醒信徒们,他们在信主的生命路上,并不孤单;神与他们同在,不管环境如何。因此,保守自己在祂里面,是首要的,不可中断的。
G 童身(七 25 ~ 38 )
25. 论到 ( peri de ,见七 1 )指哥林多人询问的另一个问题。 童身 ( parthenoi )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时指男的(新约中只见于启十四 4 )。有人认为这里指男女二者(例如本革尔, Craig, Hurd, p.68 )。 J. K. Elliott 认为那众数是指已订婚的男女( NTS , 19, 1972 ~ 73, p.220 ),而 J. Massingberd Ford 则认为指年轻的寡妇或鳏夫( NTS , 10, 1963 ~ 64, p.362 )。不过,从段的论调看来,保罗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词,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这第六次很自然也该相同。女孩子结婚与否,是她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保罗在这事上并没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这是他自己的劝告。他用 主的怜悯 来描写自己,同时肯定了两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确实。所用的完成式( e{lee{menos )表示 主的怜悯 恒久不变, 忠心 ( pistos )则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当有的责任。这个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这经文中不大切合。
26. 保罗的劝告,是以 现今的艰难 ( anangke{ )来做根据的。一般认为这是指主再来前的艰难,而且往往当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约中从未这样用这个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毁前的困境(路二十一 23 )。保罗时常提及主再来,可是没有用 anangke{ 。他用这字时,意思是“不得已”( 37 节,九 16 ),“困苦”(林后六 4 )等,却从不指主再来之前的事态。这里似乎不单指信徒一般受的敌对,而是写这信的当时,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本革尔肯定是“革老丢时代的饥荒,徒十一 28 ”)。不管到底是什么,保罗的这班朋友当时正受着不寻常的难处;既在艰难之中,他认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风暴雨中,绝不该更换船只。
27. 保罗清清楚楚解释: 已经结婚 的人(希腊文的意思是“与妻子连结起来了”,中文作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解脱。若“已经解脱了”(意即已离婚、已去世,或从未结婚),就不要求妻子。两个动词都是现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实的景况。
28. 不结婚固然好,结婚却仍然是正常的,这是保罗一贯的立场。婚姻并没有丝毫罪恶的成分,他再三地说明。虽然时势艰难,最好不结婚,但若结婚也并非犯罪。 处女 也是一样。保罗叫人最好不结婚的理由,是结婚 必受苦难 (原作 thlipsis ,“苦难”是单数),但他没有说明是什么苦难。 Robertson 和 Plummer 引用培根的话:“有妻儿的,是命运的俘虏”,“儿女使劳苦得着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带来责任,但在艰难情势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烦恼。 肉身 (英文作 in this life ),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软弱,“人生的一切限制”( Ruef )。保罗不再继续谈这问题,深显出他的体谅。他用 我 字,是强调式的;他在尽所能(用的是意欲现在式) 免 他们受苦。
29. 我对你们说 (“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话更加严肃。 减少 \cs8 是现在完成式分词:“时候减少了”。很多人认为是指主再来,也许是不错的,不过保罗虽然时常提到主再来,却从没有因主再来而给这样的劝告。不论先后的书信,他都用主再来鼓励人要无可指摘(见帖前五 1 ~ 11 ;腓一 9 ~ 11 )。这里强调的时势艰难,根本没有提及。那些主张这里是说主再来的人,似乎无法回答为什么末世的一代,与其他世代的人生活有异。我们都要面对同一的审判。加尔文认为是指人生的短暂( Robertson 亦同);但很难与下面的吩咐相配合。 RSV 作“指定的时日”( appointed time ),但问题是:“指定什么?”最好的解释是当时哥林多面临的局势( 26 节的“艰难”)。看来这局面快到顶峰的阶段;在困境中,许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换,尤其 是有妻子的 ,要像“没有妻子的”。
30. 其他事情也一样。哀哭的,原必笼罩在哀愁中;快乐的,必乐也忘形;买了东西,自然欣庆新得手的东西。可是,在苦难汹涌之中,时日无多,人人都不能再沉浸在正常的观感里了。信徒就更不该沉迷在今世的境遇中;要超越这一切。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 ,这句话总括了一切。句子的结构很特别( chraomai 是直接受格,新约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却很明显。保罗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时空中东西的人。 专注 译自 katachraomai 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复合字前的字,加上了字首 kata ,有时会使一个简单的动词添上了恶性的意味(“滥用”)。不过,有时只是加强了语气(“用尽”),加强的程度并不显着(即是说简单形式与复合字分别甚微)。在这段经文中, NIV 似乎取得其用意,说那用世物的人,不该被今世之物缠磨,忘记了世物本短暂,永恒才最要紧。 sche{ma ( 现在式 )是指外面的形状,尤其是指会变形的意思。世事变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质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当它有永久不变的价值,就愚不可及了。
32. 保罗复述 27 节下段的话,希望他们 无所挂虑 ( anxieties , RSV );时势的困扰,就是说结了婚的人要为配偶挂虑:“一个人可以自称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儿寡妇,立时成了懦夫”(赖富特注 26 节)。这 挂虑 会叫人事奉主不够全心,达不到保罗的标准。 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 也许保罗觉得这是最好不过的(解经家多半存这主张),不过,他刚刚又说过,他愿意收信者 无所挂虑 ;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们事奉主能安心舒畅,接纳神在他们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圣洁等问题诸多牵挂顾虑。 MM 证明动词 aresko{ ( please )的含义是为别人好处着想而事奉,这里则指神。这是保罗情愿独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没有分心的事。
33. 反之,娶了妻的,必然有某些今生的事挂虑。这不是指属“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须顾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责任要承担,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费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对怎样讨妻子喜悦( aresko{ 如 32 节)。 34 节的“分别”,应该归入这一句,他要讨主喜悦,也要讨妻子喜悦,就被“分割”了。
34. 有的版本把 分别 一动词,当作妻子与处女的分别( AV ,中文亦然)。不过,这不是希腊文的本意。保罗继续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 没有出嫁的 当然可以指寡妇、离婚的,或 处女 ,所以这里特别指明是处女而言。没有结婚的女子,没有婚姻的束缚,能以专心在神的事上,没有分心的事。她“身体灵魂都圣洁”( RSV )。“圣洁”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别为圣。处女并非比妇人更圣洁,但她的分别为圣,则不被家庭责任所影响。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须关顾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样,也要挂虑 世上的事 ,讨配偶的 喜悦 。
35. 保罗强调他说这些话,全是为他们益处(“ benefit ”或“ advantage ”)。 不是要牢笼你们。 牢笼是借用打猎的比喻,“不把猎网投罩你们”。他并不想擒住他们,约束他们。他希望他们行 合宜的事 ( eushe{mon ,“状况良好”),就能持之以恒( euparedron )。未婚者的事奉不致于受到中断,没有任何分心的事。
36. 保罗再三表明清楚,他一方面说明独身的优胜处,同时亦表明婚姻不该被轻视。 处女 出嫁并非犯罪,这一节很难解释,有三种讲法,都有人主张。
( a ) 有人 指女子的父母或监护人, 待……不合宜 ,指没有为她的婚姻安排。父母的立场认为守童贞比结婚更好,于是使她不出嫁(至于女子同意或不同意则不清楚)。可是,这时候却犹豫自己做得对不对。在第一世纪的哥林多,女子到了结婚年龄却受阻碍,而她又急于结婚的话,势必招祸上身,且父女均受羞辱。 过了年岁 原字是 hyperakmos ,一个很特别的字。意思大概是“过了发育成熟的阶段”,( akme{ 是“最高点”;“全盛时期”,柏拉图说女孩子到了二十是达到 akme{ , Rep , V.460E );也就是说,她已到达或过了应该结婚的年岁。保罗再加上一点,“事又当行”( it has to be , RSV ),可能是说她没有持守的恩赐(参 7 节)。父母既见这情况,就可随心愿办理,不算有罪,让他们结婚好了。反对的原则有二:“他的童女”通常并不代表“他的女儿”(不过也出现过; LSJ 引用沙孚克理( Sophocles )把“我的童女”说作“我的女儿”)。同时把监护人包括在父母之内,也是言之过急。此外,“叫二人成亲”很自然当作这一节里所提的男女,这原是没错的;可是,文法专家 A. T. Robertson 却认为这句动词的主语,是“从上文下理引申出来的(指一对青年男女)”( Grammar p.1204 )。 AV 及 JB 取这看法。
( b ) NIV ( RSV 、 GNB )却主张 有人 是指一青年男子, 童女 是他的未婚妻;两人同意守童身。保罗告诉他们,若改变心意要结婚,也没有罪。不过,这样似乎把现代的订婚观念渗进去经文了。希腊人看来没有“订婚”这回事的(康哲民)。犹太人及罗马人则有许配的仪式,不过这超过了我们“订婚”的涵义;这其实已等于结婚的第一阶段,只能依离婚手续才可以解除的。而且,这不是由二人合意就可以进行的,必须由父母安排。即或容许这里是“订婚”,问题来了,“订了什么?”当然是“订了婚”,“预备结婚”的了;若不是想结婚,又何用订婚呢?况且,若是这样假设的话, 待这童女不合宜 ( acting improperly
towards the virgin )一句就很难明了。他若答应了不与她姞婚的话,那么,不娶她就没有什么“不合宜”。还有,“他的童女”( NIV 把希腊文的“他的”,译作 他订了婚的 ),这样称一个人的未婚妻,未免怪异了。这说法虽在某些圈子十分流行,可是 Hillyer 的见解很有道理,他说这个解释反映“较近代西方的背景”。
( c )不少解经者又认为,保罗是指“属灵的婚姻”,人有了结婚的形式,却像弟兄姊妹般生活在一起,在极度属灵的动机下,禁戒性欲。他们追求的是灵的合一,非肉身的结合。有这观点的人,往往把 hyperakmos 指那男人(文法上是通的),而解作“热情过度”之类的意思。如果抵挡不住了,保罗准许他们结婚。对这观点最有力的反证,就是保罗根本认为结了婚的人,若禁制性关系,属于亏负对方的行动( 5 节;存这观点的人很少讨论这一点)。禁戒性生活,若彼此同意可以“暂时”实行,但过后就必须“同房”。一个这样重视婚姻性生活的人,竟能赞许不履行性关系,真是很难想像的。此外,这观点必须把动词 gamizo{ (“叫……成亲”),解作“出嫁”( 38 节注)。 Robertson 和 Plummer 认为这一点是关键。还有, hyperakmos 解作“热情过度”,也甚有可疑。莫法特说这字指“性欲的涌流”,可是没有解明理由,也并不顺情理。若认为主题没转换,必然是指那男子,那么这解释就是必然的;但这字的解释,却并不是这样。末了,“属灵婚姻”最早出现于第二世纪,而且备遭反对。依我们现今的知识,绝无理由相信这事早已存在,而且保罗也赞许。
每一个解释都有充足的反对理由,不过,第一个见解似乎较宜接纳,因为反对的理由没有其他两个那么强有力。
37. 保罗再度强调 处女 不嫁更好,却列下了四种条件,才可以这样作。
( a )他要 心里坚定 ;确信自己这作法是对的。( b )没有 不得已的事 ,即外在的承诺如合约之类。( c )他有“权柄”( exousia ),“由得自己作主”( Parry )。奴隶就没有这权柄了。( d )“心里又决定了”( kekriken )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这四条件达到了,这样,他不让她出嫁 是好的 。
38. 保罗的结论是,叫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动词“叫她出嫁”( gamizo{ ),在新约之前未曾出现过。字末的 -izo{ 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这样,用在订婚夫妻或属灵婚姻,就不合适了(那两种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这两种观点的人说,新约时代的 -izo{ 字末,在许多动词上已渐渐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过没有人证明 gamizo{ 果真是这样。存这看法的人,坚持说这 gamizo{ 与七 28 的 gameo{ 意思一样。可是,保罗何以要更换动词?何以只在这里改?何以用一个动词,是别处一贯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
H 寡妇(七 39 ~ 40 )
39. 基督徒旳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 koime{the{ ,“睡了”),她就可以再结婚。 NIV 译作 他必须是主里的人 ,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接纳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紧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40. 保罗从头至尾都避免说独身更高尚,他认为寡妇若能保持不再嫁,会更 有福气 ;不过,我们读这句话时,必须记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况。保罗说这番话时的权威,并非暂时性的;他有时有耶稣的话可以引用,有时他表示自己的见解,但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认为自己有 神的灵 。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动,他的话并不只是他的私人见解。他说 \cs9 我也 ,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认有启示,保罗一点也不落在他们后面。
|
|
哥林多前书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7:1
保罗开始答复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写信询问的一些事(看4:18注)。从信中答问所用的字眼“论到”,我们可以归纳出所问的题目有:婚姻(7:1)、童身(7:25)、吃祭偶像的物(8:1)、属灵的恩赐(12:1)、给耶路撒冷教会的捐款(16:1),和亚波罗(16:12)。
本章和前一章的重点不同。前章下半(12节以后)针对的是自由与放任的问题,本章则是禁欲的问题。哥林多教会中可能有一派走进了另一个极端,主第绝对禁欲、不婚。保罗认为不可,因为违背了神造男造女的原意,而且会予撒但以可乘之机。参7:2-7;《提前》4:1-3。
本节“男不近女倒好”,原文前面无“我说”,很可能是保罗引自信中的一句话,也可能是禁欲派口中常说的一句话。这派与6:12“凡事我都可行”的那一派各走极端。这话不可能是保罗说的,因为他赞成婚姻生活。在《提前》4:1-3,他且认为禁止嫁娶乃离弃真道。因此这句话的前后可加引号。保罗接上在2节便予以驳斥。(另有一种解释,认为保罗此语乃针对哥林多教会当时的危机而说〔参26节〕,不婚只是权宜,不可当成戒律。)
7:2
读本节圣经须明白保罗写信时所面对的紧张情势,以及他对陷入了禁欲生活中的信徒的关怀。从表面看,他好象并不赞成结婚,只把结婚当作解决淫乱问题不得的手段。但事实上,他在本节肯定婚姻生活是完全正常且合法的,并禁止已婚信徒对婚姻存否定观念,实行禁欲(3-7节)。
“淫乱的事”很多,最为人熟知的是哥林多城的庙妓。单是建于亚科坡利山上的亚富罗底女神庙中便有庙妓千人,把性欲当作祭祀献神。
7:3-4 男女缔订婚姻盟约之后,已把自己给了对方,便不再有主张自己身子的完全权利。禁欲有同剥夺对方应有的欢好权利。
7:5 夫妻分房须双方同意,且须有正当的理由(例如祷告、禁食),时间不可过长。如果超出人性能忍受的极限,会给撒但以可乘之机。
7:6 “这话”指暂时分房。保罗容许(“准你们”)信徒这样做,但不以此为定规(“命你们”)。信徒仍应尊重婚姻生活。
7:7
保罗的婚姻情况,圣经中无详细资料可考,只知道他专心传道,独自一人,没有妻子陪伴(参9:5)。他可能终生未结婚,也可能妻子早逝,或在他与犹太教信仰脱离后,专一侍奉基督,妻子别他而去。他对婚姻的重要有深刻了解,决非一个厌恶结婚的人。他曾收提摩太为义子(提前1:2),可能补偿他失子之痛。
“象我一样”指保罗一样过着独身的生活。有的人有结婚和做父母的恩赐,有的从神领受独身的恩赐,有的人且为天国的缘故自阉(参太19:12)。
7:10-11
夫妻不可离异是主耶稣的命令,见《马可》10;2-12;《路加》16:18。夫妻一方离开另一方,不可再结婚;若要结婚,宁可与原来的配偶和好。婚姻盟约神圣,必须信守。
7:12-13 本段背景是,当时有些信徒婚后信了主,而配偶是未信的。遇到这种情况,作基督徒的一方,即使配偶还未信,也不应该与配偶分开。
保罗在10-11节刚好用过主耶稣亲口的教训,所以色列在12节讲自己的教训时,便说明这是“我说,不是主说”的。有些问题,他可以根据主耶稣的教训来解决;有些只能根据他自己的意见(25节),但一样是出于圣灵的启示(40节;14:37)。
7:14
哥林多信徒心中存在着一个问题:信主的一方会不会因有未信的配偶而被玷污?保罗用旧约里的圣洁原则来回答:不会。会幕里的圣坛、圣物是圣洁的,不会因着不洁的人而成为不洁,反会叫接触它的人也成为圣洁(参看出29:37;利6:18)。“成了圣洁”是指不信的人一方因着与配偶联合,也享用得到主赐给配偶生活上的各种福气;但不是说家庭里有一个人信主,其余的都会自动地得救恩。得救完全是个人与神之间的事,不能凭藉父母或配偶。
7:15-16
“不必拘束”就是说“不必勉强”。信主的一方没有义务坚持与信仰不同的一方共同生活下去。对方既求去,与其吵闹不和,何如由他(她)离去。但这仍消极的解决方法。信的一方应积极地以身作则,带领配偶归主,这才为主所悦纳。才能共享主里的和睦(罗14;19)。
7:17-22
信徒的社会地位虽各不同,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神的呼召。信主的时候,是贫是富、是已婚未婚、是受了割礼或未受割礼的(犹太人或非犹太人)、是为奴的或是自由的,都毋须去改变,因为神不凭这些看人(比较19节)。
7:23-24
信徒信主前如果是奴仆,不必勉强改变身份。他虽然有肉身的主人,仍可一心服侍基督(西3:22-23)。但是信主时若是自由身,就不要卖身去做人的奴仆,因为基督徒应该以基督为他的真正主人。
7:25
保罗开始讨论另一个哥林多教会所发出的问题(比较1节),就是信徒应该怎样看独身?保罗说明,对这件事他没有主耶稣的直接教训为根据(“我没有主的命令”)。他所说的是个人的观点;但即使中介个人见解,也是神的默示,因为这些是在圣灵的感动下写的(40节)。
“童身的人”(28节、34节、36节、37节)希腊原文作parthemoi,即处女(见太1:23),意思与8节“未婚的人”(agamoi)不同。34节将“处女”和“妇人”(agamos)分开,这些处女可能指当时一些已经许配了的女子,只是还未成婚。哥林多信徒的问题是:这样的女子,应该及早正式结婚,还是可以持守独身?作这种决定的除了那女子自己以外,当然还包括其他当事人—她的未婚夫和作主婚人的父亲(36-40节)。
7:26 “现今的艰难”指哥林多信徒在一个邪恶、淫乱的环境中所受到的逼迫、引诱和各种困难。
“守素安常”指上文的独身。没有结婚的人不必急于结婚;已结婚的也不必求脱离(27节)。他是针对当时的艰难情况而说,不是要所有的人普遍接受。
7:28
“肉身必受苦难”,肉身不单指身体,且包括今生的生命所受的限制,和所有的软弱,这是因为人与创造主远离的结果。有家庭的人要比没有家庭的承负更大的担子;面对为主而受的逼迫时,也要受更多的苦难。
7:29-31
这一段话有两种解释。一说保罗是讲主再来的事。“时候减少了”指主再来的日子越来越近,信徒不要专注世事。比较《罗马书》13:11-14。这里所描写的都是将来天上的情形(可12:25;林后4:17等)。“有妻子的要象没有妻子的”,是借军队生活来比喻基督徒不为属世事物缠累决心。“用世物的要象不用世物的”,是因为世事无常,变迁不定,不应心系于今生事物上。另一说则解释为当前生活的描写。“时候减少”指为主作工的时间越来越少。生命稍纵即逝,因此不要为世物过分劳心劳力,属物质的东西变幻无常,转瞬即消失。
从这几节中用了四个“要象”,可以看出保罗所强调的是:基督徒在今世生活,要象主再来的日子已经临到一样,看事物不可象今世之子,只看重短暂与眼前的。基督徒应该注重那永远和长存的(参林后4:17-18)。他这段话因此同时触及现在与将来。
7:32-34
在“艰难”的世代,有家庭负担信徒,顾虑分外多。保罗希望他们不要有些挂虑,可以专心侍奉主。34节的“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因古卷点句及经文出入,可有另一译法,将之分为二句:一句为“他的心就分了”,紧接33节,结束上句。说结了婚的男人既挂虑世界的事,又要照料妻子,不能专心侍主。下句为一新的开始,为“没有结婚的妇人和处女,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没有结婚的妇人”是已订了婚但未结婚的女子。既已订婚,不是出诸自己的主动,所以不会象结了婚的女子一样,为世事挂虑,要照料丈夫,可以专心主的事,培育自己身体与灵魂的圣洁。
7:35 “牢笼”是将人象奴隶般管辖住。保罗说他的这番话是为信徒的好处,无意限制他们行动的自由,各人可以合宜行事,但求能专心侍主。
7:36-38
关于本段经文,有两种解释。1,当日希腊与罗马社会,象中国一样,女儿的婚事由父亲作主。主再来的日子近了,父亲不想女儿结婚受苦(参可13:17说。“当那日子,怀孕和奶孩子的有祸了”),但这种对女儿的禁制若不合宜,女儿已快过错过青春,且在生理、心理上都需要结婚,可以准她出嫁,不算有罪。2,这里的女儿指已订了婚的处女,象她们的父亲一样,鉴于主的日子近了,不知应否结婚。保罗在此答复她们的问题。后一解释乃由于本段经文中“女儿”一字在古卷也有作“处女”的。传统都从第一说。参7:25注。
7:39
婚姻为男女终身的盟约。丈夫若死亡,这约束便可以解除,女的可以再嫁,但必须是主里的人。保罗可能是在这里答复寡妇可否再嫁的问题,似为8、9节的补充。这解释当也适用于已丧妻的男人。
7:40
保罗说他不是用使徒的权柄说这话,而是圣灵感动他说的。他用“按我的意见”并非表示不确定,反而有坚信的意思。他不是对此教训出自圣灵有何怀疑,只是把他所领受的用婉转的话转达出来。本节可以意译为“我确知道我已被神的灵感动说这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