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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 - 出埃及记(Exodus)第21章

“你要在众民面前订立的典章是这样的。
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要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补偿什么。
他若是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出去;他若是有妇之夫,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
他的主人若是给他妻子,妻子又给他生了儿女,那么妻子和儿女都要归给主人,他自己要单独出去。
如果那奴仆明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审判官”原文作“ 神”)那里,又要把他带到门前,或是门柱旁;他的主人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他的主人。
如果有人把女儿卖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以后又不喜欢她,就要准她赎身;主人没有权力可以把她卖给外族人,因为主人曾经欺骗了她。
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就必须照着待女儿的规矩待她。
如果他另娶一个妻子,那么,对她的饮食、衣着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减少。
如果他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补偿什么。
“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人若不是蓄意杀人,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我就给你设立一个地方,他可以逃到那里去。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邻舍,用诡计把他杀了,你要把他从我的祭坛那里拿去处死。
“打父母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拐带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还留在他手中,必要把那人处死。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如果人彼此争论,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但他还没有死,不过要躺在床上,
以后,他若是能起来,能扶杖出外行走,那打他的就可算无罪,但要赔偿他停工的损失,并且要把他完全医好。
“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仆或婢女,以致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罚;
但如果他还活一两天,那人就不必受刑罚,因为那奴仆是他的财产。
“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
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如果有人击打他奴仆的一只眼,或婢女的一只眼,把眼打坏了,就要因他的眼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仆的一只牙,或婢女的一只牙,就要因他的牙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
“如果牛触了男人或女人,以致死亡,那牛必须用石头打死,只是不可吃牛的肉;牛的主人却不必受刑罚。
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触人,牛主也曾经受过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触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头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处死。
如果给他提出赎金,他就必须照着提出的数量全数缴付赎命金。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触了人的女儿,都必须照着这定例办理。
如果牛触了人的奴仆,或是婢女,必须把三百四十克银子给他的主人,那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
“如果有人把井敞开,或是有人挖了井,而不把井口遮盖,以致有牛或驴掉进里面,
井主要赔偿,要把银子还给牛主或驴主,死的牲畜可以归自己。
“如果有人的牛伤了他邻舍的牛,以致死亡,他们要把活牛卖了,平分银子,也要平分死牛。
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触人,牛主竟不把牛拴好,他必须赔偿,以牛还牛,死的可以归自己。”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出 21 章 >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21 章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出 21:2>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 

  21:2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出 21:24-25>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21:24-25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 5:38-48 )。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