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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 - 出埃及记(Exodus)第21章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或作“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第 21 章 

  出 21 章 >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21 章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出 21:2>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 

  21:2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道地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出 21:24-25>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21:24-25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 5:38-48 )。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