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五章
第 25 章
申 25:1-3> 处罚犯过的人,这律法过时了吧?与我们有关吗?
25:1-3 乍看起来,这几节经文似乎已不再合时。但是仔细观察,其实内含几个重要的管教原则:( 1 )在他们犯过以后,要很快地处罚。( 2 )处罚的程度,要根据他犯罪的严重性。( 3 )不要处罚过度,要适当、快速、公平、有节制地处罚,如此既能达到目的,又顾及受罚者的尊严。你是否负责管教孩童、学生或雇员?请依照以上三个要点,负起这种责任。
申 25:4> 旧约这个条例的要点是什么?
25:4 古时人常常使用牛在禾场上踹谷,有时牛用蹄子踩踏,将谷粒与糠秕分开,有时牛拉着石辊压在谷物上脱粒。在这时或在牛拉磨石将谷粒磨成面粉时,笼住它的嘴,就是在它工作的时候不让它吃谷粒。保罗在新约中用这个例子,说明教会不可亏待基督的工人,他们应当获得经济的供给使他们得到照顾(参林前 9:9-12 ;提前 5:17-18 )。可见不该不公平地对待为基督工作的人,应当公平地付给薪酬。另外它也有广泛的意义,就是对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啬。
申 25:5-10> 这是条有关什么的律法?它的意义何在?
25:5-10 这是一条有关“叔娶寡嫂为妻”的律法,规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产业。在以色列的习俗之中,家族血脉的延续很重要。纪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从你后裔的谱系追溯。寡妇如果嫁给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谱系就会中止。所以她玛才会拼命想维护这种权利。(参创 38 章)──《灵修版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五章
信任与怜悯(二十四 10 ~二十五 4 )
为借方保留一些“私隐”,可能是二十四 10 ~ 11 的背后原因,而另一个原因是贷方在借出款项时除出于利益外,还要存爱心去授予;或更甚者,贷方可能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借出,但他亦不当以不信任的态度作基础。借方应拥有保留选择当头(即抵押品)的权利,因为物件的重要程度他最清楚。这种借贷方式的重点在对人的信任并在爱中施予,让我们也有这种甘心爱他人的动力。另一种的借贷是对极穷乏的人,他唯一可作抵押的是他的外衣,贷方也当因爱顾他而每晚归还他,使他有保暖的衣服,这样的行为,能使自己得到神更大的祝福。
作“散工”的工人,每日的工钱供给生活的一切,扣押工钱使他们得不到身体上的供养,这种罔顾他人的举动,会招致神的忿怒。
二十四 16 是个人为自己所行承担结果的典型句子,虽然神常说对敬畏祂的人施慈爱,自父及子至千代;但对违背的人则施罚只至三、四代,这是一种强烈的对比,衬托出神慈爱的深厚;然而,神的基本原则是按人所行的回应他,因此,每人都要为自己所行的事负上责任,不能推诿。
怜爱孤儿寡妇以纪念以色列人也曾受欺压(二十四 17 ~ 18 ),神怎样看顾他们,他们也当这样看顾其他有需要的人,这才配得上称为神的选民。二十四 19 ~ 22 是一些具体的例子。今日我们也要善待有需要的人,但当然是以不同的方法实行了。
二十五 1 ~ 3 是对受罚者的一种保障,免刑罚过重而有终身损伤或生命危险。这样的吩咐也暗示人性的一种罪恶倾向──没有怜惜的心。愿意我们以更多的爱与接纳来代替我们的憎恶与仇恨。
思想 善待他人是一种损失吗?你愿意因为爱弟兄的缘故,放弃你一些应有的权利吗?
当尽的本分(二十五 5 ~ 12 )
为没有儿子的兄弟生子立后,是作兄弟者当尽的本分( 5 ),这也是当时中东地区常见的风俗习例。创世记三十八章曾有相类似的事件发生,而路得记则叙述了相若的条例,即一人若没有兄弟,他的近亲应承担为他生子立后的责任。
对当时的以色列人来说,他们将进入神应许的迦南地,并可以分取一份地土作为他们终身的产业,然后在其上耕种,收取农获,这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至宝贵的拥有。但若没有儿子继承他的地土,则在平均地业的事上出现一些困难,故此,为兄弟立后,是在此情况下一种有效分配土地的方法。
另一方面,此条例与神的约有关,因神立约的对象,不单是亚伯拉罕自己,也是与他的后裔立约(创十七 7 ~ 9 )。因此,人若没有儿子,则神对以色列人的约像落了空一样。从这条例,我们可以看到神十分重视他与选民所立的约。今日我们同样是神的选民,神也重视祂向我们的应许,必保守祂自己的约言。
当然,经文指出此条例并不是一种绝对性的命令,行的人有选择的自由,当他拒绝时,他要到当时的法庭(城门口)当众说明原因,作兄弟的,要因他自己的决定负上责任,包括被吐唾沫于脸上,及在乡里当中被称为脱鞋之家。“脱鞋”之行动,在当时乃指作兄弟的以象征行动表示他放弃当尽的责任。弟兄姊妹,我们也在神面前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包括看顾弟兄、关顾贫穷、传扬好信息等等,你是否已经肩负了这责任,还是甘愿作“脱鞋之家”,受到羞辱的对待呢?
祈祷 求主叫我看重的应许,并且愿意承担的托付。
公平正直的心(二十五 13 ~ 19 )
以色列人虽有这样的一条律例,但却没有在他们中间发生什么制约的力量,先知阿摩司与弥迦相继作出的指摘(参摩八 5 ;弥六 10 )是否让我们更体验人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丑恶呢?
“法码”( 13 )是量重的标准,而“升斗”( 14 )则是量体积的单位,如量禾捆或面粉时用,这是当时的度量衡标准。欺诈的方式是指购买时用较重的标准,而卖出时则用较轻的标准,因此商人可以得双重的利益。行为公正的,可蒙神长久保守的应许;若不以公正而行,必为神所憎恶。这种倔强的公平处事原则是神所吩咐的,相对今日社会上的人,以狡诈为聪明、奸恶为“醒目”的看法,是背道而驰的,你愿顺应潮流而得到更多的利益或要逆流而受嘲笑呢?
有关亚玛力人的吩咐,是引述出埃及记十七 8 ~ 16 的事实。那时他们趁以色列人疲乏时攻击他们,这是一种极不光明的行动,神以之与不敬畏自己相等。这与大小法码的条例放在一起,是要表明神不单重一种公平的群体生活,也要以公平对待那些行不义之事的人。虽然此事延至希西家王时才得以应验(参代上四 43 ),却证明神的说话至终必要应验。
我们今日可以看到行诡诈的商人得到很大的利益,也享受平安;有作恶不义的人享受长寿与福气,但这只是暂时的一种虚像、幻影。神不立时施以刑罚,只有一重要的意义,乃是要宽容他们,使他们有悔改回转的机会(参诗篇七十三篇),你常为不义而感不平吗?
思想 你是否心存正直公平呢?你以为“无商不奸”是今日商业社会的定理吗?──《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 第廿五章 注释
1-19 其他法例
1-3 责打之例
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体罚必须定下准则,不可随意鞭打被告,就算应受鞭刑,鞭打的数目也不能超过四十下。
4 怜悯作工的牲畜
保罗在新约里把这教训引用在工人身上(参林前 9:3-14)。
5-10 为兄立後嗣
为保存家庭谱系的延续性,防止家族之名被涂抹的不幸,长兄若死,为弟的当娶寡嫂,替兄立嗣。
9「脱了他的鞋」:象徵对方拒负责任或把责任卸给别人。(参得4:7-8)
「吐唾沫」:使对方蒙羞受辱,因他不肯承受责任。
11-12 争斗之例
妇人抓男子下体的举动要受严重处分,因她所作的极可能导致男方不育,断绝後嗣。
13-16 公平的法码
为保持公正的商业道德,作弊的事必须禁止,法码不能有大小之分,因非义之事为神所恶。
17-19 除灭亚玛力人
亚玛力人原是以扫的後裔(创 36:15-16),个性残忍而狡猾,不敬畏 神,神於是用以色列人将他们除灭。
这段附在「公平的法码」之後,为要表示全面的公义包括对不义种族的审判。
17「在路上怎样待你」:见出17:8-16;
民14:39-45。
19 这在希西家王的时候终告实现,见代上4:43。
思想问题(第 25章)
1 摩西律法禁止滥施刑罚,免得损害人的尊严。
这可否引伸至教育方面,表明责罚要有限度、不可滥用?
2 主人须善待替他作工的牲畜( 4);基督徒对所聘请的员工又应 有什麽态度?
3 本章 13-16节对今日投身商界的基督徒有什麽教训和应许?
4 神要藉以色列人施行审判,灭绝亚玛力人,基督徒在末日神的大审判中会扮演什麽角色?参林前 6:2;
申命记第廿五章
关心人和动物(廿五 1-10 )
这段包含了另外三条其他不同性质的律法,彼此间没什么关连。但再次有一个共通的主题:关心他人的福祉和尊严。如此领受的关怀,多少可能令我们感到惊讶。前面我们已经注意到,申命记所定的惩罚,以我们的标准来看,是十分严厉的;然而一至三节却显示出对被判刑的人之尊严的关怀。我们也很容易认为,对动物利益的关心是现代的一种思潮;但是第四节所显示的正是这种关怀的观念,早在基督的时代以前就已存在。最长的一段,五至十节,讨论的不但是守寡,且包括没有孩子(或更确切地说,没有一个儿子)之妇人的问题。今天,我们对这样的妇女惟一的关怀,极可能只是在金钱上的帮助,但是,申命记廿五章同样还关心到有关家庭的尊严,和对死者的尊严。(这些传统令我们感到很特别,但它们在古代世界中的某些社会里却是完全正常的。)由死者的弟弟娶其兄所留下的寡妇而生子,将可长期确保她经济上的福利──当孩子长大将会负担家庭生计──这样一来也可因此得以保存家族的身分。请注意任何拒绝遵守这个古老风俗的兄弟所遭受之耻辱。后来,由女儿继承财产的情形广泛存在(参民廿七 1-11 ),而兄弟代作父亲的古老风俗也随之消失。这种习惯(在术语上称为‘ 利未拉特婚姻 ’ levirate marriage )到了新约时代已是如此古老而又陈腐,以致撒都该人用它作为一种手段,妄图取笑耶稣所讲有关复活的教训(参可十二 18-27 )。
一至三节中之律法显示对惩罚采取一个人道的步骤,直到最近,这种作法在许多社会中仍然极为普遍(世界各地至今尚未废止)。打 四十 下是一个绝对的极限,它后来减为三十九下,这样作是为了仁慈;保罗不只遭受一次这种笞责,无疑他是被人认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才遭到笞责(林后十一 24 )。对破坏律法者存有报复之念头是人性的一部分。例如,令人惊讶的是,今天有许多诚实且虔诚的基督徒希望保留或者恢复死刑。申记记本身并未讨论惩罚的性质为何,但它至少强调,就算是一个犯法的人也有受社会保护之道德权利。如何做到这点,各时代,各社会都不相同。
最后,第四节是不能忽略的。在新约里,保罗引用这个告诫作为一个一般性之原则,就是: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林前九 8-14 )。这点引用得很好,但是,若非首先按袖命记之原意加以应用,我们就不该将这原则延用至人类的境况。它被称为动物爱护者的律法。无疑圣经允许人宰杀动物(如作为食物和献祭之用),它也对今日才渐渐灌输到人类之中,就是要他们对动物界和对上帝整个创造物,履行他们的道德责任,表示支持。
社会的某些危险(廿五 11-19 )
十一和十二节一开始就令我们感到是严厉及属于刑罚之律法;这点与本章前一部分的人道之关怀是个明显的对照。从以色列人的传统来看,这里描述的行为当然是一种粗鄙且猥亵的行为;而所有社会皆有保护其居民免遭冒犯之律法。但是,这里似乎有更深一层的意思;它暗示这行为可能容易造成受害者断子断孙──在以色列这是极为严重的事,如五至十节所指的那样。任何可能造成另一家庭受伤害的举动,明显是极端严重的事。
十三至十六节清楚是在保护社会,今天所有的社会都坚决主张砝码及度量衡必须有固定的标准,且要有稽查员维护这条律法。在古代的世界,确立固定的标准可难得多啦,故此很容易发生有意之欺诈。旧约的先知知道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弥六 11 ,箴十一 1 )。
在这许多保护普通男女的律法之后,廿五章最后一段可能令我们大吃一惊──对邻国人实行一个突然且带报复性之攻击。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十七至十九节关切的是以色列人的幸福,而非亚玛力人因本身之故而灭亡。这个住在以色列南方边界的小游牧民族,显然从未由以色列人的仇恨中解脱出来。与十八节所描述那些古代的事件不同,亚玛力人对定居于巴勒斯坦的居民永远是个威胁。他们是灵活性很高的侵略者,未警告即可展开攻击(见撒上三十章对他们其中一次突击逼真的描述。)他们必然令边界的农夫们感到惶恐不已,有如约一千年前维京人( the Vikings )令大部分北欧沿海的居民惶恐一样。申命记提起他们,可能是作为对以色列人中央政府的一项提醒,提醒他们对住在当地每一区域的居民拥有一个持续不断的义务和责任,因政府当局容易忽略‘偏远地区’是众所周知的事。从这种观点来看,十七至十九节之内容及语气即可以理解。问题在于这样的经文很容易黑白不分地被用来作为实行种族主义、暴力及报复的理由。我们必须从新约的观点来看这些经文。身为基督徒,我们的确有敌人;面对一类敌人──这世界的恶势力──我们有责任奋勇争战(弗六 12 ),至于人类,我们的责任是爱他们,为他们祷告,且将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 38-45 )。──《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注释 二五1~3 罪犯若被判有罪,该受责打,执法者只可打他四十下。犹太人通常打三十九下或三十九鞭,恐怕他们数错了,因而违反这条例(参看林后一一24)。
二五4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却要让它吃一些谷物。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九章9至11节用了本节来教导说,那些为了属灵的事劳苦的人,应该在物质上受到照顾。保罗在新约中引用这个例子,说明教会不可亏待基督的工人,他们应当获得经济的供给使他们得到照顾(林后九10;提前五17-18)。可见不该不公平地对待为基督工作的人,应当公平地付给薪酬。(另外它也有广泛的意义,就是对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啬。)这样,保罗让我们看见律法在属灵上的一面。这解释没有把字义削减,只显出许多时候,在表面的意义上还有更深的属灵教训。用心学习圣经的人,要寻找、注意这重要的属灵功课。
13.叔嫂之婚的条例(二五5~10)
一个以色列人若死了,留下寡妇,却没有儿子,他的名字便有隐没的危险,他的财产也会外流到别的家族那里。因此,死人的弟兄应当娶这寡妇为妻,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产业。寡妇如果嫁给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谱系就会中止。在以色列的习俗之中,家族血脉的延续很重要。这种称为“叔嫂之婚”的习俗存在于许多古代国家里。
那弟兄若不愿意这样做,寡妇便可到本城的长老那里,说明这事实。那人就被召到长老面前,陈明他的意愿。若他坚决拒绝,寡妇便要脱了他一只鞋,并吐唾沫在他脸上。从那时起,他就被蒙上羞辱之名,因为他不愿意延续他弟兄的家。
利未记二十章21节禁止人娶弟兄的妻子;这里却命令人娶弟兄的妻子。利未记所指的无疑是当那丈夫还存活的时候,申命记却指他死了而没有后嗣的情况。
14.三个特殊的条例(二五11~19)
二五11~12 一个妇人在丈夫与人争斗时插手,冒失地抓住那人的下体,她的手就要被砍断。她的行动会危害那人,使他没有后嗣,因而要受这严厉的惩罚。
二五13~16 百姓必须使用诚实的法码和升斗。他们通常有买卖两套不同的天平,这样行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申 命 记 25:4
申命记
注释
二十五 1-3
此律法并非关乎审判的程序,这在别处已谈及了(十七 8-13 ),而是关乎笞刑的执行(若这是必须施行时,如二十二 18 )。问题在于一个人的尊严,而他虽然犯了罪,仍是「你的弟兄」。这词组暗示那受刑的人仍是以色列社群的一分子。(林后十一 24 反映后来只打三十九下的做法,原因是惟恐此律例因子算错误而遭破坏。)
第 4 节虽然保罗在供应福音使者上应用此律法(林前九 9-10 ),此处却是指牛只,并且要对牠们的福利表示真正的关心:牲畜可供人使用,却不可滥用或虐待。
第 5-10 节在古代以色列中,有儿子为他留名和承受他的产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个人死时若没有儿子,是很严重的事。现在这律法(古代近东也有相似的律法)是使死人的某个兄弟作寡妇的丈夫,目的是要生一个儿子,算为死者的儿子。
兄弟有权拒绝履行此义务( 7-10 节)。他若这样做,则暗示他希望继承死者的产业,而不是传给死者的「儿子」(民二十七 9 )。因此他拒绝履行义务会使他和他的家在以色列人眼中成为羞辱。
第 11-12 节在众多以慈悲为怀和关注个人身体之完整的律法中(比较二十五 1-3 ),这个使人肢体残缺的独有例子是很突出的。这或许意味妇人的行动会使那人失去传宗接代的能力。「眼不可顾惜他」这句话,很像「以牙还牙」律法的字眼(十九 21 )。这惩罚是很直接地应用「以眼还眼」等条文。纵然如此,使身体残缺的刑罚在以色列中是异常的,而在此个案中,可能反映传宗接代在圣经观念中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创一 28 ;诗一二七)。
第 13-16 节的律法与申命记一向关注避免剥削以色列同胞,却要为他们的好处着想的旨趣相同。
二十五 17-19 记念亚玛力人的作为
这个对亚玛力人严厉的判决,叫人想起他们怎样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的路上攻击他们(出十七 8-16 )。他们阻止以色列人到达应许地的意图,使他们与摩押和亚扪相似,而摩押和亚扪也为了这个原因,而永远不得进入以色列人的圣会(二十三 3-5 )。由于亚玛力人所使用的方法,他们的罪似更严重。耶和华对他们的仇恨是永远的。到了适当的时候,神指示扫罗执行这个对付他们的判决(撒上十五 2-3 )。
这命令也许是要结束自十二章开始的一系列律法;其中「得享平安」( 19 节)这句话,叫人想起十二章 9 节。
二十五1~3. 体罚的限度。以色列对于人性尊严,有高贵的概念。在关乎体罚的案件中,每种罪行都有适当的刑罚。罪有应得的刑罚,并不是不尊重人。但超过了这个限度,便是侮慢这个以色列人、辱没他了。 这个条件式的律法,设想两个以色列人之间,发生了争讼(rib)的事,来到法庭面前。所颁布的判决,定一人为是333,一人为非334(原文直译可作「宣告义人为义,宣告恶人为恶」)。犯人如果被判要受笞刑,刑罚必须在审判官面前,照他的罪所当得的进行。这样的程序避免了未经审讯,便鲁莽责打犯人。再者,这里又有进一步的限制。责打过度会把人降到牲畜的层面,损害他的尊严。轻贱(niqla)这动词直译是「使为轻」,那就是「使卑贱」的意思。鞭笞的数目顶多是四十下。这个数目也有在《亚述法典》出现,似乎是通行的习惯335。后期的犹太律法把限度规定为三十九下336。
4. 作工的牛不可笼住嘴。古代近东农业社会把榖粒从禾秆分离的方法,是赶牛拖着附有尖石的打榖橇,在禾稻上面打转。然后用又宽又平的叉子,将打过的禾稻扬在空中。如此,糠秕就会被风吹散,剩下的只有榖粒。人不能仗着对作物的所有权,不把部分收成留给穷人拾取(二十四19~21);同样,他也不能笼住牛嘴。神所造一切的动物,都要以仁爱和慈悲相待(二十二6、7;箴十二10)。新约引用本节,来支持「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之论点(林前九9;提前五18)。
拉比释经中有名的原则,是「强化论证」(a fortiori principle)。他们辩论说,较轻微的事上如果已有律法设立,在情况相类,但关系较大、较重要事务中,更大事务的律法,可以从较轻事务律法之中推衍出来。哥林多前书九章9节以下,可能就是强化论证应用的例子。保罗基于申命记二十五4的律法,指出作为农夫主要食粮的榖种,是牛踩踏出来的;这牛的嘴不可笼住,反而可以分享粮食,作为牠劳苦的补偿。同样,劳苦地为基督信徒提供属灵食粮的人,也当在他们的工作上,获得足够的报酬。这些报酬,就是他们所帮助的人享有的物质资源。
另一个解释,是拉比和后期的基督徒一样,在圣经中分别文意和灵意。保罗在此所做的可能也是一样,把原本应用在物质层面上的原则,应用在属灵的层面上。
m. 叔嫂婚姻(二十五5~10)
5、6. 叔嫂婚姻(英文作 levirate marriage,这辞源自拉丁文 levir「小叔」,即「丈夫的兄弟」)并不是以色列所独有的。赫人和亚述人,以及印度、非洲、南美都有此习俗。亚述连订了婚的女子也包括在内。这习俗的目的,是要保证死而无子的人得以留后。死者兄弟之一要娶寡嫂,向她尽弟兄的本分。结合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将要成为死者的继承人。如此就能避免寡妇嫁给外人(ger),而死者的名,也不致在以色列中涂抹了。
这习俗在族长时代十分普遍。创世记三十八1~10中俄南的故事,显示这是古老的习俗。利未记十八16、二十21禁止和兄弟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律法,显然是在兄弟在世之时才有效力。另一个解决继承问题的办法,是容许女子作为承继人(民二十七)。
在耶稣之时,撒都该人试图利用这条律法,证明复活信念的无稽(太二十二23~33;可十二18~27)。当时耶稣教训说,把复活视为人类婚姻安排的延续是不足的,因为复活是进入生命新的层次。「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太二十二30)。
7~10. 律法虽然容许死者的弟兄逃避责任,但却似乎劝阻这样的做法。法律程序在城门口长老的面前进行,主要包括了放弃继承权的象征行动。那人的寡嫂要脱去他的鞋子,吐唾沫在他的脸上,宣告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337。路得记四7、8的事迹,就是基于这条律法。不同之处只是波阿斯不是路得的小叔,而是赎她丈夫地业的至近亲属(goel)。申命记的律法假定兄弟同住一处,但事实并非常常如此。再者,人在这件事上也有选择的余地(7节)。本段似乎暗示这个古代习惯已经式微了(参︰创三十八)。
部分解经家认为这里交出鞋子,和主前十五世纪米索不达米亚北部努斯(Nuzi)的作法相近。他们相信土地是不能出让的。要把地业转让给人,就要交出一件衣物,算是拟制的收养对方338。
n. 各种律法(二十五11~19)
接下来的是三条个别、互不相干的律法。
11~12. 本段简短地讨论了女人牵连在打架中,极端无礼的举动。这条律法有好几个异常的特点。或者会有人怀疑,申命记为甚么特特颁布这律法,禁止女人帮助丈夫,在丈夫打架之时抓住他对手的性器官。这可能是一些同类罪行的代表,为这些案件提供标准的判决。这法律又可能有保护生殖器官,消除一切使人无后行为的用意。刑罚十分严竣,包括了把部分肢体切除(参十九21「以牙还牙」的律法)。全本旧约只有这个地方,规定要切断肢体。相反地,《汉摩拉比法典》339和《亚述法典》340都有切除肢体或器官的条例。
13~16. 法码和升斗341。两条皆为禁令的绝对性律法,把申命记和古代近东传统普通法相连。以色列每个盟约之民,都有责任在生意往来中绝对诚实。量和衡的器具都必须对准(slema,直译「完整」)公平(sedeq,直译「公义」)。利未记十九35、36,也有类似的律法。然而阿摩司书八5证明,忠实不是以色列的通例。第15b节和16节提出了两个盟约的约束,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暗示的。顺服盟约律法会带来祝福,不顺服则带来咒诅。一切欺诈的行为,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的。经文暗示这样的人,必然会受到审判。
17~19. 灭绝亚玛力人。本段并不像申命记其他部分,用法律语言表达。到了最后,才有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这个绝对性的指示。这命令的背景是他们对以色列的敌意。以色列出埃及时,亚玛力人击杀他们后面流散了的人(出十七8~16)。这是残忍野蛮的行为。沙漠的游牧民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会因为敬畏神而有所忌惮(参︰摩一3~二3)。亚玛力不向软弱的人施怜悯,证明了他们配受神的审判。因为神审判万国的原则,是看他们有没有违反自然律。后来以色列成了神管教的器皿(诗一四九7;赛四十一14、15)。在以后几个世纪中,以色列和亚玛力一再发生冲突(撒上十四48,十五,二十七8、9,二十八18,三十1~20;撒下八12;代上四43)。执行圣战之时,以色列要把这些仇敌,和夺取应许之地所遇到的其他敌人一起灭尽(申二十10~15、16、18)。这条律法在王国初期最具适切性。到了列王时代便变得无关重要了,当时的亚玛力人,已经失去了影响力。
申命记
申命记第二十五章
25:1 本节规定,民间若有争讼应交法庭处理。次节规定刑罚应在审判官前执行,以昭公允,免得刑罚过分。3节则规定笞刑最高不得逾四十下。“义人”可译为“无辜的”。
25:3 笞刑限四十下也见于中东其他国家的法典。以色列人唯恐责打超过四十,犯轻贱弟兄之罪,宁可少打一下。保罗就受过这种四十减一的刑罚(林后11:24)。
25:4 对待牲畜也应人道。保罗指出:连牛在踹谷都许它吃场上的谷粒,为神工作的人岂不可以指望取得养身所需(林前9:9-10;提前5:17-18)?
25:5 兄弟续弟兄遗孀的婚姻风俗自古流行,视为天经地义(创38章)。摩西将此俗纳入律法,规定死者之妻不可嫁给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娶她为妻。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续,因所生长子,仍归死者名下;一是为了不让各族的产业流归别的支派,把祖产分薄了。后来这条例扩大,死者若无兄弟,他的最近亲属也须负此义务(得4章)。
25:7-9 死者的弟兄因所生之子不能归他名下,或者为死者生养子嗣反而得不到本可由他继承的土地,因而不肯担此义务。那遗孀须当众脱去那人的鞋,并吐唾沫在他脸上。古代脚踏田地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象征(11:24;创13:17),脱去所穿之鞋象征放弃权利;把鞋从一人交给另一人,为权利转移的表示(参得4:7,8)。遗孀为那人脱鞋,公开说明那人放弃权利。置亲弟兄的遗孀福利于不顾,是一种羞耻(10节),女人须吐唾沫轻视他。
25:11 这是圣经中“以命偿命”之外(19:21),唯一斫断肢体的刑罚。何以妇人协助丈夫打斗抓对方会阴,须受如此严刑,圣经未加解释;也许在防止人用此手法绝人子嗣。参《出埃及记》21:22-25。
25:13-16 看《利未记》19:35及注。
25:17-18 看《出埃及记》17:8注。
25:19 如果只是因为亚玛力人攻击过以色列人,似不应有这灭族的命令。可能亚玛力人当日攻击用的方法残忍且不人道(1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