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七章
第 17 章
申 17:1> 什么是我上好的?我让神任意使用吗?
17:1 摩西把这个命令列于此,可能因为有些以色列人将有残疾的牛羊作为祭牲献给神。人常常受试探,希望少给神,以为没有人知道真相。奉献的态度显明我们的优先取向。将剩下的献给神,表示神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重要。你要让神优先使用你的金钱、时间、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申 17:6-7> 怎样防止人出于害人利己的心作假证?
17:6-7 不可单凭一个证人的见证就将人处死,必须有两三个证人作证,才可以定人的死罪,用石头打死。要将被定罪的人带到城外,由见证人先向他投掷大石,路过之人接着也可向他投石。将拜偶像的人处死,这种制度就是将“这种恶从以色列人中除去”。这两种方式能保护被告,首先,规定要有多名证人,以防止人出于私仇而作“假见证”;第二,它规定原告要首先向犯人掷石,这可使他们三思是否作不公平的控告。
申 17:14-20> 神认同以色列人立王了吗?
17:14-20 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实际上,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祂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祂、跟从祂。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参撒上 8:1-22 )。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
申 17:16-17> 以色列的君王遵行这些吩咐没有?结果如何?
17:16-17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这个警告,结果自取败亡。神使所罗门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后,就建立强大的军队,娶了许多妻妾,他的心也偏离了神(参王上 11 : 1-10 )。他犯罪导致以色列的不顺服、使国家分裂和百姓被掳。
申 17:18-20> “平生诵读”,“谨守遵行”岂只是对以色列君王的要求?不也是在对我说吗?只是我……
17:18-20 以色列人所选出的君王,必须爱慕神的话语──圣经。他必须( 1 )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供他个人使用(那是古时的摩西五经);( 2 )将这书妥为保存;( 3 )每天诵读;( 4 )完全顺服神的话语。他这样行就能尊敬神,不至心高气傲,看不起别人或在富足强盛的时候忽略神。不阅读神的话语,我们就不能明白神的旨意;除非经常阅读、默想祂的话语,不然圣经对我们就毫无用处。现代人容易得到圣经,因此不难获得古时以色列君王的智慧之源,而更大的挑战,是依照圣经的指示去行。──《灵修版圣经注释》
申命记 第十七章 注释
1-20 续论拜偶像和领袖的问题
1-7 有关敬拜
1 献祭者必须献上完美无缺的祭牲(参出12:5;
利22:17-20)。
2-7 拜偶像者应受的刑罚
敬拜偶像能导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罚是苛刻严厉的。
5「用石头将他打死」:比较13:10。
7「见证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见证(比较约8:7, 耶稣叫那些自以为无罪的人先拿石头打那淫妇)。
「恶」:这字或作「恶人」,表示将罪和罪人看为一体,必须灭绝(参林前5:13)。
8-13 有关审判官
8「神所选择的地方」:即最高法院。
9「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在神治的体制里,祭司与审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责任是教导律法,审判官则是律法的执行者。
12「那人就必治死」:因为在神治的体制里,违背祭司的判语就是违背神自己。
14-20 有关立王
这一段接着审判官的讨论,因为君王主要的责任就是凭公平审判国民。摩西知道选民进入迦南,极可能会学效邻国,要立一个王来代替最
高的审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应有的品格:他必须是神的选民( 15),他不为自己积蓄金银、多立妃嫔,更不会使百姓回埃及去(
16-17); 他登位之後要为自己誊写一本律法书 ,
时刻诵读,学习敬 畏神,遵行律法书的话语,不偏离左右( 18-20)。
16「加添马匹」:像其他财富,会导致人骄傲而忘记神;另一方面,埃及以产马驰名,故加添马匹可指倚靠埃及。(参赛30:1-7; 31:1-3)
思想问题(第 17章)
1 耶稣处理罪恶的手法(太 9:2;
约8:7)与旧约的(7)有何不同?
为何有此分别?参太 9:12-13; 加3:21-24;
4:4-5; 雅2:10-11。
活在新约下的人有什麽福气呢?
2 今人不重权威,对许多事物都采取质疑的态度,这对教会的权威有否影响?
本章 12节对今日教会有何提示? 参太 16:18-19; 18:15-18; 林後10:8;
13:1-3, 10。
3 以色列的王应如何自律才能管理百姓( 14-20)?
申命记第十七章
被禁止的崇拜(十六 21- 十七 7 )
这里,申命记又回到了错误崇拜的主题,同时禁止了三项的活动。
(甲) 败坏真正的崇拜 (十六 21-22 )。 祭坛 是献祭给耶和华以色列人的上帝的,但是坛旁的 树木 (或圣竿)及圣 柱 却是迦南人宗教的代表。竿是女神亚舍拉( Asherah ),这名称因此可以用来指竿的象征,而柱代表男神。因此,这里描写的习俗是有意将两种宗教加以混合,而口是心非地崇拜以色列的上帝。这实在表示出缺乏信心,因这样作意味以色列人没有真正地信靠他们自己的上帝赐给他们肥沃的土地和丰收。
(乙) 残缺的献祭 (十七 1 )。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祂次好的。这也是假冒伪善的行为,因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巿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里没有提到惩罚的事,但是它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很清楚的。
(丙) 故意背教 (十七 2-7 )。在故意参与异教崇拜的情形底下,这里提到一个极为严厉的惩罚。今天,我们完全晓得每个人都有宗教的自由,同时,在我们的法令中,也没有像这类的律法存在。然而,在摒弃申命记中像是专横和严苛的律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以当时情况的正确眼光来看所发生的事。第三节主要反对的是对空中神只的崇拜,尤其是星宿之崇拜(‘拜天象’)。这种崇拜变得很显着导致以色列王国的结束,这种崇拜主要是采自美索不达米亚的崇拜;而非从以色列本国发展起来的。换言之,这个崇拜的形式被看为不只是宗教上的罪恶,且是刻意的政治背叛,转身投向以色列人最坏的压迫者(先是亚述,稍后是巴比伦)的神祗的怀抱。何况,以色列的团结和统一,明显被视为是社会和政治上所必须的。
同时,不论惩罚是多么严厉,第六节中却谋求防止任何无辜的人遭到处死。证据必须充份而确凿;任何人想对人提出一个严重的控诉,必须预备自己成为死刑的执行者及证人。
我们今日的处境极为不同,但是,这里一般性的原则却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最重要的是,倘若我们自称是在崇拜上帝,那么我们就必须严肃地看待崇拜。
执法官(十七 8-20 )
这一段申命记讲的全是有关以色列人的制度,特别是执行制度法令的那些官长(包括国王)。地方的行政长官(我们这样称呼他们)已在十六章十八节中提过,而现在则是在为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制定法规( 8-13 节)。我们注意到这里再次提及那个独一的圣所( 8 节)。这不是作为上诉的法庭,而是一个上级的法庭( Superior
Court ),设立为处理各类特别 困难 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
这里提到两种官长──‘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 8 节);其中的措辞可能是提示一个由数位利未人所组成的裁判席,以及单独一位的审判官(参 12 节)。裁判席的实际形式并不清楚;重要的是,君王在裁判席中没有地位。我们知道,君王确实在执行律法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例如撒下十二 1-6 :这一段是大宣告自己有罪;另见撒下十四章);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君王本身拥有巨大的权益有时会枉屈了正直。(王上廿一章记载一个为王者明显地存有私心的法律案件,虽然案中,他并未公然出庭主理审判。)将君王排除在外,申命记冷静而坚定地指出上级法庭应当秉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因为上级法庭的裁决必须是最终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决( 10-13 节)。十二和十三节可能是在提示上级法庭的判决,有时会遭到藐视。
君主王朝是十四至二十节中的主题。这里对待君王的态度可以被描述为带怨忿的,但另一方面,申命记也看不出以色列有其他型态的政治的办法。在本质上,这几节更像是对未来君王的一个呼吁,而非制定的法令(除十五节禁止以色列人立任何外邦人作为他们的君王)。特别是所罗门,他增添了许多的马匹和妃嫔(王上十 26 ,十一 1-3 ),朝向建立一个东方专制的王朝迈进。理想的君王应当和他的所有臣民十分亲密──他是他们的弟兄( 15 节)──同时应避免夸耀和贪婪。但任何人一旦身居高位,似乎很难避免自大,圣经对亚顿( Acton )所说‘权力使人腐化’的格言,将不会有异义;事实上,二十节对这点说得够多了,但在十八和十九节却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办法。这补救同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方面:为人君者必须将‘这律法书就是申命记的法典,……抄录一本’,保存在他身边;藉经常诵读,他就可通晓其中的内容,进而‘学习敬畏耶和华。”英文标准修订本很可能是对的,它道:为君者要‘为自己’抄录一份申命记,这样作当然能大大增加他对申命记中律法的印象。每位学生都知道,写比单纯地读更有助于记忆。然而,这里的意思可能是说,为君者应当拥有一册手抄本,这抄本无疑是由专业的文士代劳的(见新英译本和现代译本)。
这律法是给君王,因他的责任在确保这整个律法,在他统治的时期,都要被人遵守。但对每位基督徒而言,经常阅读圣经,以使我们牢记上帝的旨意,这个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十八节包括了一个片语,它间接地在为申命记这本书命名(见绪论──名称 一页)。──《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注释 十二.审判官与君王(一七)
一七1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
一七2~7 有人若被怀疑拜偶像,就必须接受审讯。审讯中要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不可单凭一个证人的见证就将人处死。他若被认定有罪,便要用石头打死。要将被定罪的人带到城外,由见证人先向他投掷大石,路过之人接着也可向他投石。
一七8~13 若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城里的长老难以应付,便要交由审判官处理、比较第十七章9节与12节和第十九章17节,那里似乎有一组祭司和一组审判官聆听这些难断的案件。两组人的领袖分别是大祭司和主审判官;第12节所使用的定冠词暗示这一点。法庭设立在神圣所的地方。法庭的裁决是最后的,那就是以色列的最高法院。被告若不听从那祭司,或不听从那审判官,他就必被治死(12,13节)。
一七 14~20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撒上八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经文所列作为一位君王的资格如下:
(1)他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5节)。
(2)他必须是一个以色列人——从你弟兄中立一人(15节)。
(3)他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意思是,他不可倚靠这等自然的工具来得胜仇敌(16节)。他必须倚靠耶和华。
(4)他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以为那里的马匹可以拯救他们(16节)
(5)他不可多立妃嫔(17节)。这禁令不但防止一夫多妻制,还预防王的妻子引诱他拜偶像,并禁止任何为政治联盟而设立的婚姻(17节)。
(6)他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因为财富必引诱他不去倚靠耶和华(17节)。
(7)他必须抄录、阅读和遵守耶和华的律法,唯恐变得骄傲,任意而行(18~20节)。王若能不断花时间在律法上,就必能成为百姓的榜样。
(8)他不应向弟兄心高气做(20节)。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这个警告,结果自取败亡。在以色列的黄金时代作王的所罗门,几乎违反了这里的每一条禁令——最终导致他自己的灭亡,和国家的衰败(王上一O14~一一10)。神使所罗门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后,就建立强大的军队,娶了许多妻妾,他的心也偏离了神。他犯罪导致以色列的不顺服、使国家分裂和百姓被掳。
申 命 记 17:7
申命记
注释
十七 8-13 难断的案件
难断的案件不一定是最差的罪行,而是很难确定犯罪者是有心还是意外、不小心地违犯了律法。最高法院是在敬拜的地方,并由祭司与审判官一起主持。此处的审判官可能是像塞缪尔一样,后来会在不同地方执行任务(撒上七 15-17 )。审判官与祭司在审讯上怎样分工,我们不得而知。然而,律法再次显示,在古代以色列中,宗教与民事法律是紧密地结连在一起的。
最高法院所作的是最后裁决,若拒绝这裁判,惩罚就是死刑( 12 节)。这惩罚也许与原本的罪行并不相称,甚至受罚者会是原诉人!然而,这做法的目的是要保存律法本身的程序,是圣约的另一项基本保障( 13 节)。
十七 14-20 关乎君王的律法
这律法是预期以色列人想立一个王,像列国一样( 14 节),而他们后来确实有这要求(撒上八 5 )。申命记以神为以色列的王。三十三章 5 节表达了这立场,而本书的条约结构也暗示了这一点。基甸(士八 23 )和约坦的寓言(士九 7-15 )也清楚指出,立人为王并不是神为以色列人而设的理想计划。耶和华说以色列的要求是表明要拒绝祂作王(撒上八 7 )时,祂可能只是批评这要求的精神,因而为祂拣选的王(戴维)提供机会。虽然如此,申命记似乎并不是要设立人类的君主,只是容许这事发生,并确保以色列人的王是某类型的王。
根据申命记,以色列的君王绝对不像列国的君王。他是由神所拣选的( 15 节上),因此,并不是按自己的能力而被拣选出来的。他是以色列人中的一个「弟兄」( 15 节下),因此,在本质上与其它以色列人同等。他不可滥用职权,为自己积蓄财富、军队或妻妾。以色列人不应脱离了埃及的暴君,却为自己设立一个「小法老」。这幅昏庸之君的画像,竟又与后来不忠于神的所罗门是何等相似(王上十 26 至十一 8 )。
相反地,一位理想的君王应是勤习神律法的人( 18-20 节)。因此,他承认神是以色列人真正的王,并且不会在君王的职务上显出骄傲和野心。
b. 管制审判程序的原则(十六21~十七7) 祭礼和民事律法之间紧密的关系,使应用在宗教事项上的原则,也应用在民法事务之上。这几节宣告了三个原则︰神权柄的终极性、对圣名的尊重、每个案件执行判决之前必须小心查证。这里又引证了三条古代的定言律法,支持其中两个的原则。直接引用的律法有两条(十六21~十七1),第三条则来自对叛教的讨论(十七2~7)。
十六21~十七1. 三条针对论异教崇拜的定言律法,如今以最简洁的形式表达︰不可在……耶和华……坛旁栽甚么树木作为木偶;不可为自己设立柱像;不可把有残疾……的牛羊献给耶和华你的神。
这些律法现有的形式,有诠释性的注解稍加扩充269。木偶原文作「亚舍拉」(asera),是象征女神亚舍拉或亚斯他录的木柱;柱像(masseba)则是代表男神巴力的石柱(参十二3)。这些律法不但在中央圣所有约束力,不论何处的耶和华祭坛,都同样有效。中央圣所肯定以后,这些律法更特别具重要性。列王时代这些违禁物品,不只一次在圣殿出现(如︰王下二十三6)。
首两条律法(十六21、22),强调惟有耶和华才是以色列之神的事实。这对宗教和律法而言,都是基本的概念。所以依照司法的程序,以色列中最难断定的案件都是交由中央圣所的祭司,在以色列的最高权柄耶和华面前作出判断。
注重耶和华荣誉的第三条律法(十七1),强调一条在司法和祭礼上都是同等重要的原则。尊重耶和华的审判官,都应该会作出智慧的裁决。
2~7. 现今处理的案件,是侵犯盟约,向别神效忠的叛教者。处理如此严重案件(参十三章)的重要原则,是按照程序执行;在司法事件上,这也是必经的步骤。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基于两三个人的见证,才能宣判有罪。由于案件牵涉死罪,执行死刑时见证人必须率先下手投掷石头。他们这样暴露身分,若果见证是不实的话,便受到报血仇者的报复(参十九15~21)。民事案件所应用的,也是同样的原则。
有人以为书中提到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即星宿),证明申命记是在亚述时代写成的。然而也当考虑到,多神宗教崇拜日月星辰由来已久,比摩西更古老。可以追溯到苏美人(Sumerian)时代(主前三千年)。
经过彻底调查,叛教者若在足够证据之下判定有罪(4、6节),就要在营外用石头打死(5节;参︰利二十四14;民十五36)。
c. 中央法院(十七8~13)
这些经节是申命记中,清楚说及中央圣所的段落之一270。
这里的律法规定,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案件,要在中央圣所审问。中央圣所是全地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描绘摩西为最高的司法官,他手下有一群审判官,处理较不严重的案件。定居迦南后权力分散,各城(直译「城门」)中的「地方法庭」仍可上诉中央圣所的最高法院。杀人、民事争论、人身伤害,尤其可以提交。中央法庭被视为神心意的表达,所以有至终的裁判权。
8. 地方性的法庭,有时会遇上难断或疑难(JPSA)的案件,要它作出法律上的决定271。译作「难断」或「疑难」的动词,和名词 pele 有相同的字根。这个字的意思,是奇妙或神迹性的事物。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就被称为「奇事」或「奇妙的事」(出三20,十五11,三十四10)。本节所指的,就是有某些异常特点的案件。列举的例子有三︰(一)不同种类的杀人案(原文直译「血与血之间」,和合本作「流血」),过失杀人和蓄意谋杀,有时不容易断定(参十九1~13;出二十一12~14);(二)不同种类法律上的权利,有时双方权益上的冲突,不容易判断(出二十二1~15);(三)不同种类的人身攻击和伤害(直译「打和打之间」,和合本作「殴打」;参︰出二十一12~34)。在这三个例子后面的,是申命记常用的概括性辞句︰〔亦即是说,〕你城中〔任何〕争讼的事(这句话和合本放在开首)。所有这类的案件,都要呈交中央圣所。
至于上诉到中央法院的是谁︰是十六章18至20节所说的审判官团,还是争讼的双方,却有一些混淆。本段没有清楚说明。然而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却指出摩西任命的人,有责任把难断的案件呈交给他。这个先例似乎显示决定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的,是众审判官。
9. 中央的司法部门,似乎包括了几名祭司和几名审判官(参十九17)。两组都各有自己的领导人︰大祭司,即利未族祭司居首位的,以及首席审判官。这两人有时也以定冠词(the)来界定,只称作「祭司」(the priest)和「审判官」(the judge)(12节)。本节扩充了出埃及记十八13以下的程序,原则和要旨都属于摩西。这个高等法庭,会透过代言人宣告判决,以及执行的方法(直译「判决的方式」272)。
历代志下十九5~11说到约沙法王,在主前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设立了类似本章所形容的法庭,也不是不值得注意的。法庭由利未人、祭司,和非圣职人员组成。在宗教事务上,大祭司是法庭的主席,世俗事务(属王的事)则由非圣职人员,担任首席审判官。特别留意历代志下十九11。
10~11. 中央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下层的审判官必须遵从中央圣所法院判决的意思(直译「口」)。这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判决在神面前宣告,有神的权柄(出十八15、16,二十一6,二十二8);第二,中央圣所的审判官有更多的经验,比地方性的官员更加熟悉法律上的裁决。至终的判决被形容为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律法」(妥拉)一辞,和动词「指教」衍自相同的字根。所指的可能是某些教训或法律上的先例。我们可以把经文译为︰「你们要小心遵行他们所教导你的专家意见,和他们向你们宣告的法律裁决。」273没有上诉的机会,也不能不遵照这决定行事。
12、13. 中央法院的权柄,大得听到判决的人若擅敢不听从274,便会犯上死罪。这人背叛的是耶和华。这种情况下所判的死刑,对其他叛党来说,是个严厉的警告(参十三10、11)。
d. 君王(十七14~20)
经常有人以为,这几节圣经对以色列和犹大君王行为的描述是这么实在,本段经文必然是把几个世纪后的实况,藉摩西的思想表达。然而采取另一个途径,也不是不可以的。摩西没有理由不知道专制统治的人类君王,行事可以何等极端,他不是没有见过从前埃及和迦南君王的例子。他把专制统治的危险,警告神权统治之下的以色列,不是不可想象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抹煞人类君王的可能性。这位君王只需在耶和华底下执掌权柄,顺应神所颁给以色列的盟约条款;因为至终神才是以色列的王。然而承认这个事实,并不否定将来以色列和犹大君王成为专制君主以后,某些希望把以色列带回摩西教训底下的改革家,会修改摩西原来的话,来显出它特别适切于后来的世代。
以色列原来的政制是神权统治,向耶和华的效忠,维系这个支派性的同盟。和支派联盟相比,王国是其次的。撒母耳时275有人希望可以「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撒上八5~9、19、20)。撒母耳只愿意给他们一个「领袖」(nagid,和合本作「君」),却不喜欢为他们立「王」(melek)276。摩西描绘迦南的君王,藉此警告以色列人君主政制在本质上,具有广泛行政的权力277。撒母耳了解俗世君王的危险,摩西没有理由懵然不知。所以有人提出,这段经文基本上是源自摩西本人的。摩西五经只有在这里讨论到君主政制的概念。在此以外,全部的五经都没有关于君王之绝对性或条件式的正式律法。再者,本段也和前面讨论过的形式不同,前者是先提出简单的律法,然后再阐释。
14、15. 这两节肯定君主统治是在摩西设想之中,又宣告为可行的政制。然而君王必须得到耶和华的认可,又必须是以色列人,不能是外邦人。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宗主国在近东条约中,有权监察任何藩属所选立的君王。
16、17. 这里描绘了一般君主的所作所为︰加添自己的马匹、妃嫔、财富。撒母耳记上八11~18节,也暗示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但这里所描述的,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敛富,早在摩西时代以先,已是近东帝王的典型行径。以色列第一个明显有这种倾向的君王是所罗门,然而后继的也大不乏人。马匹来自埃及,令人联想到摩西以前的许克所斯人(Hyksos,主前1720~1550年)。列王纪上十28、29说,所罗门的马匹是从埃及得来的。虽然这些经节之中,并没有任何事物是超出摩西经验以外,现代依然有部分学者坚称现有的申命记,是一个或多个的编纂者,用自己的讲道形式重新注解摩西的资料,借以强调以色列与耶和华神所立盟约的本质。根据这个看法,编纂者在这篇自由的文章里,把摩西的教训写成对以色列古今君王严厉的指摘。这个深知君王及其所为,但对他们毫无敬意的作者,乐于使这些摩西表达过的见解问世。他的主旨是︰以色列最需要的并不是君主政制,而是神治政府;他们要归回古代盟约的律法。这样的要求,在所罗门之后几乎每个时代,都是适切的。它又有摩西曾经颁布的郑重警告,作为背景。然而这样的看法虽然有逻辑上的可能性,却没有证据证明必然如此。
18~20. 王手中必须有盟约律法誊本的规定,和古代近东的宗主条约之间,也有雷同之处。条约抄本一份要交给藩属的君主,定期公开宣读。宗主所保存的抄本,则存放在他神的庙中。同样,以色列的王也必须有一卷耶和华的盟约条款。利未族的祭司显然也有律法书的抄本,存放在中央圣所中。旧约惟一有详细记载的加冕仪式,即位者是少年君王约阿施。仪式包括了给他戴上冠冕,和把法度(edut,和合本作「律法书」)──即盟约条款──交给他(王下十一12)。我们不能肯定交在这位少年君王手中的是甚么文献,但这文献即使是简短、象征式的,也是神全部律法的代表278。摩西的意思很可能是以色列后来有了君王之时,这位君王有责任抄录一卷律法书,自己私下研读。申命记本身代表律法。正式的版本由利未人的祭司保存,君王的誊本要从这里抄录。只有研读这本律法,才能保护他不受围困君王的试探所胜。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歛富,不但会使他的心转离耶和华和祂的律法,又会使他自高自大。相反地,追求耶和华的律法,就是遵行朴素圣洁之途;以色列中鲜有君王愿意走这条路。虽然任何以色列的君王倘若顺服神的律法,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国位上年长日久,享受盟约的祝福。事情的结果却是,大部分的君王要在内忧或外患中,经受神的审判。
附带说一句︰七十士译本把律法的誊本(misneh)(18节,和合本作「……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误译为「这第二个律法」(to deuteronomion touto)。这本书的英文名字 Deuteronomy,和中文的「申命记」,都从这个误解而来(参导论Ⅱ 「申命记和神的律法」,原书11页)。
申命记
申命记第十七章
17:1 这是一般献祭的例,可与15:21同看。《出埃及记》20:20所载同一条例中无“恶病”字样,当为摩西讲解时加以说明的结果,参《利未记》1:3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赎有罪与不完全的人。
17:3 4: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记号、定节令的星体,现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异教行可憎之事。参王下17:16;21:3;耶8:2。如果发现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奸罪处死;因敬奉别神违背了人与神所立的约(耶2:2;3:1-5)。
17:5 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一种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给拉到城外,绑在架子上。判处此刑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行刑时,证人先动手,拿大石头打在犯人头上,然后各人拿石头掷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参读《民数记》35:31及注,并看《使徒行传》7:57-60。
17:7 参13:5注。
17:12 审判的权柄在神手里(1: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执行公义(参罗13:1-2)。不服判决等于藐视神,须处死。祭司、利未人因为懂律法,所以也担任司法的工作(8-11节)。
17:14 摩西预见到百姓进了迦南地以后,会要求立王来管治他们(撒上8:4-5),以取代士师治国的制度。因为这是他族他国的体制。摩西乃设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规章。这些规章,除了不可让百姓回埃及一项,后来全未遵守;特别是所罗门作王时,既大添马匹,多积金银,又广置妃嫔(王上4:26;11:1-4)。“百姓回埃及”有人认为指用以色列的奴隶去交换埃及的马匹,也有人说是与埃及结盟来增加国威。这可从以赛亚的责备的话(赛30:1-7;31:1-3)得到佐证。
摩西在埃及法老宫中长大,熟悉当日中东各国王朝生活的侈糜腐败,应能有此预见,及时作出警告。
17:18 一个国家好的称职的统治者,消极方面不可骄奢淫逸(16-17节);积极方面,必须谨守神的道,谦恭学习。这里规定作王的人必须置备这部律法书,终生诵读,来确保他个人不受引诱,秉公处理政务,国中长治久安(19-20节)。
从本节可知在圣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书。当时尚无印刷设备,一切均赖人手抄录。祭司、利未人负有保存律法和教导律法的责任(利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