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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 - 民数记(Numbers)第35章

上主在耶里哥对面,约但河边,摩阿布旷野内,训示梅瑟说:「
你命令以色列子民,应由他们分得的产业内,指定一些城给肋未人居住,将城四周的牧场,也分给肋未人。
这些城归他们居住,城郊的牧场为牧放他们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
你们划给肋未城郊的牧场,应由城墙起,周围向外伸展至二千肘,
即由城外向东方量二千肘,向南方量二千肘,向西方量二千肘,向北方量二千肘,城在中央;这些土地为作他们城郊的牧场。
分给肋未人的城中,应指定六座为避难城,杀人者可逃入城中。此外还应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这样,划给肋未人的城,共计四十八座,连城郊的牧场在内。
当你们由以色列子民的产业中,划分给肋未人城邑时,由大支派应多取,由小支派应少取;每支派应依照自己分得的产业,将城邑划给肋未人。」
上主训示梅瑟说:「
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几时你们过约但河进入了客纳罕地,
应选定几座城作你们的避难城,凡误杀人的,可逃到那里。
这些城可作为你们脱免复仇者的避难所,好使杀人者不致在未立於会众前受审判以前,便遭人杀害。
你们应指定六座城作为你们的避难城。
在约但河东指定叁座,在客纳罕地指定叁座,作为避难城。
这六座城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以及住在你们中间的人,作为避难所;凡误杀人的,都可逃到那里去。
人若用铁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头打人,将人砸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将人打死,他就是凶手,凶手应处死刑。
报血仇的,可将凶手杀死;几时遇见他,可将他杀死。
人若因怀恨撞倒了人,或故意抛物打人,致使那人死了;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将人打死;打人的应处死刑,因他是凶手;报血仇的人,几时遇着凶手,可将他杀死。
但是,若人并无怨仇,偶然撞倒人,或无意中抛物伤人,
或因没有看见,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头落在人身上,致使那人死了,彼此并没有怨仇,也没有意思害人,
对这样的案件,应在打死人的和要报血仇者之间进行裁判。
会众要把杀人者由报血仇者手内救出,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难城内,叫他住在那里,直到傅过圣油的大司祭去逝。
但杀人者如果离开他逃入避难城的边界以外,
报血仇者在避难城边界以外遇见了他,将杀人者杀死,他并不犯流血的罪,
因为那人该留在避难城内,直到大司祭去世;大司祭死後,杀人者方可回到属自己产业的地方:
这是你们世世代代,在你们任何住处,应遵守的法令。
凡杀人的案件,应依据几个证人的口供,才可处决杀人犯;惟独一人作证,不足以将人宣判死刑。
对於被判死刑的杀人犯,你们不可取赎命金,因为他应该死。
同样,你们对逃入避难城的人,亦不可取赎金,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乡居住。
你们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之地,因为血能玷污地;在那里流了血,除非那杀人者的血,为那地没有其他取洁的方法。
你们不可亵渎你们所居之地,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因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间」。
民数记第卅五章   第 35 章 

  民 35:2-3> 我做到十一奉献供应神的工人吗? 

  35:2-3 利未人是专心料理会幕、事奉神的人。他们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献、给他们居所、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来维持生活。我们也应当供应专职事奉神的人,使他们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不必有后顾之忧。 

  民 35:6> 为什么要建立逃城?这显明神的什么特性? 

  35:6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这六座城可能交给利未人管理,因为他们要作最公正无私的审判者。在以色列人中,需要有这样的城市,因为按照古时的习俗,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参撒下 14:7 ),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这种公义的制度,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 

  民 35:11-28> 建立逃城的出发点对我们有何启示? 

  35:11-28 神吩咐设立逃城,表示祂是十分公义的。那时的习俗并不常常保护犯误杀罪之人。忽略人犯罪可能是无意的,或是被人妄下判语为有罪的,以及在指责人犯罪的时候,疑犯未经审判就被看为有罪,这都是有失公平的。我们要为公义的缘故挺身而出,对尚未被确定为有罪之人,应当仔细聆听各方面的案情。 

  以色列人历代的大祭司 

  逃城──《灵修版圣经注释》